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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第三篇  专业篇(二) 关于商品及商品有关价值问题

1.商品与商品价值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系统。

虽然,马克思在建立他的政治经济学时,“是以商品这个最常见、最首要、最广泛和最简单的普通物品,作为分析经济问题的首先对象和出发点(漆琪生《资本论》大纲99页)”,但事实上他对商品并没有予以认真、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因为,如果真的要以商品为研究的“首先对象和出发点”,那至少应该对商品的基础问题(诸如商品的定义、商品的范围、商品的形成原因、商品的特点、特性等)作些探讨和分析,为之后的商品价值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作好铺垫。

遗憾的是,一方面,马克思自身没有商品生活的实际体验(这恐怕是许多专家、学者的通病);另一方面,他也没有化工夫去深入认识商品的特点、特性等问题。于是,他对商品的构成等基础问题认识上必然会产生偏差。

比如,他认为“商品这个客观物品的构成要素的两因素,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就是说,商品这个客观物品,是由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客观因素所构成” (《资本论》大纲110页)。这里,把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商品的构成因素的说法,从概念分类的角度看是很不妥当的。

商品的因素,应该指的是构成商品的成分,即商品的组成部分。对于有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一般来说,商品(这里主要指物品类商品)都是由原辅材料、零配件或部件组成。所以,这才是商品真正的构成因素。

其实,商品与商品的价值,完全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系统:商品,是与商品的材料、零部件构成因果关系;而商品的价值,则与其它相关的单项价值(如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形成联系。商品与商品价值的构成因素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由此可见,提出“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说法,从一开始就暴露出马克思对商品及商品价值概念的浅知。

2.“商品价值”不等于“价值”,两者含义差异相当大。

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的价值时,时常将“商品价值”简称为“价值”。这一做法其实也是相当错误的。

因为,有定语的“价值”与无定语的“价值”两者的含义和内容相差极大。无定语的“价值”概念包含世上任何事物、任何事件、任何事体的“价值”。比如:

(1)按行业分,“价值”包含:产业价值、商业价值、建筑价值、运输价值、医疗价值……;

(2)按性质分:可以包含政治价值、经济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军事价值……;

(3)按专业分:可以有哲学价值、医学价值、理工科价值、文学价值、体育价值、艺术价值……;

(4)按种类分:有商品价值、文物价值、药品价值、日用品价值、奢侈品价值、工艺品价值……;

(5)按属性分:有物品价值、思想价值、理论价值、实践价值、技术价值、宣传价值……;

(6)按角度分:有使用价值、效用价值、品尝价值、体验价值、欣赏价值、收藏价值……;

(7)按类别分:质量价值、品质价值、成本价值、效率价值、古典价值、流行价值、时尚价值……;

(8)按范围分:集体价值、个体价值、总体价值、核心价值……;

(9)按时间分:历史价值、时代价值、当代价值、未来价值……;

(10)此外,还可以分为:正价值、负价值;有效价值、无效价值等等(以上仅为笔者初浅的划分,不一定准确、细致)。

毫无疑问,无定语的“价值”,可以演变为无数的具体价值。而“商品价值”一词,仅表示商品范围以内的相关价值,它绝对无法与“价值”一词的含义相比。因此,将两者互为通用,在学术理论上是一件极不严谨的事情,也犯了逻辑学中“属种相叠”的错误。

3.商品的多品种、多种类,决定了商品“具备的一个方面”不单单就是“使用价值”一种。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使用价值”。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也不够准确。

大家知道,商品的品种、种类、类型、形态、式样极其多样,衣、食、住、行、玩乐样样都有,说商品“具备的一个方面”仅仅是“使用价值”,显然过于狭窄和片面。

因为,每种每类商品都有自己的主打“价值”:比如,食品类商品的主打价值就不能称为“使用价值”,而应称为“食用价值”;运输类商品拥有的应该是“运输价值”;衣着类商品应称之为“穿着价值”、艺术类商品应具有“艺术价值”等等。将“使用价值”来表达全部商品的这一方面的“价值”,使商品的概念范围人为地缩小了,不利于对商品全面、深刻的了解和认知。

