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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6
内容提要:新农村建设在西方国家和中日两国早已提出。日本通过走合作化、工业化的道路以及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积极保护和扶持政策,实现了新农村建设目标。日本的新农村建设经验,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2006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中国政府在此年发起了“新农村”建设运动。2002年我国政府全面解除了对农民工进城打工的限制,笔者个人曾命名该年为“民工年”,2006年当可命名为“新农村年”。
  何谓“新农村”,何谓“新农村”建设运动,它们的定义和内涵应该是怎样的?目前全国正在展开热烈讨论。本文拟从日本研究的角度,根据日本农村的经验,对新农村的内涵和新农村建设的途径进行探讨。
  一“新农村”内涵与西方国家建设新农村运动
  “新农村”,或“新村”,不是一个新名词。新村,使我们想起共产主义运动的来源之一——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新村试验活动。比如,在马克思之前的莫尔、欧文、傅立叶等人,出于消灭阶级、消灭工农城乡和脑力体力劳动的差别,曾先后发起了以农村为基地的城乡一体、工农结合的新村运动。因为以农村为核心,故称新村运动。虽说是新村运动,其实是人类理想社会建立的尝试。由于过于超前而均流于失败,但为我们刻画了美好的前景。
  新农村,也是新中国成立后使用很广的一个名词,我们把新社会的农村叫做社会主义新农村,一直叫了50多年。尤其在“四清”和“文革”时,这个词的使用频率极高。它其实一直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我们的现实。我们把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区别于以前的农村,自豪地称我们的农村已经是社会主义的新农村了。其二是我们的理想。我们的农村总是不够新的,所以在不同的时期我们都会提出同样的目标,建设一个新的农村。但什么是新农村,新在哪里,又总是年年变换,年年出新的。
  此次我国提出新农村建设运动,学术界就其内涵提出了多种界定。这其中显示出了两种倾向:其一,极端的具体化。把新农村建设运动定义在农村基础设施的更新和完善上,比如倡导学习韩国的新村建设运动,韩国政府1970年的新村建设运动就是给每个村子发300包水泥,由村民组织起来修村路和下水道。其二,极端的宽泛化。无所不包,把农村的所有工作都纳入新农村建设运动。
  在第一种倾向的指导下,农村可能借助外力新建一些房子和道路,出现暂时的新面貌,甚至一时拉动城市的部分相关内需,但并不能实质性地改变农村的经济结构,几年一过,当后继乏力时,新貌又变旧颜。如果把新农村建设等同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是贬低了新农村建设运动的意义。
  第二种倾向虽然使得新农村建设运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但由于没有提出具体的目标,看不出它和以往的新农村运动有什么不同,其意义也就自然大打折扣。经验表明,任何一个运动,如果没有具体的目标,必然不具持久性和完成的可能性。
  那么,我们需要提出什么样的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和目标呢?
  其实,回顾一下世界各国的农村发展史就会看到,各国都曾出现过建设新农村的运动,尤其在欧洲。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由于战后工业复兴和高速发展,欧洲各国农村和城市的差距日益扩大,引起了社会的不安,于是各国政府先后制定了新的农业法,着手解决城乡矛盾。最早的是瑞士的《农业法》(1951年),接着有德国的《农业法》(1955年)、荷兰的《促进农渔业产品产销及适当价格的形成和维护农渔业产品消费者利益的新法案》(1957年)、法国的《关于农业发展方向的法律》(1960年)。
  这些法律的一个核心,就是正视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工农和城乡的差别,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和人权、人道的精神,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今后农村发展和建设的准则和目标,这个准则和目标日后也就成了一切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原理,也就是一切新农村的本质含义。那么,它是什么呢?它就是:使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工资劳动者获得与其他职业的就业者同等的经济收入。
