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社会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 , 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 , 生产任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所谓“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 ” , 是指劳动过程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要有正常的、平均的水平 , 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是指劳动过程的主观条件即劳动者要有正常的、平均的品质。概括地讲 ,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就是在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下 , 生产一个使用价值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以上是卫兴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开篇第一段。
这一段,卫兴华先生将商品价值量理解为商品的社会价值,社会价值一般指的是单位商品交换货币的多少而不是单位商品中劳动量的多少。也就是说卫兴华先生认为商品价值量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商品社会价值。
最为精彩的是卫兴华先生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
注意以下表述:“生产任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句话有很多资料翻译为“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里主要的区别是“任一个使用价值”和“某种使用价值”。到底哪一个意义正确呢?
以下是《资本论》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英文:
The labour-time socially necessary is that required to produce an article under the normal conditions of production, and with the average degree of skill and intensity prevalent at the time.
对应“任一个使用价值”和“某种使用价值”的英文词是“an article”。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平均劳动时间的意义,翻译为“任一个使用价值(物品)”更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本意。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商品的总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总数量。
卫兴华先生的这个开篇,将商品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说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笔者认为卫兴华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