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斯定理
作者:潘传表 点击量:[3448] 2003-6-28本篇文章系珞珈法理法史读书会的心得,本站首发,禁止任何网站转载!
提要:本文从外部性问题谈到科斯定理的源起及其内容。接着,论述科斯定理的三个内涵,也即科斯定理的魅力所在:产权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私有产权的优越性;交易成本—市场与政府的界线。 最后,论述科斯定理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也即科斯定理留给后人的发展空间:交易当事人的策略行为;权利初始分配的正义问题;权利初始分配的成本问题。
关键词:外部性,交易成本,私有产权,策略行为,权利的初始分配
About Coase Theorem
Pan Chuanbiao
Abstract: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ree problems about Coase Theorem. One is the origin and content of Coase theorem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externalities. Second, we show three connotations of Coase Theorem: Property right system is the key 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s; the advantages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 system; Transaction costs is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arket and government. Third, we discuss some challenges that Coase Theorem faces with today such as the problems of parties’ strategic behavior, the problems of justice of initial delimitation of rights and the problems of costs of initial delimitation.
Key words: externality, transaction costs, property right, strategic behavior, initial delimitation of rights.
一、从外部性谈起
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1]也就是说,当私人的成本和获益不同于社会的全部成本和获益时[2],外部性问题便产生了。外部性有两类,一类是造成成本的负外部性,比如造纸厂给环境造成污染,但污染环境的成本并没有计入生产纸张的成本之中;还有一类是造成利益的正外部性,比如路灯给过往的人照明,但竖立路灯的人无法向每个路过的享受照明的人收取费用,还如灯塔,高速公路,国防等等都是正外部性。外部性问题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收益无法排他(或排他成本极其高昂或没有必要排他)的条件下,交易成本又很大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无论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使实际的市场均衡价格低于理想的效率状态下的市场均衡价格,这是由于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成本或获益没有计入价格的缘故。外部性问题造成市场的失灵,给整个社会带来效率的损失。有时,因外部性问题造成的市场失灵是很严重的,一方面环境污染得不到控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而那些污染企业还在毫无顾忌地源源不断的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像路灯、灯塔、高速公路等这些存在正外部性的产品或服务的产量不足。
那么如何对付因外部性问题而造成的市场失灵呢?人们自然会想到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对付外部性问题的策略有以下几种:管制、税收调节、价格补贴、国有化等。自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以来,人们对于外部性问题一直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直到科斯发表他的那篇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人们才意识到在对付因外部性问题而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上,市场机制并非无能为力,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费用不是很高,依靠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易,有效率的结果是可以出现的。
二、科斯定理的内容
科斯本人并未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科斯定理的提出是由其好友斯蒂格勒首先根据科斯于60年代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的内容概括出来的。其内容只有这么短短的一句: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成本为零(科斯第一定理)。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是没有的,这个现在谁都知道,科斯当然比我们知道的更早,于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人们又推导出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产权制度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科斯第一、第二定理是人们出于教学讲授的方便,根据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归纳出来的。科斯第一定理是经济学上第一次以如此强烈的冲击力向世人显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的学术成果;科斯第二定理是经济学上第一次以如此强烈的冲击力向世人显示产权分配的重要性的学术成果。科斯定理激发了整整一代经济学者对对产权理论的持久兴趣。
