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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危旧房改造”被纳入其中;房屋征收补偿仍由评估价确定;非公共利益拆迁须平等自愿协商   【《财经》记者 朱弢】备受关注并引起众多争议的“新拆迁条例”终于露出全貌。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此前,新拆迁条例已经历了两年多的酝酿。
  早在2007年12月14日,新的拆迁条例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便已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2009年12月16日和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组织专家座谈会,对新的拆迁条例进行讨论。第一次座谈会后,“拆迁”字样被删除,条例的名称更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房屋征收补偿等方面的条款,最受公众关注。
  “危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
  因为“公共利益”在现实中的征地拆迁中屡被滥用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对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将“危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中的一项。此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已表示反对意见。而在现实中,也不乏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的案例。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对危旧房改造项目须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只有在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征收。
  补偿金额由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入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分为三种: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对于货币补偿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同时,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对于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需根据评估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但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再出现“强制拆迁”的说法,由“强制搬迁”取而代之。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但如果逾期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又诉讼,同时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非公共利益拆迁须平等自愿协商
  对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否在新拆迁条例中进行调整,此前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
  此次公布《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一章即已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但在附则中,《征求意见稿》仍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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