当然,为了便利于文章的表述,也可以作个说明。即,这里只是以用品类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相关价值的代表。可惜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做任何声明。可见,他只以为“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一方面价值。

4.即便是用品类商品,本身也不仅仅只拥有“使用价值”。

如果说用品类商品仅仅拥有“使用价值”,也是不全面的。因为,许多用品类商品,除了拥有“使用价值”功能以外,往往还兼有其它一些相辅相成的价值:比如技术性能价值、质量价值、外观价值、品质价值、品牌价值、等级价值、材料价值、效用价值、工艺价值、制作水平价值、费用成本价值、能耗价值、安全价值、(使用、维修)便利价值等等,以形成一个“使用价值组合”,或者说是“使用价值群”。

比如,当下的手机,不仅仅只有通话的使用功能,还有拍照、录像、录音、联网、收音机、文字视频传送等许多用处(功能价值);外观也由过去的砖头模样优化成现代的扁平流线体形象(时尚价值);分量、体积大大缩小,美观又便于携带(实用价值);通话质量、使用性能大大提高(质量、性能价值);使用寿命和使用便利性也大大提升(长效价值、便利价值)….。

又比如,去饭店用餐,对菜肴的要求绝不仅仅在食用价值的功能上,同时还要做到色(视觉价值)、香(嗅觉价值)、味(味觉价值)、形(外观价值)、营养(营养价值)、健康(健康价值)、安全(食品安全价值)都需俱全,组成了一个“食用价值组合”。同时,在高档餐厅里,还讲究就餐环境,这又涉及到环境价值、氛围价值和情调、格调价值等等了。

如果我们说到“劳动价值”,也是这么个问题。“劳动价值”不仅仅只是“劳动”的作用这个价值,同时还包括“劳动时间价值”、“劳动数量价值”、“劳动水平价值”、“劳动质量价值”、“劳动技能价值”、“劳动效率价值”、“劳动态度价值”、“劳动合格率价值”、“劳动复杂程度价值”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以此形成“劳动价值群”这么一个集合概念。

事实上,人们对每个商品、每个事物的要求往往是全方位、多方面的。仅以一个单项价值(如“使用价值”)来描述用品类商品的用处或功能和性能,是商品初级阶段的视野。而现代的商品,则要求更高、更广、也更全面。如果我们依然只强调一个单项的“使用价值”,那么,对商品的认识显然落伍了,也一定会阻碍商品的升级换代和创新发展。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商品设计为什么简单和落后,就因为我们的生产制造思维常常仅限于“使用价值”这单一方面这个原因上。

近年来,人们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出了一个“附加值”概念。只是这样的说法显得有点不够专业。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组合”或者说“使用价值群”,已经包罗着与使用价值有关的各种价值内容。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懂得,商品并不存在什么“附加”的“价值”。这些“附加”的价值,本来就应该包括在相应的“价值组合”或“价值群”里。

5.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不存在并列关系。

马克思的“商品二因素”理论将使用价值和价值(这里应该为“商品价值”)并列起来,这也是错误的做法。

逻辑学告诉我们,同属的概念有大小或上下之分。外延较大的可称为“上位概念”,也可称为“属概念”。外延较小的称“下位概念”或“种概念”

因此,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哪个外延大的问题,可以很从容地回答: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因为,商品价值把商品所拥有的全部的各种价值都包含了;而使用价值仅仅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鉴于此,“商品价值”是“上位概念”即“属概念”;“使用价值”应该是“下位概念”即“种概念”,它应该被“上位概念”所包容。

逻辑学的规则告诉我们,“属”、“种”概念是不能并列的:比如我们不能将老人与人这个概念并列。同时,也不能将“种概念”(老人)就当作“属概念”(人)来理解。因此,马克思将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并列和平行,并以为“使用价值”是独立于“商品价值”概念之外的概念,表明他对“商品价值”的理解完全缺乏深入的思考。这种低级的认知和理解上的错误,对一个理论专家来说,是不应该的。

