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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
摘要:本文首先对交易成本概念进行了全新的区分,接着利用区分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科斯第一定理、第二定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详尽的梳理。旨在寻找人们对科斯定理存在种种理解偏差的原因,同时论证交易费用概念的缺陷性,及通过论证产权安排对于公平之重要性甚至不亚于其对效率的重要性。
关键词:科斯定理  事实交易成本 机会交易成本 帕累托状态
一、对科斯定理的介绍
    自科斯1960年写作《社会成本问题》以来,这篇文章就成为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近几十年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像这样一文同时开创新制度经济学和法与经济学两个学派的壮举,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科斯因为这篇文章获得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后,当即有人“算”出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中含金量最高的文章,短短数万字,字字千金。而自此文完成之后,其核心观点科斯定理就不断见诸于各种各样的西方经济学杂志上,不惜笔墨的赞美和措辞激烈的指责都接踵而来,拥护者大有人在,反对者也大有人在,其中不乏大师级的经济学家,这就使得它在成为最让人关注的定理的同时,也成为了最让人疑惑不解的定理。这其中既有表述性不清等形式方面的原因,也有科学性不明等实质方面的原因。然而即使如此,科斯定理的出现还是使得长期死守乌托邦信念的沉闷的西方经济学界焕然一新,西方经济学家们从此处开始了自研究理想世界的经济学向研究现实世界的经济学的风气的转变,经济学正被致力于成为那种“本应如此的经济学”,这也许就是科斯定理最有价值之处。
    科斯定理一般由科斯第一定理与科斯第二定理组成,下面我们引用的是一组在经济学界中被普遍接受的版本。
    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的初始界定与资源配置的效率无关,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人们总是能通过谈判的方式使资源实现最优配置。
    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正,那么产权的初始界定就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产权应该致力与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界定。
    二、交易成本定义的全新区分方法
    交易成本是科斯定理的核心概念,由于在这个概念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没有一致的定义和统一的认识,导致了经济学家往往对科斯定理有不同的理解及由于这种理解的不同所引申出来的莫衷一是的解释,这些解释大多是混乱的或者相互矛盾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往往不加说明地按不同的定义在不同的时间、场合交替地使用它们。这种核心概念无法把握的一个灾难性结果是使得新制度经济学几乎成了玄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学说成立与否的出发点,术语的不规范性及由这种不规范性引起的混乱在关于科斯定理的讨论中更是随处可见。因此,在讨论科斯定理前,先将这个概念界定清楚是必要的。
    何谓交易成本?这大概是上个世纪中经济学最混乱的概念了。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只对它做狭义与广义的区分。
    狭义的交易成本一般是指在市场机制下,交易双方用于寻找交易对象、签约及履约等方面包括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所有支出,也即事先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执行的费用。
    广义的交易成本(科斯)包括经济活动中的所有成本,不仅是指签约和谈判成本,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监督绩效和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等。它包括人类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费用,如自愿合作、通过命令进行管理等活动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等,以订约形式进行的交易只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
    其实更重要而被经济学界忽略的是事实交易成本与机会交易成本的区分,我们发现,上面的两种交易成本几乎是按事实成本来定义的,而以下这个定义的交易成本不仅包括事实成本的成分,也包括机会成本的成分。
    交易成本(张五常)可以定义为在鲁滨逊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成本。也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不仅包括交易时发生的成本,也包括不交易时人与人之间的纯粹损耗,比如文革时的背红宝书,窜联行为。这个广义上定义的交易成本,包括律师,金融制度,警察,经纪人,企业家,经理,文职员,佣人等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那些与物质生产和运输过程直接有关的成本外,所有可想到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
