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对交易成本概念进行了全新的区分,接着利用区分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科斯第一定理、第二定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详尽的梳理。旨在寻找人们对科斯定理存在种种理解偏差的原因,同时论证交易费用概念的缺陷性,及通过论证产权安排对于公平之重要性甚至不亚于其对效率的重要性。
关键词:科斯定理 事实交易成本 机会交易成本 帕累托状态
一、对科斯定理的介绍
自科斯1960年写作《社会成本问题》以来,这篇文章就成为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近几十年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像这样一文同时开创新制度经济学和法与经济学两个学派的壮举,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科斯因为这篇文章获得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后,当即有人“算”出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中含金量最高的文章,短短数万字,字字千金。而自此文完成之后,其核心观点科斯定理就不断见诸于各种各样的西方经济学杂志上,不惜笔墨的赞美和措辞激烈的指责都接踵而来,拥护者大有人在,反对者也大有人在,其中不乏大师级的经济学家,这就使得它在成为最让人关注的定理的同时,也成为了最让人疑惑不解的定理。这其中既有表述性不清等形式方面的原因,也有科学性不明等实质方面的原因。然而即使如此,科斯定理的出现还是使得长期死守乌托邦信念的沉闷的西方经济学界焕然一新,西方经济学家们从此处开始了自研究理想世界的经济学向研究现实世界的经济学的风气的转变,经济学正被致力于成为那种“本应如此的经济学”,这也许就是科斯定理最有价值之处。
科斯定理一般由科斯第一定理与科斯第二定理组成,下面我们引用的是一组在经济学界中被普遍接受的版本。
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的初始界定与资源配置的效率无关,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人们总是能通过谈判的方式使资源实现最优配置。
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正,那么产权的初始界定就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产权应该致力与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界定。
二、交易成本定义的全新区分方法
交易成本是科斯定理的核心概念,由于在这个概念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没有一致的定义和统一的认识,导致了经济学家往往对科斯定理有不同的理解及由于这种理解的不同所引申出来的莫衷一是的解释,这些解释大多是混乱的或者相互矛盾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往往不加说明地按不同的定义在不同的时间、场合交替地使用它们。这种核心概念无法把握的一个灾难性结果是使得新制度经济学几乎成了玄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学说成立与否的出发点,术语的不规范性及由这种不规范性引起的混乱在关于科斯定理的讨论中更是随处可见。因此,在讨论科斯定理前,先将这个概念界定清楚是必要的。
何谓交易成本?这大概是上个世纪中经济学最混乱的概念了。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只对它做狭义与广义的区分。
狭义的交易成本一般是指在市场机制下,交易双方用于寻找交易对象、签约及履约等方面包括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所有支出,也即事先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执行的费用。
广义的交易成本(科斯)包括经济活动中的所有成本,不仅是指签约和谈判成本,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监督绩效和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等。它包括人类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费用,如自愿合作、通过命令进行管理等活动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等,以订约形式进行的交易只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
其实更重要而被经济学界忽略的是事实交易成本与机会交易成本的区分,我们发现,上面的两种交易成本几乎是按事实成本来定义的,而以下这个定义的交易成本不仅包括事实成本的成分,也包括机会成本的成分。
交易成本(张五常)可以定义为在鲁滨逊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成本。也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不仅包括交易时发生的成本,也包括不交易时人与人之间的纯粹损耗,比如文革时的背红宝书,窜联行为。这个广义上定义的交易成本,包括律师,金融制度,警察,经纪人,企业家,经理,文职员,佣人等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那些与物质生产和运输过程直接有关的成本外,所有可想到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
其中,那些“不交易时人与人之间的纯粹损耗并由之丧失的潜在交易得益”就既具有事实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的含义,又同时具有机会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的含义。举个例子,几个处在不同孤岛上的原始人由于不清楚“天外有天,岛外有岛”,只能自给自足,他们之间不发生交易,我们将这称为情况A,而如果一个非常热爱航海且熟悉海上地图的现代人在旅行中路过了各个孤岛并留下了海上地图,使得孤岛间的人有了交易的能力并且发生了扣除生产成本外的总得益为100和谈判成本为30的交易,我们将这称为情况B。这时从事实交易成本的角度和从机会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考察他们的交易成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情况A,原始人由于没有发生交易,因而事实交易成本为零,但是比较情况B下的理想的资源配置结果,情况A的机会交易成本应该包括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阻碍交易进行的成本,在这里是指非常昂贵的信息费用。如果按照事实性定义的交易成本,情况A的交易成本为零而情况B的交易成本为30,则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合理的产权安排应该是让现代人路过岛屿时有不许留下地图的义务;如果按照机会性定义的交易成本,情况A的交易成本为信息费用与30的和而情况B的交易成本为30,则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合理的产权安排应该是让现代人路过岛屿时有必须留下地图的义务。
因此机会交易成本是显性的交易成本和隐性的交易成本之和。显性的交易成本如已经发生了的交易所付出的非生产性成本和不发生交易时的纯粹损耗,背红宝书即属于这种纯粹损耗;隐性的交易成本即指比较帕累托状态而言那些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发生的潜在交易的成本。