6.政治经济学绝不能将“使用价值”排除在学科研究对象之外。

我们知道,马克思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始终怀有轻视的态度。他认为,“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关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生产关系(《资本论》大纲113页)。

他还说:“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是商品学的研究对象,因而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同上114页)。

笔者认为,这一说法也是相当错误的。

首先,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是政治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两者不能偏废任何一方。商品的“使用价值”主要为人类的工作、生活服务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会政治意义:有的商品是国家的战略物资(如石油、稀土等矿产),有的关系国计民生(如粮食、水资源、救灾物资等),有的与军事有关(如枪炮、战舰、战机等)….。对政治家来说,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些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性,显然是极不称职的。因为,一旦涉及国计民生、社会战略物资的商品出现严重短缺,就很有可能引起社会动乱或不稳定,这不属于社会政治问题吗?

其次,前面也指出,“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同上114页)”。从经济层面看,商品的销售一定以“使用价值”为基础。就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消费者所需,人家才会来买你的商品。特别对企业来说,如果产品的“使用价值”不符合市场要求,没人购买,哪怕企业投入的劳动量再多,也是白费,甚至成为“负价值”。那时,企业恐怕只有一条路——倒闭。因此,对经营者来说,更须关心商品的“使用价值”问题。

再者,商品的“使用价值”往往分高、中、低等档次。高端商品一般为富裕阶层消费;中端产品一般供中产阶层使用;低端产品大多为贫民阶层使用。根据商品的档次消费,对社会的经济水平也能够有大致的了解和判断。这怎么能说不反映人的社会关系?怎么能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商品学的研究对象?更何况,迄今为止,也从来没有听说还有一个“商品学”的学科!

正由于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使得社会上对商品的“使用价值”理论的研究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也影响了对“交换价值”和“商品价值”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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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5 12:28:36
7. “交换价值”应包含在“商品价值”之内,它是商品价值经济权益的表达和体现形式。

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或基础,而交换价值则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宁玉山《政治经济学》21页)”。

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也有问题的:

首先,“交换价值”的叫法属于“物物交换”商品经济早期时代的用词,不适合当今“货币交易”发达的现代商品经济年代。况且,“物物交换”做法也适用于朋友间的社交活动。为了突出商业经济活动的独特性,笔者认为,将“交易价值”替换“交换价值”似乎更科学,也更符合商品的商业特性。

其次,“商品价值”应该包含“交易价值”。因为,商品的前身就是物品、用品、物资,或食品等等。只有当它们进行买卖交易时,才使产品、物品转化为商品。由此,也产生了商品的经济价值。如果说“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或基础”,那就是说,“交易价值”是独立于“商品价值”之外的东西,或者说“商品价值”成了“交易价值”的一部分(即内容)。这显然不合商品价值系统的逻辑关系了。事实上,“交易价值”恰恰是被“商品价值”包容的一个方面,即是“属概念”商品价值的另一个“种概念”。

第三,前面我们指出过,“商品的销售一定以‘使用价值’为基础。就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消费者所需,人家才会来买你的商品”。显而易见,“交易价值”的基础和内容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群)”。马克思自己也承认,“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至于“交易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个说法,笔者认为有点含混不清。因此,还不如说“交易价值”是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经济权益的表达和体现形式,似乎更为清晰、准确一点。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商品与商品价值的“逻辑链”关系应该是这样的:

商品的构成因素是商品的零件、部件、原辅材料(以物品类商品为例);商品的用处、作用、功能、性能、意义和商业的经济性等构成商品的“价值”;(用品类)“商品价值”则由“使用价值组合”和“交易价值”两大部分的因素所组成。