    其中,那些“不交易时人与人之间的纯粹损耗并由之丧失的潜在交易得益”就既具有事实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的含义,又同时具有机会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的含义。举个例子,几个处在不同孤岛上的原始人由于不清楚“天外有天,岛外有岛”,只能自给自足,他们之间不发生交易,我们将这称为情况A,而如果一个非常热爱航海且熟悉海上地图的现代人在旅行中路过了各个孤岛并留下了海上地图,使得孤岛间的人有了交易的能力并且发生了扣除生产成本外的总得益为100和谈判成本为30的交易,我们将这称为情况B。这时从事实交易成本的角度和从机会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考察他们的交易成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情况A,原始人由于没有发生交易,因而事实交易成本为零,但是比较情况B下的理想的资源配置结果,情况A的机会交易成本应该包括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阻碍交易进行的成本,在这里是指非常昂贵的信息费用。如果按照事实性定义的交易成本,情况A的交易成本为零而情况B的交易成本为30,则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合理的产权安排应该是让现代人路过岛屿时有不许留下地图的义务;如果按照机会性定义的交易成本,情况A的交易成本为信息费用与30的和而情况B的交易成本为30,则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合理的产权安排应该是让现代人路过岛屿时有必须留下地图的义务。
    因此机会交易成本是显性的交易成本和隐性的交易成本之和。显性的交易成本如已经发生了的交易所付出的非生产性成本和不发生交易时的纯粹损耗,背红宝书即属于这种纯粹损耗;隐性的交易成本即指比较帕累托状态而言那些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发生的潜在交易的成本。
    比较两个交易成本概念具有重要意义,最近韦森教授与张五常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张五常对交易成本的含义偏向于“现实上”的理解,而韦森对交易成本的概念则更偏向于“学理上”的理解。综合比较,前者较具有可观察性、可计量、可操作性,却难以作为衡量制度效率的标准,否则会得出张五常 “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成本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的错误结论;后者在衡量制度效率方面貌似更科学,但是也有问题,因为这里的帕累托状态是在给定的某个世界(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想象的)的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最优的配置资源的状态,是出于制度比较的需要而设定的,在想象的世界里它是能够完成作为衡量交易成本基始点的任务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现实世界所能达到的帕累托状态是超出理性认识范围的、不可预期的、无法确定的一种假想中交易成本最低的最优资源配置状态,这种状态无法在有限知识和信息的制度分析者的头脑中被无误地确定下来而形成现实世界的参照系,因此也就无法通过这个“无法确定的”状态来进行其与现实世界(以及现实生产边界条件下的可替代的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世界)的比较,因而这种定义下的交易成本只能在想象的并且制度分析者具有完全信息的世界中(如科斯的案例)才能被衡量,在现实的世界里却不具有观察性和计量性。然而未来毕竟是难以预测的,理性是有范围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不完全信息下的现实世界与完全信息下的假想世界是无法进行比较的,不同时间的世界的交易成本与不同空间的世界的交易成本也是无法直接比较的,这是因为它们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及文化条件所能达到的最优资源配置状态和这种状态下产生的参照系是不同的。诺斯式的将同一国家进行不同时点上的交易成本对比和张五常式的将不同国家进行同一时间上的对比从根本上是错误的。
    个人认为合理的可操作的交易成本的定义应该是一个局部性的或比较意义上的定义,因而交易成本作为衡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标准只能在严格限定于一些条件的同时应用于局部的分析;而全局性的或一般均衡意义上的交易成本不仅无法度量,还会遇到诸如参照系的不同及交易成本的内生性和外生性无法区分等难以克服的问题。一个重大难题是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的难以分离性,因为生产函数是由知识,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等因素构成的,而其中知识也包括劳动者对制度的知识,也就是说,交易成本取决于生产成本的同时生产成本也取决于交易成本,两者之间有一个动态的互动发展过程,其中的关系极其复杂。就这一点汪丁丁曾指出,“如果当事人想要改变交易成本,他往往同时会改变投入品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因此而改变了生产技术本身”。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家试图在固定的绩效(尤其是单一的生产成本目标)下力求最小化的交易成本的算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解的,这也是交易成本概念始终无法克服的难题,是那些单纯从交易成本大小(无论是相对性的还是绝对性的,无论是事实性的还是机会性的)来考察制度效率的方法的根本缺陷所在,制度绩效的评估应该建立在多元化的目标而不是单一的目标之上。此外交易成本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展,分工和专业化的深入,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成本在总量上不是减少,而是增多,可能出现一个经济体越发达,其交易成本越多的现象。
    因此,必须在具体有什么样的环境,具体有什么人,具体要做什么事,具体有什么方法,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都确定下来后,才谈的上交易成本的比较和计算,这里强调“具体”也就是强调变动的确定性和信息的完全性的重要。如果脱离前提泛泛而谈交易成本,那么就缺少起码的参照系,从而也就不知所云。如果我们分析的问题模糊,交易成本就没有意义。以绝对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作为分析的基点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既然交易成本是一个比较值,就没有必要一定要考虑它的基点是什么,好比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知道势能的零点在哪里,甚至我们随便定一个零点就行了。在交易成本的零点确定上,我们只要把理论上能够达到最优效率的那种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假定为零,其他制度的效率与其进行较,就可以确定交易成本的具体数值了。因此交易成本的数值就只有比较的意义,也就必须比较才能得数值,单个的零交易成本的数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用区分后的交易成本含义对科斯第一定理进行考察