  比如,德国《农业法》第一条就规定:“应该使农业就业者的社会地位能够与可以比较的其他职业人口相适应。”法国《关于农业发展方向的法律》第一条也规定:“为了使农业经营者及农业工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能与其他职业部门的人员保持在同一水平,要消除农业就业者与其他产业就业者之间存在的收入不均的原因,以促使农业能够适当取得经济发展的利益。”(注:参见尤宪迅:《日本农业基本法及其实施情况述评》,载焦必方编:《日本的农业、农民和农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1961年,日本政府也仿效西欧各国,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其第一条也规定,农业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农业与其他产业的生产力差距,提高农业生产力,并增加农业就业者的收入,使其能与其他产业就业者享受平等的生活”。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西方各国先后确立了使农业就业者与其他产业就业者获得同等收入的农村政策原则,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和民主平等精神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推广。进入21世纪,我国也已经到了必须提出清晰的新农村目标的时刻了。一则,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具备条件提出此项目标的阶段;其次,我国城乡差距的扩大已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的新农村运动,需要为农民盖几间新房,修几条新路,通电和广播电视,但这些绝不是新农村的本质含义。新农村的本质含义,是应建立上述的保证农民和其他职业者同等收入的机制。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实现同工同酬,才是新农村运动的真正的本质。我们自然也应该制定这样的农业基本法,或叫农业宪法。我们应该在农村政策上响亮地提出实现工农同工同酬这一原则口号。
  实现工农同工同酬,当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政策过程,不单单是一个韩国新村运动,我们可以向先进的各国学习。鉴于学术专攻,以下主要从日本农村的经验来讨论建设新农村的途径。
  二 日本农村的今天
  凡是到过日本农村的人都会承认,日本已经消灭了城乡和工农差别。当然,这只是讲基本上的,用比率来表示是90%以上,不排除仍有个别地方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城乡差别。1992年笔者随原外交部亚洲司司长萧向前访问日本时,用一个月时间走访了十几处日本村落。第一个感觉是除了人口的差异,日本的城乡没有太大的区别。第二个感觉是日本农民比工人富。第三个感觉是,日本农村的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非常漂亮的美术馆或剧场,这是1988年政府给每个村一亿日元盖的。日本的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议会会场,就像一个小国会议事堂,每个村还有一座政府大楼,里边就像一个大公司,坐满了办公人员。
  从统计上看,日本政府在60年代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目标,使农民职业者和其他职业人员享受同等收入与生活,已经在70年代就得以实现。我们先看收入。1955年以前日本农民很苦,1950年还有十万农户为生活所迫卖掉了土地。(注 :農林省B農林水産計C、1980年、159页。)1960年农民人均收入是工人的87%和职员的65%。但70年代农民收入就赶上和超过了城市工人。1977年,农民平均月收入25万日元,而城市工人中熟练工的月收入也仅在20万—30万日元之间,大学生刚参加工作的月收入仅在10万—12万日元。(注 :福武直:《日本社会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2页。)
  再看生活水平。

  资料来源:《二次大战后的日本农业——日本农学家访华团学术报告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页。)从消费水平指数来看,战后一直是农村低于城市20—30个百分点,但1970年以后,农村第一次高过了城市10个百分点,1972年竟高过了40个百分点。
  再来看看城乡的主要耐用消费品的普及对比。 

三 日本新农村建设的途径

  根据考察,笔者觉得日本建设新农村的主要途径可以总结如下。
  (一)走合作化的道路,组织起来,农民自己占领农村所有领域
  战后经过农地改革,日本农民基本都分到了土地,消灭了地主制。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小农经济规模太小,无法形成产业经营。日本长期以来的平均农地规模是一公顷,虽然比中国农民规模大,但与欧美相差很远。聪明的日本人在坚持私有制的原则之下,大胆地走合作化道路,借鉴战前合作社运动中的产业组合的经验,广泛地组织了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并且借助法律的帮助,达到了100%的农民加入率。农协分两类:一是单位农协,即以地域为单位组织,一般是以村为单位,实行的是会员股份制,即每户农户有一股以上的股权,多股不限,但表决权限每户一票。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定期选举董事、监事和专职董事。最初规定农协不得从事营利事业,以合作互助为主。单位农协也叫综合农协,是以地域(本村人)身份(农民)为资格的全方位农业合作组织。另一种叫专门农协或单协,是以某种农作物种植为联系的行业协会。主要从事某种作物的联合种植和销售。综合农协或专门农协还以县为单位联合成县农协联合会和全国的中央会。