8.关于“价值实体”问题。

马克思还有这样的说法: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即价值实体。

至于“抽象劳动”,上篇已指出过,并不存在这样的“概念”,这里不再重复。

关于商品的价值实体问题,根据“《资本论》大纲”表述:“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是一切商品所共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所谓‘社会实体的结晶’的意义,就是说明,商品的价值虽然是由抽象人类劳动所形成,但要成为价值的实体,则不能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它必须是处于凝固状态之中(本书125页)”。

很显然,商品的价值实体,不仅仅凝结人的劳动,也必然包含其它相关物质因素的凝结。这种样式的“凝固状态”,也必然以商品的“使用价值组合”而体现出来。事实上,如果剔除了客观存在性质极强的“使用价值组合”这个商品的“物质承担者”,又能用什么东西来表现商品价值的“实体”?人们不冲着适合自己的“使用价值(群)”来挑选商品,凭什么一定要购买仅仅“凝结抽象劳动”而没有实质意义和用处的东西?

其实,如果按马克思的逻辑说“抽象劳动”创造“价值”,那么,这里的价值应该叫“抽象价值”。因为,它已将“使用价值”抽掉、剔除了。至于为什么马克思没有这么称呼,可能他也意识到,商品的价值再一“抽象”,岂不成了“虚无价值”了,又怎么能称为“价值实体”呢?

9. 关于“交易价值”的实质及与“等价交换”原则的关系。

说实在,马克思对商品物物交换而产生的“交换价值”问题的确费了不少心思。

他认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宁玉山《政治经济学》19页);“某种一定量的商品同别种若干量的商品相交换时,所表现的交换比例的等比公式里面,存在着一种等量的共同物(《资本论》大纲119页)”;他还说,“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因此,商品交换价值的那种内在实质,必须是性质相等(《资本论》大纲121页)”。这就是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

对此,笔者认为,他对商品交易的认知上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首先,商品交易不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它是人与人关于物的权利的转移问题。商品交易的实质,就是商品所有权、使用权、体验权、欣赏权或租赁权等的转移、让渡或借用等事项。因此,商品交易的主体是人,主动权在人的身上。而将商品交易纯粹看作是物品与物品之间“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量的关系或比例”的看法,显然没有正确理解商品交易的真谛。

其次,马克思说,“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然而,商品买卖不讲商品的“使用价值群”,正如上面所说,那消费者干吗要掏钱来买你的商品?如果商品没有令人喜欢和满意的“使用价值群”,他怎么可能舍得为此化大价钱呢?因此,商品的“买卖交易”必然以商品的“用途、作用”为基础;商品的“交易价值”也必然以“使用价值群”为基础。

再次,由于商品交易以人为主导,与属于客观物质性的“使用价值”相比,“交易价值”则可归于意识主观性范畴。而人的意识活动是以物质为基础,但又不完全受物质制约,同时,还往往还受社会意识氛围的影响。因此,商品的“交易价值”量的确定,还与市场需求关系、市场知名度、人们的消费潮流、风俗习惯等社会氛围因素有关。因此,它是一个典型的“复杂型因果关系”的事物结果,与“等价交换”原则并无任何关系。

商品的“交易价值”不受“等价交换”原则的束搏,这也可以从商品交易价格的几种模式上体现出来:

比如,卖家制订的“统一定价”模式(包括商品的零售价、批发价、出厂价、优惠价、折扣价等等),全由卖方说了算。买方没有价格制订参与权,但只有买或不买的权利。因此,不存在买卖双方“等价交换”原则问题。

第二种,“议价”方式:买卖双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讨价还价方式最终确定成交价格。买方虽然参与了“价格”的讨价还价过程,但他只能在卖方设的范围内议价,与“等价交换”的说法也并无多大关系;

第三种,“拍卖价”形式:由卖家确定底价后,买方竞争喊价,最高者获得拍卖商品。显然,这里更不存在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原则了。

从上可见,所谓的“等价交换”原则,是马克思没有实践经验所凭空想象的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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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5 12:30:01
10. 关于“交易价值”概念的特殊性。