    在按照基始参照系的不同而将交易成本区分为事实交易成本与机会交易成本之后,我们进一步利用这个区分来分析那既让人非常着迷又让人无比困惑的科斯定理。
    在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科斯定理词条的解释中,库特把科斯第一定理归纳为三种版本,并认为这三种版本的科斯第一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现在我们就结合上面对交易成本概念的梳理,讨论一下这三种版本。
    自由交换论认为:只要允许自由交换,不管产权最初是怎样界定的,最终都能使社会总产值达到最大化,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交易成本论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产权最初怎样界定,自由交易的结果,都是社会总产值达到最大化。
    完全竞争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
    自由交换论不言而喻是错误的,这在正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已被证实,产权界定清晰后,自由交换并不能保证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因为过高的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易无法进行,尽管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相反,如果承认它是正确的,则无异于是以科斯第一定理来反对科斯第二定理,因为它的成立也同时宣告了科斯第二定理的破产。科斯第二定理强调的是正交易成本下产权安排的重要性,而自由交换论却宣称在正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没有关系,完全违背科斯第二定理的表达,这种“二律背反”是违反同一定理组的要求的。而且按照这种观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善经济效率都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这显然超出所有的靠强调制度重要性领工资的经济学家的忍受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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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 00:04:24
交易成本论在采用事实交易成本概念的情况下也不能成立,因为上面孤岛的例子已经告诉我们,在事实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即使岛上居民对自己岛屿的资源拥有完全明确的产权,社会总产值也不能实现最大化,这时除非有一个拥有完全信息的计划者的介入并对具有 “社会意义的理性的交易”进行引导才能实现帕累托状态,然而他的“介入”和“引导”不仅使得私人谈判不具有“自由”性,而且还导致了与科斯第一定理“自发的个人理性能够实现社会理性”的主旨相违背的“强制的个人理性才能实现社会理性”的悖论的出现;与此类似,如果只考虑事实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完全信息、垄断、小数目问题、搭便车问题、策略行为等等情况都会导致社会总产值无法实现最大化,因此事实交易成本含义下的交易成本论也是错误的。(后面会说明机会交易成本的含义也会导致交易成本论出现问题)。
    至于完全竞争论,无非是用更严格的完全竞争的条件来代替事实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其中也暗含了事实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虽然这个版本的科斯定理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新古典理论已经证明,完全竞争状态是帕累托状态的一个特例,完全竞争状态同时也就导致了帕累托状态,这其实是同义反复,假设条件中就包含了得出结论所必须的全部元素,是不需要有证明和推理的必要的,也就自然与产权如何初始界定无关。这个版本上的科斯第一定理在形式上无疑是成立的,但在实质上却已经空洞得不剩任何价值了。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立论根基,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当然不接受科斯第一定理是错误的观点,也不承认科斯第一定理是毫无价值的同义反复的观点,所以他们既反对自由交换论,又反对完全竞争论,而是将其认可的科斯第一定理建立在对交易成本论修正后的基础上。在具体修正的过程中,他们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一种做法是声称科斯定理仍然是正确的,只不过除了交易成本为零外还要增加一些隐含的假设,这些假设包括:1自愿交易的互惠性(不存在破坏潜能);2完全的信息(包括生产函数和效用函数等方面);3不存在小数目问题;4法院裁决无成本;5没有财富或收入分配效应;6不存在策略性行为;7经济人范式;8拟线性效用函数;9不存在搭便车行为;10不存在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11不考虑时间调整的滞后效应;12不考虑权利转移而造成的供需结构变化等等。科斯第一定理只有在符合以上种种严格苛刻的条件下才能成立,这实际上也是同义反复,等于是说,在排除阻碍科斯第一定理推论成立的的条件下,科斯第一定理能够成立,然而以这种方式证明出来的“科斯第一定理”又有什么意义呢?举个例子,科斯第一定理好比宣称在冷兵器时代,杨过的武功是天下第一;后来发现杨过的武功既比不上郭靖,又比不上欧阳锋,甚至连他老婆小龙女都经常欺负他,这时科斯第一定理又宣称杨过要是在不遇到郭靖、欧阳锋和小龙女时,武功是天下第一。然而,这时的这个“天下第一”虽然形式上是成立的,但是已经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因为即使杨过的武功是天下倒数第一,这种形式的科斯第一定理仍然可以保证他是“天下第一”!同样,被欺负惯了的阿Q不也逢人便说:“老子天下第一”么!
