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qk 发表于 2019-3-31 12:52 
何为正当利益。
这个问题在本人的《性本善”的全新阐释》中有详细论述。
《性本善”的全新阐释》
https://bbs.pinggu.org/thread-6606204-1-1.html
(二)判定善恶的标准
既然判定善恶的关键都指向了人类或者说人类利益,只有从人类利益出发才能真正确定善恶,那么该如何来认识和把握人类利益呢?显然,从抽象意义来看,人类做为一种生物,每一个体的发展都将是其利益,所以人人平等的发展就是人类永恒不变的利益。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人类的一员,只有能将所有人的利益都包含其中才能称得上是人类利益。而且,不仅需要生存权的平等,还要有发展权的平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人类利益。因为,人类的利益在于人类的整体发展。毫无疑问,这一标准将是对我们熟知的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超越。因为,任何人类个体的正常利益都是人类利益的一部分,对任何人的正常利益的无视都将是对人类利益的侵犯,只有人类才是真正的最大多数,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以多数人的利益为理由而去要求少数人牺牲自己的正当利益。
那么,该如何从抽象层面来判定正当与否呢?孔子曾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显然,我们可以做一换位思考,对于别人不愿意放弃的利益,如果自己也是同样,那么其就应被认为是正当的,最起码在自己这里应该是这样。
在了解了抽象的人类利益后,我们会发现,做为一个现实的物种,人类的发展并不是在抽象中进行的,而是要通过一代代具体的人的努力来实现。这就使得,我们还需要进入到具体的社会中去把握人类的利益,或者说去考察具体的人类利益。显然,对于具体的人类而言,由于人人都有着平等发展的要求,所以只要是还没有形成具体的约定,人们之间便会展开自由竞争,从而在带来人类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人与人之间的互害和两败俱伤。而在继续的发展中,人们为了更好的生存和竞争,便会寻求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从而形成各种形式的人类群体,如氏族、部落及联盟、乃至国家等。此时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及国家间虽然还没有什么共同的约定,但在其内部便已经产生了大家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约定。而这些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或约定就是对他们当时共同利益的反映,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在最初意义上的法律。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17](p309)虽然恩格斯是从社会生产的需要来谈法律的产生,但其反映的是大家的共同利益这一点却是一致的。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确定具体的人类利益了。显然,在还没有规则或者说法律约定的地方,平等的发展或者说自由竞争就是大家的共同利益;而在已有规则或法律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其要求来发展就是大家的共同利益。虽然规则或法律有时还很不理想,但那也是大家共同利益在当时条件下的反映。马克思说:“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18](p33)这正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就拿奴隶制度的形成来说,也是当时大家共同利益的一个反映。因为,在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不同的人类群体可能会通过战争的形式来进行竞争。而对战俘的处理,则会受到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在个人还无法带来剩余产品的情况下,战俘所面临的只能是被杀戮。因为,将其放掉就意味着多了一个敌人,而将其关押又没有多余的粮食。而在生产力发展到个人可以带来剩余产品后,将战俘变为奴隶就既反映了战俘的利益,也反映了战胜者的利益,是当时大家共同利益的体现。因为,将战俘变为奴隶,总比将其杀死要好的多。虽然这个社会利益并不理想,但却是由当时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
显然,抽象的人类利益和具体的人类利益就是我们用于判断善恶的两个标准,实际上其就是通常所说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从它们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道德与法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则是道德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体现。然而,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不一致,那就是在法律的制定本身有缺陷或生产力发展使法律已不能反映人们的共同利益,需要更改法律或者说变革社会关系时。此时,人们通常会首先选择改革,但如改革也无法达成人们的共同利益,那么接下来的便将会是革命。总之,只有能达成社会的共同利益或者说取得道德和法律在根本上的一致,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和运行。这正是我们熟知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生动反映。在了解到这些后,便可以判断善恶了。首先,在还没有法律去规范的领域,适用道德标准。而有法律规范的地方,则在法律反映人们的共同利益时,适用法律标准;而在法律违背人们的共同利益时,则回到道德标准去要求法律符合人们的共同利益,进而修改法律和变革社会关系。这需要辩证地看待,费尔巴哈就在此陷入了困境,马克思正是看到其理论在面对贫富分化问题时的苍白无力,才批判了其在此问题上的唯心主义。[18](p50-51)在此,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要说马克思反对费尔巴哈错误的抽象人性论,那是一定的,但要是以此得出马克思主义反对抽象人性论,就有失偏颇了。对此,已有很多学者做过相关论述。[19]显然,马克思反对的是费尔巴哈对人性的错误抽象,并没有依据说其反对有抽象的人性。
当然,对于已不能反映大家共同利益的法,在修改之前,还需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因为,一部法律代表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在打破它之前还会受到它的制约,我们可以不把它当做判断是非的标准,但却不能忽略它的存在。另外,对于一部法律或者说一定的社会秩序是否反映大家的共同利益,并不是由少数几个人就能说了算的,还需要由绝大多数人来决定。显然,无论改革,还是革命,最终都需要得到人民大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