需要指出的是,“交易价值”在商品价值系统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型:

(1)它游离于“使用价值群”之外,但又必须以此为基础;

(2)它被包容于“商品价值”之内。如果没有“交易价值”,那就不是商品,也不具有“商品价值”;

(3)虽然说,商品的“交易价值”,应以商品的“使用价值群”为基础,但由于“使用价值群”不具有定量性质,因此“交易价值量”不可能直接由“使用价值群”转换而来;

(4)商品 “交易价值”的形成,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实现的。但是,如果卖方的同类产品数量很多,因此,买卖双方的“交易价值量”的计算方法就不一样:

买方以买进数量的总值为总“交易价值”,然后平均后为单位“交易价值”;卖方以商品卖出总量为准。有时候,企业生产的商品往往是大批量的,需要长期进行销售,因此,在会计学上是用“销售收入(包括月度、半年度、年度等)”概念来代替当期的“交易价值量”;

(5)“交易价值”与“交易价格”的区别在于:卖方在卖批量产品时,单个的产品叫“售价”、“单价”或“价格”。只有这批商品卖完了所得的收入(即单价×数量),才是卖家的实际“交易价值量”。因此,卖家的“交易价值量”只能在事后才能准确统计。当然,如果商品只有一个,那就两者统一了。

由于在批量商品在销售时,往往容易被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左右,也与商家的销售策略、方式、方法、销售能力、销售形势等有关,故单个商品“价格”可能存在或上或下的情况。但对卖家来说,这不是商品“交易价值”的浮动。因此,所谓“商品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的理论,根本就是对商品销售运作方面的实际情况不了解而得出的错误说法。

(6)如果商品“交易价值”与“费用成本”支出相比,出现正值,那就是赢利了,有“剩余价值”了;如果产生负值,那这次交易就算“亏本”、“亏损”。

以上,是“交易价值”的一些特殊点。

11. 关于“价值增殖”和“剩余价值”问题。

马克思就商品生产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资本流通的总公式:G—W—G’”。其中的G’= G +⊿G ,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在这里,G’=G +⊿G,G’﹥G。(《资本论》大纲277-278页)

马克思认为,从资本流通看资本家的特点——货币转化为资本并不断地增殖价值的活动,是通过资本家有意识地追求利润的活动实现的。因此,“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所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他这个人,或不如说他的钱袋,是货币的出发点和复归点。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资本论》大纲277页)。

他还认为,“一般的说法,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但是它的实质,不是一个单纯的物,而是体现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即体现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关系,也就是体现着资本家无偿地榨取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的剥削关系。资本仍是资本家享受剩余价值的手段(《资本论》大纲283页)。

此外,他以棉纱生产为例子,来揭示价值增殖的过程:用24先令购买棉花和纱锭等生产资料,又用3先令购买等于6小时劳动价值的劳动力商品,于是离开流通过程进入生产过程,使用劳动力进行纺纱,经过一整天12小时后,棉纱生产完毕,然后再转到流通过程,按照棉纱包含的价值出售,获得30先令,产生出3先令的剩余价值,实现了价值增殖(同上317页)

针对上述说法,笔者认为,由于马克思毕竟没有在商品生产企业待过,对商品生产经营实际状况一无所知,因此他的以上观点也都是错的。

首先,任何事物、任何事项,都可能蕴含着“风险”。特别对企业经营者来说,“风险”和“不测”更为突出:或者商品选择不符合市场要求;或者企业生产过程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生产的商品不达标;或者商品生产成本过高,销售价格倒挂;或者商品因市场需求饱和难以继续营销,或者资金链断裂造成企业停产等等,以至企业生产不但没有增殖,反而产生“负值”现象(即总销售收入低于总费用成本支出)。

因此,“资本流通的总公式”不可能只有一种形式,也可能变形为:如第二种,G——W——(-G),或者如第三种,G——W——(G)。这里的(-G)﹤G,就是说“亏损”了;也可能G= G ,“不赚也不亏”。