    另一种做法是根据交易不能实现的原因来不断修正交易成本的概念,扩大交易成本的外延,这实质上就等同于前面说的将交易成本的概念从事实性的含义转化为机会性的含义的情况。据此做法,当发现信息不完全阻碍了通向理想的帕累托状态下本应达到的交易的达成,就不再局限于事实交易成本的定义,而将信息不完全的载体信息费用纳入为交易成本的一种;当发现搭便车行为阻碍了互利的交易的实现,就将搭便车行为的载体机会主义成本归结为交易成本的一种。然而我们发现,当把越来越多的导致交易不能达成的因素归结于交易成本的范围内时,科斯第一定理也就又犯了为实现结论而设定条件的错误。因为这种做法意味着把那些阻碍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因素的载体统统归之为交易成本, 所以在科斯第一定理假定交易成本为零时,阻碍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也已经消失了,自然也就不存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状态了。仍然如同完全竞争论,假设中已经包括了得出结论的全部要素,毫无推理的必要。对于这一种做法,黄有光曾指出:“即使不存在交易成本,仅仅是耍手腕(即博弈策略行为)也可能阻止最优结果的诞生。……我们有可能扩大交易成本的内涵,把耍手腕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那些会阻止产生帕雷托最优状况的要素所引起的损失都归于交易成本之内。这样,科斯定理在形式上还是成立的,但却成为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东西”。因此,在将交易成本概念从事实性的含义转变为机会性的含义的时候(可能是无意识的结果),经济学家们实际上已经(同样未必能意识到)按照帕累托状态做为衡量交易成本大小的参照系而重新定义了交易成本,也就是,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唯一因素取决于现有状态与帕累托状态的差距。这时,科斯第一定理也就成为一个不可推翻的推论了。波普尔曾说过,“我当然只在一个理论体系能为经验所检验的条件下,才承认它是经验的或科学的。……可以作为划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换句话说,我并不要求科学体系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最终地挑选出来,我要求它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藉经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经验科学的理论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所驳倒。”显然,此时科斯第一定理既不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最终地挑选出来,又不能在逻辑形式上具备可证伪性,在绝对正确的同时也永远失去了预测能力。按照波普尔哲学的观点,这种形式的“科斯第一定理”已经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定理了。
    同时后一种做法又引出一个问题,即在完全信息和完全个人理性的条件下,在广义上科斯第一定理的实质就会转化为在无交易阻碍的情况下个人理性是否能够不加引导地达成集体理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基本是否定的,一次性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下的囚徒困境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个人理性将导致集体非理性的例子,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与森的不可能性定理也已经在一般均衡的意义上证明了大多情况下个人理性是无法达成集体理性的。现在分别分析存在暴力潜能的和不存在暴力潜能的零交易成本世界。(1)在存在暴力潜能的情况下,对某些完全理性的个人来说可能威胁的得益会比自我生产的得益更高,因为科斯第一定理的前提相互性定理认为损害是相互的,实际上也就是默认产权界定下损害他人使自己得益的合法性,这时允许和不允许拥有暴力潜能的威胁者行使其权利会得到不同的社会产值。在不允许的情况下,社会是高效率运作的,所有资源都被用于生产目的;按照科斯第一定理的推论,在允许的情况下结果也是一样的,可是这时如果生产者是完全理性的,他们为了自己财产不被剥夺必然会将原先用于生产的部分资源拿来做为使威胁者无利益可图的防卫性资源,如果从科斯式的降低交易成本(在这里表现为不引起交易成本上升)角度来预测,生产者应该会自动与威胁者谈判而转让部分生产得益,使得社会生产资源都用于生产而不至于被损耗,然而实际发生的结果却是资源在非生产性方面的过度使用和社会生产效率的降低。一方面,(生产者的)个人理性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情况;另一方面,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出发我们必然回到一个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交易成本为零不仅在现实世界不存在,在想象的世界中也无法成立。(2)把假设条件放宽,在不存在暴力潜能的世界里(没有人以纯粹威胁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来进行外部性活动,所有的外部性都是生产的副产品,这种假设比较接近《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案例所采用的假设。我们会发现,这时科斯第一定理的实质又转化为了博弈论中的讨价还价问题,也就是在讨价还价无成本的条件下,当事人如何瓜分合作剩余的问题。就当事人只有两方的情况而言,我们知道,两人零和博弈是无纳什均衡解的,这时如果是自由谈判,则合作集上的每一点都可能成为最终结果,然而每一点又都不稳定,不是双方从自身理性出发都认可的均衡结果。