  农协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变相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虽然土地私有的原则没有变,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没有变,但通过农协的组织,农民的农业生产实现了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销售,变相地由一户的经营规模变成了一村的经营规模。如以一户农民一公顷农地、一村农协1000户农民计算,农业的经营规模扩大了1000倍,达到了1000公顷,赶上了美国农场的规模。
  驱逐了城市金融资本和商业资本。农协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进行合作,还占领了农村的生活和金融领域。通过综合农协,农民的剩余资金进入了农协的合作信用系统,农民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全部通过农协系统统一采购。所以,我们在日本农村很少看到一家城市银行和城市商店,看到的是农协的信用合作社和农协商店,农民在那里不用现金就可以订货和享受送货上门服务。如果我们假设城市金融资本的利润率是50%、商业资本利润率是30%的话,那么等于农民的资本总剩余和总消费又为他们赚回了其50%和30%的金额。这还不算农协雇用农民从事金融和商业劳动的工资总额。
  作为农民的团体代表,承接国家对农业的反哺和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农民作为个人是不易具备参政议政的素质和资格的,因为通常农民在社会中生活最贫困,资金最少,文化教育程度最低。但有了一个团体就大不一样了。日本农协组成全国中央联合会以后,成了日本战后政治力量中的一个突起的异军,农民的投票权的确保,是战后日本自民党长期执政的主要因素,农村是它们一贯的“票田”。以至于有的学者甚至论证计算米价的变动和自民党在议会议席的变动相关。作为回报,日本农民也享受了政府对农产品尤其是国家管制的米价的长期稳定和上涨的安排,享受了政府对农产品的关税保护,享受了跟随经济高速增长而分享工商业的反哺的优待。因此,日本政府的农业政策都是针对农协组织的,是通过农协来实施的。
  (二)走农村工业化的道路,通过农工商结合富裕起来
  通过合作化,一定程度地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通过组织起来,一定程度地保护了农民。60年代,日本农民基本改善了生活,达到了城市工人收入的80%和职员收入的60%左右,还没有赶上城市的生活水平,还没有富裕起来。由于农业的先天性缺陷,单靠农业,农民是无法致富的。出路只有一条,走农村工业化道路,通过农村的农工商结合富裕起来。农村工业化,笔者把它定义为农村经济结构由以农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向工业为主、农工商结合的复合经济结构的转变。(注:参见周维宏:《日本农村工业化史研究——兼及中日比较》(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和《中日农村经济组织比较》(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在日本这主要体现在农民的兼业上。我们从农民农外收入上考察其中的情形。
  资料来源:東洋済新報社《昭和国势覧》、農林省《農家済調査報告》、農林省《農業営動向計》、加用信文《農業基础計》。2000年、2005年数据来自普查。农家农外所得率为农外所得/农家所得×100%。2000年度后是经营农家的数字。

  由表3可以看出,战后日本农民的兼业率从50%发展到了今天的85%左右,农外收入的比重从30%扩大到了今天的80%左右。其中,兼业率70年代达到了80%,农外收入80年代达到了80%,这是日本农村工业化完成的标志,和日本农村的富裕进程也是相吻合的。日本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在70年代赶上城市、80年代才开始富裕的,全国范围的农村工业化高潮也出现在70年代。
  日本农村工业化的具体途径是什么呢?根据笔者的研究,主要有几个方面。
  农民外出打工。根据日本政府的农林统计,1958—1976年,农民外出打工人数最多的年份29.8万人(1963年),最少的年份17万人(1976年),1978—1989年,最多的年份14.83万人(1978年),最少的年份6.3万人(1989年)。(注 :加用信文B改訂日本農業基礎計C、農村計協会、1977年、50页。)而据劳动省的统计,1972—1984年,最多的年份54.88万人(1972年),最少的年份24.46万人(1984年)。(注 :渡辺ほかB出稼ぎの合研究C、東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2页。)此外,日本全国打工者组合联合会估计,最多的年份应在120万人以上。(注 :大川健嗣B出稼ぎの済学C、紀伊国屋書店、1994年、18页。)如按劳动省的数字,则战后日本农民的外出打工率(打工农民/农业总劳力)1972年为6.67%,1979年为5.14%。
  农村家庭工业。根据日本政府调查,1971年,日本全国家庭工业从业人员181万,加辅助人员共202万人,其中农民约占23.9%,为50万人左右。(注 :全国農業会議所B農村家内工業実態調查報告書C、1973年、13页。)
  农民在乡务工。70年代以后,日本工业纷纷向农村地区分散,使得农民就地务工大量增加。据统计,1958—1977年,新转入非农林行业的农民劳力平均每年达70.13万人,其中不离村的在乡务工农民为39.27万人。1977年兼业农民总数729万,其中83%即600万人为雇用劳力,除去打工的30万左右,570万为在乡务工者。(注 :木村敏男B産業構造の転换と日本済C、東京大学出版会、1978年、258页。)
  农村人口离村就职。主要是农民子女中学毕业后进城就职。1959—1965年,农村新毕业中学生务工人数为平均45.2万,而每年转向工业的农村劳力70万人中有34万人是离村的,说明大部分农家子女离村就了业。(注 :暉峻衆山B日本農業史——資本主義の展開と農業問題C、有斐閣、1981年、301页。)