由此看,说“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仍是资本家享受剩余价值的手段”等观点,显然是片面和不科学的。这也反映了马克思在经济问题上处于一种单极、单向的思维模式。事实上,如果我们大家有“风险”、“负价值”意识,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绝不会仅有一种“单向性”的观点和看法。

关于“风险”问题,也曾有人举例马克思说过“商品到货币是一次惊险的跳跃。如果掉下去,那么摔碎的不仅是商品,而是商品的所有者”这句话,说“惊险的一跃”,表明的就是“风险”的含义。

对此,笔者引用2011年考研题目的解读“正确答案为D(即私人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来作回应,指出,马克思很显然并没有将这“惊险的一跃”理解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风险规律”来看待。
   
其次,“负值”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与岗位工人的责任具有区别性。

由于“风险”和“负值”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一旦企业经营发生“负值”现象,不管企业经营者还是工人群众,他们的任何努力或劳动,都将成为“泡影”,并被打了“水漂”。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再强调工人的劳动多么重要,显然没有丝毫意义。

面对“负值”状况,企业经营者(所谓的资本家)与工人的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企业出资者,必然承担亏损所造成的全部影响,甚至导致倾家荡产(也为了保护出资者的权益,后来规定,企业可分成“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而工人则下岗失业,失去了工作取酬的一个途径(如今可在一定时间内领取“失业救济金”)。不过,他不必为企业的亏损负任何责任(当然,也可能因此被企业主赖发所欠的工资账款)。

由上可见,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远远大于生产工人。事实上,企业经营者的一举一动,往往涉及整个企业的存亡和发展状况;而工人的生产失误,大多仅影响企业生产的局部(除非遇到特殊的重大事故)。即便如此,工人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一般也是由企业主承担。

既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在于整个企业,那么,由于企业主是出资者,企业的各种物资(包括生产的产品)、聘用人员,当然归企业主拥有、调派、支配。如果企业赢利,当然也应该归企业主所有。所谓资本家“无偿”地榨取剥削雇佣工人的说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实际上,企业经营者与生产工人,是同一条船上船长与水手的关系,是同一个命运共同体:没有船长的把舵指引,大船难以乘风破浪,顺利航行到彼岸;而没有船员的配合,准确地执行船长的正确指令,航船也不可能成功到达目的地港口。

对于企业来说,工人群体其实就是基础,支撑着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主是舵主,把持着企业的航向,两者是互为依靠、互为依存和互利合作的关系。而马克思将两者作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关系来看待,并把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的一些企业内部矛盾现象加以激化,上升为社会政治斗争问题,人为地挑起群众斗群众,撕裂人民群众法治规则下处理相关矛盾的态势。不得不说,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提出的一个极其错误的理论,也使得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在阶级斗争的旋涡里无谓地人民群众自己斗自己数十年,白白浪费时间、浪费人才、浪费发展的机遇。

第三,关于企业“价值增殖”、“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性质区别。

在马克思看来,企业要赢利,获得“剩余价值”,就是靠企业通过延长工人工时来取得的。

其实,如果企业主仅靠这个方法来赢利,这个企业必然走不长的。因为长期以往,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得不到鼓励,对企业生产的商品也必然产生不利的影响,最后商品生产质量有瑕疵,产品销售情况不好,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佳,损失的恶果还是要由企业经营者承担。

事实上,为了使企业的商品具有竞争力,人们是很注重员工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初期,外资进入中国,他们招聘的员工的工资往往大大高于国内员工的薪酬水平。因此,马克思举的利用延长用工时间,降低工资支出以提高“剩余价值”的做法,可能是商品生产初级阶段的一些做法,当今时代恐怕已不具有现实意义了(在我国,已规定了劳动时间标准和最低薪酬标准)。