因为如果时间不算做交易成本,则讨价还价可能会无穷无尽地进行下去,因为谁都想争取一个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最后双方都达不成一个一致的谈判结果,社会生产效率也无法实现最优;而如果时间算做交易成本,则双方都能达成一个纳什均衡,但是交易成本又不是零了,只能放弃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因此在两人自由的讨价还价问题时科斯第一定理是会遇到麻烦的,即如果要合作有解,可能会陷入与假设条件严重冲突的状况,而如果要保持假设条件在推理前和推理过程的一致,则又可能陷入讨价还价永远持续,社会最优结果无法实现的困境。(而如果在两人讨价还价问题中引入纳什解法或K-S解法这类谈判机制,固然可以使私人达成合作解,却又由于计划者的出现而使得私人的合作解不具“自由谈判”的性质,因为他们的谈判结果是在计划者的强制下才得以实现的,这无异于在宣布,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里,如果没有类似政府这样的计划机制或第三方的强制计划,私人自由谈判未必能达成最优结果。就此布坎南曾指出,罗伯特·库特在1982年的《科斯的成本》中认为,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权利的自愿交易才给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证,在非竞争性的相互关系中,人门之间在谋略上的相互争斗会成为资源潜在浪费的一种根源。如果没有一种从外面施加的规则来分割分配性的利益,则客观上并没有一种因素会确保权利的交易使经济朝着帕累托有效边界变化,即使达到该有效边界,也不能确保经济保持在它上面。)而当把局中人的数量由两个增加到多个时,科斯第一定理面临的问题更严重,因为这时科斯第一定理的实质又转化成了联盟博弈是否存在核心解的问题,如果说两人情况下科斯第一定理面临的是由于存在无数合作解而可能无法确定共同谈判结果的问题,那么多人情况下科斯第一定理则将面临着甚至连达成和约的共同谈判结果也不存在的问题(这是由于在联盟博弈中解是空核集的情况常常会发生),这时根本就不存在联盟和合作的可能性(每一个合作都会因不稳定而被完全理性的当事人瓦解)。因而即使讨价还价过程无成本,在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私人也不能通过自由谈判来达成一个和约而增进他们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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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科斯第一定理到科斯第二定理
    我们发现,在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包括科斯)看来,科斯第二定理好象是第一定理的推论。然而即使在科斯第一定理成立的条件下,单从逻辑推理来考察这种推导过程也是错误的,至少是不规范的。如果把“交易成本为零”做为假设条件A,把“产权的不同安排不会影响效率”做为推论B,那么由科斯第一定理的观点“A是B的充分条件”推出“非A是非B的充分条件”做为科斯第二定理显然是站不脚的,因为从“交易成本为零”导致“产权的不同安排不会影响效率”中只能看出,如果要使得“产权的不同安排会影响效率”,则“交易成本不为零”,即只能得出“非A是非B的必要条件”,产权影响效率只能发生在交易成本为正(交易成本只能为零或为正)的情况下,而当交易成本发生时,产权对效率的影响可能是重要的,也可能是不重要的,还有可能交易成本无论是零或是正数时产权对效率都没有影响!这说明单从逻辑推断上来说科斯第一定理是推不出科斯第二定理及产权是重要的结论的,更无法得出产权对经济效率有决定性影响和出制度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唯一因素的结论。
    这里举两种交易成本为正而产权如何界定却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的情况来说明,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产权的合理界定既不是所有时候的正交易成本世界里让社会生产达到最优状态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而只是某些时候的必要条件。
    一种情况是当事各方各自采取行动的交易成本的数量都对称。假设有一工厂,它的烟囱冒出的烟尘使得5户居住于工厂附近的居民所洗晒的衣服受到损失,每户的损失为75元,从而5户损失的总额为375元。要想矫正这一受污染之害的状态,又假设只存在两种治理的办法: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且工厂购买设备要经过政府的层层审批,审批费用为30元;二是给每户提供一个烘干机,使它们不需要去晒衣服,烘干机的费用假设为每户50元,因此第二种办法的成本总和也是250元。另外居民如果要组成一个能够相互监督的共同行动团体则要花费每个人6元的成本。显然,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中,第一种是比较节约的,它的成本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按照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里产权界定给谁导致的社会生产结果是不一样的。然而在这里,如果把排放烟尘的财产所有权给予工厂,即工厂有权排放烟尘,那末,5户居民便会联合起来,共同给工厂义务安装一架除尘器,因为,安装除尘器加上联合行动的交易成本的总费用(150+6*5=180)低于5架烘干机(250),更低于晒衣所受到的烟尘之害(375)。如果把晒衣服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给予5户居民,那末,工厂便会自动地给自己安装除尘器(150+30=180),因为在两种解决办法中,安装除尘器的费用较低。那么,无论产权是安排给了工厂还是给了居民,资源配置的效率都不受影响,这说明科斯第一定理推论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在于交易成本是否是零,而在于各种达成帕累托状态的行动的交易成本的大小是否对称,而科斯第二定理推论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在于交易成本是否是正数,而在于各种达成帕累托状态的行动的交易成本的大小是否不对称。因此如果要科斯定理组成立,则交易成本的概念必须建立在相对意义上而不能建立在绝对意义上。