三、科斯定理三个内涵
依上面的表述,科斯定理只有短短的两句话,然而就是这么短短的两句话,奠定了产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科斯定理正像海上的冰山那样,露出海面的只有八分之一,然而,你若不能很好地了解隐藏在海水下面的八分之七,则你就不能领会科斯定理的玄妙所在。下面试归纳科斯定理的三个主要内涵,希望可以使人稍稍领略科斯定理隐藏在海水下面的八分之七。在领会科斯定理的玄妙所在的过程中,请始终关注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的修正,[3]这将使你更好地明白私有产权的优越之处。
(一)、产权(私有产权)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
产权制度何以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呢?这里根源乃是人的自利本性在起作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产权一经界定,自由个人出于自利的动机就会主动在市场中寻找发挥产权最大效用的交易,产权为自由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一种生生不息的动力和刺激,在这种刺激下,交易当事人有一种内在的动力去搜集交易信息、消化信息,并且勇于冒险创新,一旦出错,又随时改正。并且在交易当事人竞争性地运用产权的过程中,市场信息得以广泛传播,成功者的经验被许多人效仿并加以改进,失败者的教训则成为后来者的警示。在这样一种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人类有限理性的天然缺陷[4]得到抑制,并且在私人产权情况下,交易者的成本与获益内部化,这既克服了因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助于克服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私人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竞争的动力,与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相比,建立在私人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至少在两个方面成功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5]:
1、降低了信息成本。在市场竞争性的“试错”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对与其交易相关的信息保持着高度的敏感,虚假无用的信息不断地被弃用,真实有价值的信息则广为流传,并且促使信息得以产生、流传、鉴别的活动都是交易者之间的“自发的”行为,因而它是低成本的,但其效果却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无法达到的。这个信息传递的过程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达到的。“价格传递着关于爱好、关于资源的可得性、关于生产的可能性的信息。它们传递着各种各样的信息。通过期货市场,它们传递着关于货物今明可得性的信息,等等。”[6]
2、降低了动力成本。任何一种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动力机制,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是产权制度,干得好也干得坏,直接反映到自身拥有的产权的变化上。产权制度之所以是市场经济的有效率的动力机制乃是因为这是一种与人性(驱利避害)紧密吻合的动力机制。而计划经济的动力机制却是强制系统,外加大公无私的宣传(试图让人自觉自愿按制度要求行动)。这样的动力机制一方面导致机会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又使处于强制系统下的人们缺乏自由,创造力无从发挥,精神上痛苦不堪;虽然这样一种动力机制也并非一无是处,如在战场上,依赖命令、纪律指挥战斗会比在利益的驱使下的士兵的自觉自愿行动高效的多,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动力机制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乌干达总统尤韦利.穆斯维尼[7]的一段话深刻地指出了两种动力机制间的区别:
“我认为,(集体主义)是一种战略性错误。他们(马克思主义者)选择了一种使人类不生产的工具。你是靠鼓吹非常罕见的利他主义来推动人们生产呢,还是靠运用普遍存在的自利动机来推动人们生产呢?”(《时代》周刊报道,1997年4月14日,第43页,转引自[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页75。)
(二)、交易成本—市场与政府的界线
市场与政府的界线问题一直是近百年来经济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自凯恩斯主义盛行以来,在对付因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上,人们普遍对国家干预寄以厚望。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中,通过一系列案例向世人揭示合理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产权制度)可以降低许多交易的交易成本,而如前所述,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交易成本过高,因而通过合理的产权设计,有些外部性问题仍可以在市场机制内依靠自由交换而得到有效率地解决。但科斯并没有说所有的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合理的产权设计而得到有效率地解决,这部分市场仍不能有效率地解决的问题仍要依靠政府的干预,决定这些问题是依靠市场还是依靠政府来解决的标准是交易成本的高低。政府对付外部性问题的策略—管制、税收调节、价格补贴、国有化等都是需要成本的,而且有时,这些成本大的惊人,因此,应该只有在政府干预的成本小于或等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我们才鼓励政府干预的介入。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中提到的那样:
“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或以没有特别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在政治压力影响下产生而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调节的,有缺陷的限制性和区域性管制,必然会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而且这种适用于许多情况的一般管制会在一些显然不适用的情况中实施。基于这些考虑,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也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烟尘妨害这类案例中,由于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
需要指明的是:虽然科斯以交易成本的高低为标准来划分市场与政府的权力范围,但科斯以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市场的交易成本比国家的干预成本是要低得多的。因而,凡是通过产权界定能够以较低成本内部化的事务,国家均不宜干预,只有在那些很难内部化的问题上,国家才有干预的必要,比如:提供国防与警察服务、提供气象服务、建设高速公路、控制环境污染、管制烟草业等等。因而如果将西方各大经济流派划分为凯恩斯主义与自由主义两大派别的话,那么,科斯无疑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里的一个中坚人物。
(三)、私有产权的优越性
科斯定理发挥作用是以私有产权存在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是普遍的,私有产权的优越性在他们的意识里也是不言而喻的。这样的一个环境正是科斯定理的适用环境,离开了私有产权,科斯定理则毫无价值。“科斯定理所隐含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私有制度”[8],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不成问题,而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这却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乎,敏感人士一见别人拥护科斯定理,便认定其为私有化分子。是的,凡是真心拥护科斯定理的人,倘不是改良渐进派或曲线救国派,他便要公开地宣扬彻底地私有化的。自然,在以前这个人肯定没有好下场,轻者批判一番,打入冷宫,弃而不用,重者革除公职,封杀言论,永不录用。公共知识分子实在是很可怜的,既要为天下苍生著书立言,自己偏又与普通人一样需要一个安身立命之所,更可气者,安身立命之所的营造通常需要仰当政者之鼻息,言语冒犯、多有得罪,自然是没有好下场的。然而冒犯之言,多含真知灼见。所以公共知识分子天生总是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为人难,为公共知识分子更难啊。幸而,时间总是在流逝,社会总是在进步,当政者对公共知识分子的冒犯之言的容忍度一直在慢慢的加大,做一个改良渐进派或曲线救国派的成功机率是越来越大了。以后社会的进步,也许只是改良而不是革命了。经过改良渐进派和曲线救国派的不懈努力,我们社会对私有产权的优越性的认识是越来越多了,朝野上下,已经达成许多共识。如今,经济学者公开主张私有化,已不需要付出不得好下场的代价了,当然,想有个好下场,也还没有。
那么私有产权与公有制相比,存在哪些优越性呢?试归纳主要两点如下:
1、防范机会主义行为[9],而且成本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交易成本大大地提高,一项制度若不能有效地阻止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则其难免要走向崩溃的境地。私有产权者既享有产权的收益也承担产权的亏损,当其亲自管理经营其产权时,自然,他不会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而当其将产权交由其代理人管理经营时,他就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促使代理人以产权最大化为目标而行事,防止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将直接造成其产权的损失或其产权收益的损失。可见,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防止主要依靠产权者因自利动机而自发的行为。这种方法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防止,不仅效率高而且成本很低。而在公有产权制度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防止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外力干预,如强制和惩罚、道德表扬、先进宣传等等,当然也包括物质利益的奖惩(但这个评测的过程也是一个充满机会主义行为的过程)。之所以这些外力干预手段都不能有效的消除机会主义行为,乃是因为产权的受益(包括负受益)者,既不是产权的管理经营者,也不是产权的监督者,于是监督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的动力来自监督者的上一层的监督者,这造成监督者本身也是一个机会主义者,这种监督不是很有效[10],这就留给产权的管理经营者更多机会主义行事的机会。