事实上,企业要赢利,要获取“剩余价值”,绝不是马克思以为的那么简单。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认为企业赢利的方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市场方面。比如:(1)生产“使用价值群”高的、需求旺盛的产品;(2)通过技术、材料、功能等创新,提供独一无二的、具有垄断性的产品;(3)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改变人类生活、工作,并能引领社会新潮流的产品;(4)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在同等产品中性价比高的货品;(5)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方法,在市场占有率上取得优势地位的产品;(6)在商品好销的情况下,或者抬高单价,或者增大销量……等等。

2.供货商方面。货比三家,尽量采购质好低价的原材料、零部件;核算成本,如果自制件比采购件便宜,就尽量自制;反之,就尽量采购。

3.企业内部方面。(1)加强企业管理:岗位、人员编制不能人浮于事;努力降低生产、管理、经营等各项成本;(2)提高工人的劳动技能,减少次品(报废)率;(3)制定合理的生产奖惩制度,提高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4)加强市场调研,制订有效的营销政策、营销手段、营销方法和营销策略,等等。

当然,也有不少企业主为了获取“剩余价值”,采取非法的、不正当的、不诚信的手段和方法来使企业或商品价值增殖。比如:

雇佣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不给员工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线付酬;不按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计时;不按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保障、医疗福利保险等要求对待员工;雇佣法律禁止的童工;以及产品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代真、出售伪劣产品、剽窃知识产权、虚假广告宣传;还包括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强买强卖、偷税漏税骗税、走私贩私、市场垄断、欺行霸市、严重污染环境等等,等等。

由上可见,“剩余价值”的形成,有合法、合理、正当、诚信和不合法、不正当、不正确、不诚信的两种不同的获取方式和方法。当然,前一种做法应该得到保护、鼓励和支持;而后一种行为必须加以打击、惩罚和禁止。而使用后一种方式获利,那才应该叫“剥削”!

也因此,其“剥削”对象不仅包括企业雇佣的员工,还包括广大消费者、同行,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和人民大众。

由此可见,马克思将获取“剩余价值”和“雇佣工人”一概看作是“剥削”,混搅了剥削与否的区别,实在是制造了人类经济史上一桩最大的冤案、错案!

上面,是对商品及商品有关价值方面的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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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5 12:31:02
(专业篇一、二)小结:

在上篇,我们就劳动与(商品)价值之间因果关系的“因”——劳动概念,进行了专门的分析。本篇,我们就因果关系的“果”——商品及有关价值问题,又作了专门的探讨。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句话都是错的。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他觉得需要的东西,而人家又有产品所有权,那么,他一定会花钱去购买,而不管这是劳动产品还是自然产品。所以,并非只有劳动产品才能成为商品,才能创造商品价值。

其次,即使是劳动产品,它也不仅仅凝结了人类劳动,同时还凝结包括各种被加工、被利用的物资等资源和人类的创意等等。根据“复杂型因果关系”理论,劳动,仅仅是商品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只突出劳动行为的单独意义,贬低或忽略其他因素对商品价值形成的作用,不是一个真正唯物主义者应有的认知态度。

第三,“价值”不等同于“商品价值”,两者概念范围大小完全不一样,“劳动创造价值”中的价值,不应该省略“商品”一词。商品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不是各自独立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关系(具体分析见本篇)。 “商品价值”,是由“使用价值组合”和“交易价值”两大部分因素所组成。

第四,由于“风险”是一种客观规律,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能事事成功,没有意外。在实际生活中,商品生产后,很有可能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变成残次品而报废;或者市场不需要这种商品,没有人买,生产企业没有赢利,反而亏损。因此,商品生产不一定能创造商品价值,也不一定能够产生价值增殖,获得“剩余价值”。

此外,本篇对“使用价值组合(群)”概念问题、“交易价值”概念问题、“价值增殖”问题、“剩余价值”问题以及“负商品价值”问题,都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总而言之,“劳动价值理论”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此,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许多观点、看法和理论,也必然存在需要重新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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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5 13:25:19
看法虽不专业,更不是完全正确的,但的确与众不同,值得推荐给广大网友们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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