    另一种情况是各方采取的达成帕累托状态行动的交易成本不对称且某方行动的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则此时科斯第二定理认为的产权的不同安排是引导帕累托效率是否实现的关键的想法是错误的。如果在上面的例子中工厂行动的交易成本为零而居民由于存在策略性问题而使得联合行动的交易成本高达125,则按照科斯第二定理的预测,产权安排给居民是经济有效的,这时经济运行的结果是装上除尘机,而产权安排给工厂是经济无效的,这时经济运行的结果是居民装上烘干机。然而在这个例子中,其实无论对空气处置的权利是判给居民还是判给工厂,帕累托效率总是能实现的。因为当工厂拥有产权时,虽然居民联合行动的交易成本过高而使得他们不能够自发组织起来给工厂装一个除尘机,但是完全理性的工厂却会主动找上门来与居民协商如何“增进社会福利”的事宜,结果是工厂为他们安装了150元的除尘机,而每个居民也乐意交给工厂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环境清洁费,双方都能得到实惠,最终社会总产值也跟将产权判给居民时的一样。其实,只要存在足够的赢利机会和合作剩余,帕累托状态也能够自发实现,而无须对产权进行刻意的安排。事实上,任何一个常和博弈都可以转化为一个零和博弈,每一个交易成本为正的外部性问题都可以转化为一个以其中达致帕累托状态方案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外部性问题,此时科斯第一定理的推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也成立。因此,如果产权安排不改变交易成本本身(比如工厂不论是否拥有产权其安装除尘机的交易成本值150都不会发生变化),只要局中有一个具有统一行动能力的联盟(如个人、居民团、工厂或居民与工厂的联合体)清楚地知道他能从通过他的守法的行动所实现的新的稳定的总体均衡中获得比现在的总体均衡中更大的属于自己的支付,而且碰巧这一新的总体均衡不幸就是社会认可的帕累托最优状态,那么,“看不见的手”自然会支配他进行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这时,合理的产权安排并不是实现社会最优产出的必要条件。
    从上面对科斯定理的分析得出综合结论:合理的产权安排对于在零事实交易成本的世界里达成社会最优结果是必要且是充分的条件;合理的产权安排对于在零机会交易成本的世界里达成社会最优结果不是必要条件(因为零机会交易成本的世界也就意味着所有选择的结果都是社会最优结果,也就没有进行经济意义选择的必要),对于至少存在两种相同最低的(达成社会最优结果的)正的机会交易成本的世界里达成社会最优结果不是必要条件,且对于部分正的机会交易成本不对称的世界里达成社会最优结果也不是必要的。由是观之,科斯定理的价值并不体现在其严谨的学术构造或逻辑推断上,而体现在其倡导的“研究现实世界经济学”的精神上,虽然不符合严格的定理表述,仍不失为近几十年来经济学最伟大的创见之一。科斯的案例是简朴的,其通过简朴形式表达出来的思想却是深刻的。
五、结论
    交易成本的大小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原因,大多数经济学家采用的事实交易成本概念仅仅是对于经济运行的事后观察结果,只能作为对历史的“事后合理化”描述而不能进行效率比较或进行经济增长的解释;而部分新制度经济学家采用的机会交易成本概念虽然具有经济效率的比较或解释能力,却又使得经济发展无法预测也无法证伪,因此,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存在根本的缺陷。合理的产权安排是实现社会最优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既不是新古典经济学家想象的是无关紧要的因素,也不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宣称的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它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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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 02:04:10
个人觉得,缺少实证数据的支持。但是一个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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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 08:45:55
看了这些目前还是天书的东西,觉得自己好小白。需要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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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7 10:45:33
美女学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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