2、利于主动创新。企业创新的动力源于对产权利润的不懈追求,但假如这些利润不归创新者享有或者创新者不能因此获得享有增加利润的相应一部分,那么创新者还有动力去创新吗?回答是:没有动力了。在私有产权企业里,产权所有者如果亲自经营管理企业的话,他的创新动力是无须外力来给予了;如果是委托代理人来经营管理企业的话,处理监督者地位的他会对其代理人施以合适的激励,促使其创新,在此种激励下,其代理人也会主动寻求创新的机会。在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创新动力则常显不足,因为他不是创新的受益者,即使稍有受益,但与其付出的努力和所承担的风险相比,二者间仍难成一个合理的比率。这造成国企代理人宁愿安于现状,而不愿冒险创新。熊彼特认为,企业家进行创新并不是全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还存在一种非物质的精神力量在支持着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如显示个人成功的愿望,表现自己的出类拔萃等等。他称这种精神为“企业家精神”。然而,我们能依靠这种所谓的“企业家精神”来维持国企的创新吗?想一想前面提到的乌干达总统的话,我顿觉得这种所谓的“企业家精神”太不可靠了。
四、科斯定理面临的挑战
(一)、交易者之间的策略行为有可能使交易达不成
科斯定理指出产权界定清楚了,依靠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笔有效率的交易就会必然达成,因为这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可图的。然而,有时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必须还要注意一些阻碍有效率的交易达成的因素,交易者之间的策略行为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阻碍因素。策略行为描述的是:在一个对交易当事人都有利的交易当中,任何一方交易当事人都希望已方能够获得更多收益(这会导致对方收益的减少),而在谈判过程中,坚持强硬姿态,不惜以承担交易破裂的损失的风险。比如,甲乙两方如果达成交易,则可以产生20的总收益,甲乙双方都希望已方可以在这20的总收益中攫取更多的分配,而对方占有更少的分配,于是在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中,双方斗智斗勇,都希望对方让步,最后可能会使这么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达不成。可见交易者之间都希望已方获得更多利益的策略行为有时会导致有效率的交易不能成功达成,尽管这不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足已打破科斯定理中指出的所谓“只要产权界定清楚,有效率的交易就一定能够达成”的神话,因此,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除了法定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外,还有其它一些因素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交易者的策略行为无疑是其中之一。
然而还必须指出,存在策略行为的例外情况,并没有否认科斯定理的意义,更没有否认科斯定理的在理论上的正确性。产权界定清楚了,交易者之间出于自利的动机,会倾向于达成交易,这种动力是最可靠的。无数个交易在这种自利的动力之下,绝大部分会成功达成,因交易者之间的策略行为而最终达不成交易从而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毕竟是少数的。
(二)、权利初始分配的正义问题
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界定清楚,资源配置的效率跟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产权制度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从这些论述来看,科斯定理无疑是将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置于首要位置的,权利的初始分配应服从效率的要求。然而权利的分配对于个人却极为重要,权利分配给谁、分配多少、依何标准分配等等问题从来就是正义的核心问题。所以,即使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但从分配的正义角度来看,权利的初始分配却极为重要。于是乎,有人认为,权利初始分配的正义问题是科斯定理的一个极为致命的缺陷,因为他们认为科斯定理只讲效率,不讲正义,忽视了千百年来人们对正义的热忱。富者逾富贫者逾贫的一种权利分配体制也许可能会达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对于追求正义的社会来说,这是不可容忍的。近百年来,对于效率与正义的冲突问题,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人们一直在争论不休,至今尚难有获得普遍赞同的观点。在此问题上,各种观点都有,科斯、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偏向效率,在他们眼里,自由、效率本身就是最大的正义;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则强调公平、平等的重要性,如罗尔斯;另外,折中派的观点也引人注目,如奥肯,他提出公平和效率的交替理论,“他认为在效率和公平交替过程中,社会应考虑其成本的大小。而在公平和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坚持调和,有时为效率要牺牲一些公平,有时为公平要牺牲一些效率,但是,任何牺牲都必须是增进另一方的手段。”[11]
同样也要指出,提出权利初始分配的正义问题,并没有否认科斯定理的意义,更没有否认科斯定理的在理论上的正确性。效率与正义一样,同样是不容为人类社会所放弃的价值追求,科斯定理指明了一条实现效率价值的途径,实践已经证明,这条途径是行之有效的。效率与正义的冲突协调问题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三)、权利初始分配的成本问题
根据科斯定理,因为存在交易成本,这才彰显出权利初始分配的重要性,在科斯定理那里,人们并没有考虑过权利初始分配的成本问题,而现实中,权利初始分配的成本同交易成本一样,绝不是为零的。首先,寻找使交易成本达至最低点的初始产权的界定的过程是一个需要耗费成本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耗费的成本包括:测量的花费、收集数据的花费、预测各种可能后果的花费等等;而且,在这个寻求使交易成本达至最低点的初始产权界定的过程,这个最低点人类也许永远不能找到,能够达到一个误差不是很大的近似点就已经很了不起了。其次,私有产权的界定和实施是需要成本的,在有些情况下,这个成本也是惊人的,比如,要将清洁空气界定为私人产权并实施起来,这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如果建立私人产权的成本高于其所带来的收益时,人们不如不要私人产权。建立私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最有效的激励,但是,有些产品或服务是很难内部化的或者内部化的成本极其高昂,比如:国防、警察、气象、灯塔、高速公路网等等,这时,人们让这些产权保留在德姆塞茨所谓的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12]状态反而是更有效率的作法。