比较两个交易成本概念具有重要意义,最近韦森教授与张五常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张五常对交易成本的含义偏向于“现实上”的理解,而韦森对交易成本的概念则更偏向于“学理上”的理解。综合比较,前者较具有可观察性、可计量、可操作性,却难以作为衡量制度效率的标准,否则会得出张五常 “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成本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的错误结论;后者在衡量制度效率方面貌似更科学,但是也有问题,因为这里的帕累托状态是在给定的某个世界(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想象的)的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最优的配置资源的状态,是出于制度比较的需要而设定的,在想象的世界里它是能够完成作为衡量交易成本基始点的任务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现实世界所能达到的帕累托状态是超出理性认识范围的、不可预期的、无法确定的一种假想中交易成本最低的最优资源配置状态,这种状态无法在有限知识和信息的制度分析者的头脑中被无误地确定下来而形成现实世界的参照系,因此也就无法通过这个“无法确定的”状态来进行其与现实世界(以及现实生产边界条件下的可替代的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世界)的比较,因而这种定义下的交易成本只能在想象的并且制度分析者具有完全信息的世界中(如科斯的案例)才能被衡量,在现实的世界里却不具有观察性和计量性。然而未来毕竟是难以预测的,理性是有范围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不完全信息下的现实世界与完全信息下的假想世界是无法进行比较的,不同时间的世界的交易成本与不同空间的世界的交易成本也是无法直接比较的,这是因为它们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及文化条件所能达到的最优资源配置状态和这种状态下产生的参照系是不同的。诺斯式的将同一国家进行不同时点上的交易成本对比和张五常式的将不同国家进行同一时间上的对比从根本上是错误的。
个人认为合理的可操作的交易成本的定义应该是一个局部性的或比较意义上的定义,因而交易成本作为衡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标准只能在严格限定于一些条件的同时应用于局部的分析;而全局性的或一般均衡意义上的交易成本不仅无法度量,还会遇到诸如参照系的不同及交易成本的内生性和外生性无法区分等难以克服的问题。一个重大难题是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的难以分离性,因为生产函数是由知识,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等因素构成的,而其中知识也包括劳动者对制度的知识,也就是说,交易成本取决于生产成本的同时生产成本也取决于交易成本,两者之间有一个动态的互动发展过程,其中的关系极其复杂。就这一点汪丁丁曾指出,“如果当事人想要改变交易成本,他往往同时会改变投入品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因此而改变了生产技术本身”。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家试图在固定的绩效(尤其是单一的生产成本目标)下力求最小化的交易成本的算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解的,这也是交易成本概念始终无法克服的难题,是那些单纯从交易成本大小(无论是相对性的还是绝对性的,无论是事实性的还是机会性的)来考察制度效率的方法的根本缺陷所在,制度绩效的评估应该建立在多元化的目标而不是单一的目标之上。此外交易成本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展,分工和专业化的深入,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成本在总量上不是减少,而是增多,可能出现一个经济体越发达,其交易成本越多的现象。
因此,必须在具体有什么样的环境,具体有什么人,具体要做什么事,具体有什么方法,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都确定下来后,才谈的上交易成本的比较和计算,这里强调“具体”也就是强调变动的确定性和信息的完全性的重要。如果脱离前提泛泛而谈交易成本,那么就缺少起码的参照系,从而也就不知所云。如果我们分析的问题模糊,交易成本就没有意义。以绝对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作为分析的基点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既然交易成本是一个比较值,就没有必要一定要考虑它的基点是什么,好比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知道势能的零点在哪里,甚至我们随便定一个零点就行了。在交易成本的零点确定上,我们只要把理论上能够达到最优效率的那种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假定为零,其他制度的效率与其进行较,就可以确定交易成本的具体数值了。因此交易成本的数值就只有比较的意义,也就必须比较才能得数值,单个的零交易成本的数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用区分后的交易成本含义对科斯第一定理进行考察
在按照基始参照系的不同而将交易成本区分为事实交易成本与机会交易成本之后,我们进一步利用这个区分来分析那既让人非常着迷又让人无比困惑的科斯定理。
在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科斯定理词条的解释中,库特把科斯第一定理归纳为三种版本,并认为这三种版本的科斯第一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现在我们就结合上面对交易成本概念的梳理,讨论一下这三种版本。
自由交换论认为:只要允许自由交换,不管产权最初是怎样界定的,最终都能使社会总产值达到最大化,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交易成本论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产权最初怎样界定,自由交易的结果,都是社会总产值达到最大化。
完全竞争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
自由交换论不言而喻是错误的,这在正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已被证实,产权界定清晰后,自由交换并不能保证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因为过高的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易无法进行,尽管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相反,如果承认它是正确的,则无异于是以科斯第一定理来反对科斯第二定理,因为它的成立也同时宣告了科斯第二定理的破产。科斯第二定理强调的是正交易成本下产权安排的重要性,而自由交换论却宣称在正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没有关系,完全违背科斯第二定理的表达,这种“二律背反”是违反同一定理组的要求的。而且按照这种观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善经济效率都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这显然超出所有的靠强调制度重要性领工资的经济学家的忍受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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