  (三)政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积极保护和扶持政策
  首先,我们已经提到,1947年战后日本推行了农地改革,消灭了大地主,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政府随后就担心小规模的农户经营经不起大风大浪,于是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全国农民组织了起来。如果没有政府的法律推动,恐怕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是有很大难度的,也不会很快达到100%的加入率。对农民的担心,也许出于稳定粮食生产的目的,但不能说一点也没有对农业和农民的同情与保护意识。
  其次,当工农和城乡差别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益扩大时,日本政府在1961年迅速模仿西欧各国,制定了农业基本法,提出了使农民职业者的生活和城市工人持平的目标,开始了政府积极保护和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政策过程。这些政策具体如长期的农业保护关税,政府和农协之间就米价每年协商的机制(基本上每年应农协的要求有所上升),农田基本建设的政府资助,农业改良和导入大型农业设施的政府补助(笔者采访过两个实例:一是茨城县的一养猪农户,在导入猪粪处理设施时,国家补助一半;另一是滨松地区的一个柑橘种植村,在新建一个共同利用全自动电脑柑橘精选包装厂时,一亿日元的投资,国家负担一半)等。最精彩的一笔,就是1988年日本政府给每个行政村一亿日元,自定用途。结果,大多数村不是用来建美术馆、博物馆就是剧场,但也有一个村用这笔钱把从未出过国的农村妇女集体送到德国农村去生活一个月,进行国际交流。
  2000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新的农业基本法,把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新农业基本法的正式名称是《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它是“在现行农业基本法制定近40年后对农政进行了根本性的反思,在新的理念下重新构筑了政策体系,是21世纪粮食、农业和农村政策的基本指针” (注 :農林水産省B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の概要C、2000年、15页。)(日本内阁总理大臣1999年7月12日谈话)。和旧的农业基本法不同,新农业基本法不再在理念上强调农业是一个产业,而是接受农村工业化的现实,从国家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和传统文化继承的角度,强调农村的社会地位。新的基本法在这方面提出了两个基本的理念,即肯定农业、农村在粮食之外的多功能作用,如土地保护、水源涵养、景观形成和文化传承等,同时强调可持续发展即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无限制地开发农业资源,应当注意尊重农业的自然循环过程。日本政府今后的农业政策是,在保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的基础上,提倡适当的休耕,由国家出钱补贴休耕农民;鼓励发展观光农业和休闲农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事业。
  由以上的考察可以看出,日本的新农村建设过程是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的,尤其是在农民的组织化过程和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上。当然,中日两国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改革的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但基本的精神应该是共同的。



作者: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日本学刊》 2007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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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6 12:24:00
笔者可否列出一些其失误的地方呢?或者当时比较矛盾的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改革是利益调整,如果没有相应的个别深入分析,以揭示变革的必然趋势性,那么这种新农村建设精神恐怕难以让人轻易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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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8 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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