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成本”不属于成本概念——陆善民
陆善民在“经济学家”网站上发帖,认为“机会成本”不属于成本概念,很有意思。不管对错,他的论证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引述一些他的话,然后谈谈我的观点。
根据以上定义的“机会成本”概念,我们不难知道它有以下特性:(1)机会成本不是指实际的货币支出,(2)机会成本是除此项业务之外的最好的业务收益。所以,机会成本实际上是属于“收益”概念,不属于“成本”概念范畴。“成本”是指投入、消耗,“收益”通常指产出与成本的相对关系。把收益取个成本的名称,当然也未尝不可,但其经济意义仍然是收益。
陆善民还给出了其它的例子,来论证《宏观经学》中的一些纰漏。“(厉以宁这样说)比如说,如果增加100万元投资,这时投资品生产者的收入将增加100万元。如果他们增加的收入中,有80%用于消费,那么他们会支出80万元购买消费品。这80万元成为第二轮增加的收入。得到这80万元收入的人再以80%用于消费,即以64万元用于消费,这64万元成为第三轮增加的收入。如此下去:
100万元+80万元+64万元+51.2万元+……=500万元
“这就是说,100万元的投资,在边际消费倾向为80%时(即人们增加的收入中,有80%用于消费),可使总收入为5倍。”([2],第36页。张培刚,厉以宁.《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
增加投资100万元,这100万元通常由利润或者居民储蓄形成,这些属于国民收入部分;拿100万元去购买投资品,“这时投资品生产者的收入将增加100万元”,投资品生产者的这个100万元收入应该叫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和国民收入完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拿80%的销售收入进行累加,怎么就得到了国民收入呢?这样的算式不伦不类。
作者提出质疑的态度值得学习,但我认为出于对现实的解释考虑,用处不大。的确“收益”不是“成本”。但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同一个事物完全可以有多种解释,我们可以根据某种标准(比如是否对现实思考问题有益)赋予它不同的名称。就好比我爱吃方便面,所以我把它叫做“健康食品”,但许多人从营养角度把它叫做“垃圾食品”。同样是方便面却可以说成不同的名称,就是说同一事物可以有多个外延。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比如说你选择了方案B,那么如果在其它选项A、C、D中A可能给你带来的收益最大,那么A就是选择B的机会成本,换句话说,就是放弃A选择B的代价。所以,没有选择的“收益”就是错误选择的“代价”,有何不妥?只是换了个角度。当然,站在作者的角度,机会成本是收益也是成立的。那么,按照我们“对解释事实有利”的标准,显然,很多时候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它代表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