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等量劳动相交换”只是特例,不是通则(上)——另解《资本论》(43)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交换;等价交换;特例
主流马派一再强调商品交换是遵循所谓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的。我认为所谓“等量劳动相交换”是有严格的主,客观的前提条件的,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客观的前提条件是指:自然等资源是足够丰富的且不存在私人占有,人们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无偿地自由地取用任何资源。诸如斯密举了经典的鹿与海狸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例子。他写道:“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之前的社会原始不发达状态中,为获得各种交换对象所必要的劳动量,看来是能够提供交换准则的唯一根据。例如,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若其所需要的劳动经常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则海狸一头当然能换鹿二头。所以,通常需要两天或两小时劳动制造的产品,有加倍的价值。”[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42页。]主观的前提条件则是指:所有的劳动者之间的各种劳动能力都是无差别的假定,即“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12,755]只有在具备了上述两方面严格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导出商品交换“只有一个交换率”——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结论。但是,上述的前提条件只适用于人类社会初期的所有的劳动者都只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者,从事的只是简单劳动且没有明显分工的情况。马克思的确继承并突出了这一前提——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出发点[见郑怡然: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出发点[J]。晋阳学刊,1997,(2)。46—49。以及本另解(15)]。但是按这样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交换的双方一般谁都不会得到额外好处。在各个劳动能力不存在差距的条件下,那么,只有在自然条件不同的地区才有必要进行商品交换;在自然条件相同以及各个劳动能力不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各个消费者自己制造必需品更省事:因为那样还可免去为进行商品交换而多耗费额外的时间。这样一来,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连解释原始的物物交换都勉为其难,如何期望它能解释有资本等等参与的复杂的商品交换?
在人类初期日常需要的有限的简单物品中,就人类的劳动能力来说,完全可以由自己生产来满足,为什么后来要通过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来获得对某些物品的满足?为什么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取得所需要的物品?交换是否会给双方都带来某些好处?实际上,商品交换的深层原因在于客观上各个生产劳动能力发展的不平衡,存在着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并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交换背后隐藏着某种“共同的东西”。客观的事实正是在商品交换或劳动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双方都有可能获得李嘉图所指出的比较利益——能够节约自己的劳动!在文明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各个劳动者的各种生产劳动能力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事实的,在这种多样化的生产劳动条件约束下的商品交换,交换的双方就都有可能得到好处。因此,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产生的深层动力是源于人们对比较利益的追求(代价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而比较利益的产生又是基于人们的生产劳动能力发展的不平衡。斯密所说的人类有互通有无,……的倾向中的“有无”二字,正是反映了各个经济单位(可以小至个人)之间的生产劳动能力的差别。某经济单位拥有多余的某物正是说明了该经济单位在此种产品的生产劳动上存在着优势(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综合优势),即该产品的生产力特别高;另一经济单位缺少某物正是说明了该经济单位在此种产品的生产上存在着劣势,即该产品的生产力非常低。正是由于各个经济单位在生产各种产品的生产力上存在着差别,特别是在生产各种产品的相对生产力上的差别,才使得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成为可能并为交换的双方都带来比较利益。事实上,最初的交换比例,是交换的双方各自根据自己交换出去的商品的各种耗费与若自己生产对方商品将要或可能的各种耗费进行比较与评价,然后通过协商博弈决定的。交换的双方都只能以自己的生产能力为标准去衡量对方的产品,都认为自己要耗费更多(与自己用于交换的耗费相对比较)才能生产出对方的产品,因此才愿意与对方进行交换。当双方都只是以各自的生产能力为标准自己与自己进行比较时,则由于双方所使用的各自的标准不同,就根本无法确定交换的所谓劳动量是否“相等”,因而交换只能说是平等的自由的交换。(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