权利初始分配的成本问题也就是科斯定理的适用成本问题,它决定了科斯定理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能够带来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就是能够带来资源效率的科斯定理存在一个适用范围,即科斯定理适用于私人产权,但并不是任何产品或服务都适合建立私人产权。
五、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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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十六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页28。
[2]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页237。
[3] 新古典经济学研究人类的经济行为有两个基本假定:经济人的行为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这里所谓的经济人被假定为具有完善的理性、具有完全的知识。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则对经济人作了更符合人性的现实假定:一是经济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即人对复杂环境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二是人均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机会主义倾向。
[4]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其限度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理性不可能超越时代,为下一代人指明道路。勿庸置疑的是,我们现代人的理性一定比古代人的理性要高,同样勿庸置疑的是,未来人的理性比我们现代人的理性也一定要高。二是,个人的理性不可能超越整个社会。任何个人的理性不可能了解整个社会的全部情况,先知先觉的圣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整个社会秩序是自由的个人相互运动的结果,而不是圣人们设计的结果。
[5] 下面两点所讲问题主要是私有产权为什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问题,而不是科斯定理所强调的通过对私有产权的界定、配置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问题。私有产权制度一旦得以确立,则通过对私有产权的界定、配置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问题就更多地成了一个技术上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了。
[6]密尔顿·弗里德曼:《市场机制与中央经济计划》。来源于法律思想网,访问时间:2003年5月,
[7] 尤韦利.穆斯维尼,曾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他结束了乌干达国内战争并恢复了经济。转引自[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页75。
[8] 高鸿业:《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来源于互联网,访问时间:2003年5月,< http://www.stevenxue.com/ref_23.htm >。
[9] 机会主义行为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我看来,机会主义行为根源于人的自利本性,自利的个人一有机会自利便要自利,其中有些自利行为会使他人蒙受损失,但自己又可以逃避惩罚,这些损人利已的同时自己又无需承受惩罚的行为就是机会主义行为。形象地说,机会主义就是钻空子。“吃大锅饭”、“搭便车”、乘人之危、欺诈、隐瞒、偷懒、赖帐、投机取巧、甚至贪污受贿、偷窃等等都是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交易成本大大提高,一项制度若不能有效地阻止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则其难免要走向崩溃的境地。然而机会主义行为又是无法彻底的根除的,除非在只存在一个人的社会,孤岛上鲁滨逊不会有机会主义的行为,但来了一个星期五之后,这两个人之间就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存在了;并且任何制度防止机会主义的边际成本是上升的,当防范的边际成本等于机会主义带来的边际损害的时候,就达到了均衡点,在这个均衡点上,是最有效率的,过或不及都只会带来效率的损失。
[10] 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可资证明。国企改革改了许多年,国企的效率总不见根本性的提高,其症结何在?并非在于产权不明晰,而在于产权的受益者太泛化,经营者与监督者都不是国有产权的受益者,不能有效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腐败、偷懒、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开拓创新等等现象在国企中盛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企焉能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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