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讨论的只应是商品价值——另解《资本论》(58)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价值;商品价值;交换价值
哲学“价值”概念最一般的意义是指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哲学的“价值”范畴比经济学价值中的“商品价值”范畴要广泛,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前者是来自人类活动各个领域的一种理论抽象;后者仅仅是来自商品交换这一具体领域的理论抽象。“商品价值”只是“价值”范畴总体中的一个特殊的部分,是商品经济的特殊的范畴。
哲学“价值”具体化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关系或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或“有用性”,即所谓的人与事物的关系。因此事物的“价值”是指事物对人的“有用性”。事物对人的“有用性”只有在事物对人的关系中才存在,离开了对人的关系就不存在了(无人的世界也就无所谓“价值”。因此“价值”具有人类的主观评价的含义)。哲学“价值”的原义在经济学中就是指经济事物的“价值”,表现为该经济事物对主体的“有用性”(通常有用性有直接有用性与间接有用性之分),也就是表现为所谓的人与事物的关系。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就已认识到并一致肯定经济事物对主体的“价值”(“有用性”)有两种表现:一是经济事物对主体直接使用意义上的“有用性”,这是作为消费品直接使用该事物的固有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二是经济事物对主体间接使用意义上的“有用性”,这是使用该事物作为商品以交换它事物的“有用性”,表现为该事物的交换价值即交换能力的大小(后又简称为“商品价值”,因此“商品价值”是与商品交换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所以,同一种事物既可以作为消费品,也可以作为商品使用,但对于其所有者而言,则表现为具有可消费性或可交换性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特性的事物(前一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因此“商品价值”(交换价值)只是经济事物的两种“价值”表现(即“有用性”)中的一种,其内涵是比较狭窄的,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只存在于交换关系之中。商品交换的过程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的过程,而交换双方利益的得失是通过“商品价值”的确定来实现的。因此,“商品价值”只是借助于事物来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孤立的事物本身是无所谓“价值”的(即不是静止的先验的存在)。是因为人类的相互评价,“商品价值”才产生并被衡量与表现。可是在以往“价值”的争论中,人们常常将所讨论的问题越出了“商品价值”的特殊的有限范围,变为泛泛讨论人与事物的关系或劳动与一般意义“价值”的关系问题,陷入这样泛泛的争论不能取得共识就是必然的了。
我们要讨论的“商品价值”并不是指事物直接满足主体需要的这种单一的客体与单一的主体的关系(因为直接满足主体需要的叫做消费品而不是叫做商品)。“商品价值”只是表现人们拥有某商品因而具有了换取其他商品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大小是一种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经济学量,可以用全社会统一的有效劳动量来表现,而且只能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世俗所说的商品交换并不是指不同商品之间自己会跑到市场上去进行的交换,而是指两个不同商品所有者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因此,虽然“商品价值”按“价值”的原义是指商品这个客体能够满足商品所有者这个主体用于交换其它商品的关系,表面上似乎也只表现人与事物的关系,但它却从原来的反映单一人与事物的关系,转化为反映的是人与人的交换各自所拥有的劳动的复杂关系。这里的关键在于,正是因为商品这个客体“价值”是指通过市场交换来间接满足主体需求的一种关系(但也要能直接满足另一交换主体的需求),因而就与交换的双方主体都有关系,从而使客体“价值”由单一的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转变为单一客体与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两种商品交换存在着四种交叉关系),进而就转化为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交换各自所拥有的劳动的关系,这是相互的相对关系。表现为商品所有者所握有的商品的交换能力(即“商品价值”)的大小。
各种商品价值理论的分歧主要有二:一是事物用于交换的“有用性”来源可以有多种抑或是仅仅来源于劳动;二是如何衡量表现“商品价值”即“有用性”!我的观点是事物的“有用性”来源可以有多种;劳动并不就是商品价值!但可以用全社会统一的有效劳动(量)来表现商品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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