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br 发表于 2011-1-30 14:37
提这个问题原因是:学习到进出口这章时,曼昆提到如果净出口一个产品到日本,拿回5000日元放床底下,相当于已经投资了5000日元储蓄到日本了。
5000日元是对资产的所有权。开放经济只不过是更大的封闭经济而已,所以在一国内,如果自己收入大于消费,那么剩余的便是已经投资出去的储蓄,手上的现金只是对资产的索取权凭证而已。
这个理解我觉得应该没问题,但曼昆提到了金融市场,我便糊涂了
这里还是本版别的帖子中屡次提到的那个问题:这里的“投资”究竟是什么意义?
出口本国本年生产的实物产品,换来别国开出的信用凭证,若把这种行为也称作“投资”,这里的“投资”究竟是什么意义?这种投资肯定不是国民经济核算(支出法)中的“投资”(更细一些说,叫“资本形成总额”)。
当然,若我们特别规定:支出法中的“出口”就是属于一种“投资”,这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为最终产品的某种使用方式赋予什么名称,这只是名谓的问题。不过,这里负责任的话,应该继续指明“投资”究竟要包含哪些内容。
将索取权凭证或信用凭证间的交易也称作“投资”,若这种投资没有对应最终产品的使用,也肯定不是国民经济核算(支出法)中的“投资”。
国民经济核算中的“投资”与“储蓄”对应的都是“产出”。
另外,若将索取权凭证或信用凭证间的交易称作“资本输出”,那么,哪种凭证的输出才算“资本输出”呢?(单纯资产间的交易,必有一种资产进来,另一种资产出去,要把哪种资产的出去称作“资本输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