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但是现代有些自然资源和非劳动产品也进入交换领域,所以,有的经济学家建议将商品的定义扩展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这种在实质上企图否定商品的劳动性的定义是完全不可取的。这里他们所说的自然资源和非劳动产品,其实应当是在说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以及天然的使用价值的交换。而实际上,二者的交换同样是建立劳动基础上。
一、自然物的交换比例取决于各自占有劳动的耗费数量在分析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概念时,我们已经指出,对天然使用价值的占有行为,也是劳动。被交换的自然物,必然只能是被占有的自然物,从而也是劳动物,是劳动产品。必须指出,被交换的自然物之所以成立劳动产品,并不只是单纯地因为占有行为被规定为劳动,而是自然物之间的交换比例的产生依赖于占有行为的时间耗费。也就是说,使自然物成立等价交换的,仍是它们各自耗费的占有劳动数量。
古人上山捡柴,下海捕鱼,樵夫上山捡的柴是自然物,渔夫下海捕的鱼也是自然物。樵夫的柴之所以成为樵夫的占有物,是因为樵夫上山捡柴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劳动,但柴并不因此变成人工物,它是自然的产物,因为樵夫没有改变柴本身的物理性质,只是单纯的占有。同理,渔夫下海捕鱼的行为也是劳动,但鱼本身也还是自然物。如果二者发生交换,在这种纯粹的自然物与自然物的交换中,使他们成立等价的,是柴和鱼本身的性质么?假如说100斤柴与20斤鱼成立等价,这种等价是如何成立的呢?其实就来源于他们各自一天的占有量。如果樵夫平均一天捡100斤柴,渔夫一天捕20斤鱼,那么樵夫一天的捡柴量就和渔夫一天的捕鱼量相等,因为它们同样是耗费了一天的劳动时间的生产量。自然物虽然可以成立交易品,但最终仍是必须以在它们身上必然要耗费的劳动量作为交换依据。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交换比例取决于未来该处资源的开采劳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总和自然资源在它被交易时,通常它都还没有与土地脱离联系,因此它不是被占有的自然物。由于占有劳动尚未实施,此时的自然资源并不是劳动产品,但它却作为商品实实在在地发生交易。这种情况是否推翻商品是劳动产品这个定义呢?我们认为并没有,事实上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交易也同样遵守价值规律和交换规律的要求。
那么自然资源的价值基础在哪里呢?作为商品,它的最终目的是成为消费品,满足人们的需要。如果自然资源不与土地脱离联系,那么人们就永远没有办法占有和消费它,也就没有办法取得任何的实际利益。当然,自然资源能够以所有权的名义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流转,但考察这一系列的流转就会发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转让交易只是一个零和游戏,永远是转让方获得利益,受让方支出利益。是什么让受让方愿意承担这样的代价呢?要么是笃信有第三方会以更高的价格接受转让,要么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益能够弥补支付的代价并产生盈利。所以,自然资源所有权流转的价值基础不是任何已耗费的劳动,而是对未来的劳动收益期待。假如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价支付等于或者超过了未来的开采劳动所能带来的利润,这种流转便不可能继续成立,最后的买方就必须通过开采这个自然资源,才能收回支付对价甚至实现盈利。
自然资源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自然资源本身,而是为了将来从自然资源中开采出矿石进行交易,虽然前期的交易标的是一个法律权利,但它实际的经济标的,或者说它的价值基础,是开采资源带来的预期利润,即开采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总和。追根究底,它仍是劳动产品的交换,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所真正指向的劳动产品,是包含开采劳动的矿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