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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阶段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

  盼铁成钢

      有人总在想实行按劳分配(或者按劳分配为主体),不是说这种想法不好,而是因为不可能——按劳分配(或者按劳分配为主)原本并非市场经济(即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历史条件下(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别的什么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实现)的分配方式。


      中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还将至少贯穿这个历史阶段,企图把按劳分配(或者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阶段头上,既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也是脱离实践的幻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初次分配该实行什么样的收益分配方式呢?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就是就是新中国经过艰辛的探索所作出的响亮回答(参阅:《【争鸣】: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https://bbs.pinggu.org/jg/kaoyankaobo_kaoyan_1127660_1.html


   初次分配中两种不同“游戏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情况的比较:

   两极分化还是共同富裕,关键在初次分配,要害在收益分配。历史表明,社会两极分化源于初次分配,是由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游戏规则”直接决定的。消除两极分化的要害在于“游戏规则”的变更。


  一,某生产经营实体基本情况设定:

  1. 资本(要素)总额:150万元。

  资本(要素)总额构成:

  A——纯投资者(不参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东”们) 出资100万元。

  B——既投资又投劳者(参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东”们)出资50万元。

  2. 劳动(要素)总量:B + C且B=C。

  劳动要素构成:

  B——投资的投劳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东”们)投入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

  C——纯投劳者(雇佣的员工们)投入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

  3.可分配收益(剩余价值、利润)情况:

  剔除生产经营全部成本和各项“社会扣除”后,每年度实际可分配收益 15万元,五年实际可 分配收益共计75万元。


  二,两种不同的收益分配“游戏规则”设定:

  1. 收益由资本(要素)独占:

  按传统和现实的初次分配“游戏规则”进行分配——资本(要素)独占全部收益(按资分配——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

  2. 收益由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共享:

  全部收益由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共享且各自占比为50%。

  资本(要素)所得收益,仍实行按资分配(按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进行分配。

  劳动(要素)所得收益,按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收益进行分配,因B=C,故各占50%。


  三,按不同收益分配“游戏规则”分配的分配结果:

  1. 收益由资本(要素)独占的分配结果:

  A,年收益分配所得为10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50万元。

  B,年收益分配所得为5万元 。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25万元

  C,年收益分配所得为0元。 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0元。

  2. 收益由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共享的分配结果:

  A,年收益(资本要素)所得为5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25万元。

  B,年收益所得(2.5+3.75)为6.25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31.25万元。

  C,年收益(劳动要素)所得为3.75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18.75万元。


  简明的对比可见:从“1. 收益由资本(要素)独占的分配结果”看,只有一个必然——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源于初次分配对劳动的剥削。

  相比之下,从“2. 收益由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共享的分配结果”,由于收益分配中资本所得占比(剥削)的减轻,贫富差距趋于缩小,呈走向共同富裕的趋势。


  剩余价值理论暴露出”资本“发财致富的秘密,揭示了剩余价值分配对”劳动“的不公和导致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不搞两极分化的共同富裕之路,没有任何理由长期因袭这种不公,没有任何理由不着力逐步改变这种不公。

  初次分配是基础。因而不得不说:没有初次分配“游戏规则的”变革,必然走向两极分化,没有收益分配方式的创新,就没有共同富裕可言。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仅上世纪建国初期有过实践尝试、探索,本世纪在公有制领域也有过探索、尝试:“在分配原则上,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发布日期:2012-04-05 信息来源:杭州市国资委 《杭州市国资委创新分配方式……》)。


  “在分配原则上,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杭州国资委在收益分配方式的探索、尝试,是新的收益分配论——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实践探索、尝试。虽然进行得不一定很顺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仅就其能“在分配原则上,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而言,相比于收益分配历来与劳动要素毫不相干的资本要素独占收益,无疑在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史上开启了伟大变革、创新。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的探索与尝试,不应该仅限于杭州、国资委旗下的企业,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初次分配做起,开创新的收益分配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降低资本所得占比,逐步提高劳动所得比重——逐步减轻直至最终彻底消灭剥削,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既逐步还利于劳,且让资本仍有利可图,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相适应的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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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4 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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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6 11:09:09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2-6-25 13:50:58 |只看作者



zhengyr 发表于 2022-6-25 11:23
请明确几个概念:1、公有制企业收益指的是什么?它是否可以有正值、零、负值三种情况?劳动要素如何参与负值 ...

        答这位网友一:
       很感谢这位网友查看了拙帖并提出问题。
      1.关于收益指的是什么。      帖子中对收益个人将其界定为:剔除生产经营全部成本和各项“社会扣除”后,每年度(即一段时间内,当然也可以以月、季度、半年计)实际可分配收益。也就是说,这里的收益,指的是生产经营实体内部可分配的剩余劳动成果或者称利润。至于您问到的“公有制企业的收益”,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可分配收益显然只能是全部收益中的一部分——除完全自负盈亏的外,主要为完成上缴后由内部自主分配的“返利”、“提留”部分。
    2.公有制企业(收益)是否可以有正值、零、负值三种情况?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别的什么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主体,无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当然都面临这三种情况。
       杭州国资委“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的实践探索与尝试,应该就是公有制生产经营实体中的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实践探索、尝试。本人在帖子中认为:杭州国资委的探索、长期“虽然进行得不一定很顺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仅就其能“在分配原则上,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而言,相比于收益分配历来与劳动要素毫不相干的资本要素独占收益,无疑在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史上开启了伟大变革、创新。
    年景有好有差,收获有丰有歉,历来如此,尤其是科技落后,完全靠天吃饭的时代。

    中国历来有积谷防饥,以丰补歉的理念和传统。不同地区、行业、领域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收益既然由生产经营实体自主分配,那么,如何防止、避免零收益特别是收益为负值的情况下的无收益可分配,我想这个完全用不着“理论家”们过于操心,共产党历来讲相信和依靠群众,还是相信和依靠群众吧,在社会主义(尽管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群众一定能在实践中探索并找到比非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制企业更好的解决途径、办法。
    以上都是个人看法,今天就先谈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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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6 11:10:04
zhengyr 发表于 2022-6-25 11:23
请明确几个概念:1、公有制企业收益指的是什么?它是否可以有正值、零、负值三种情况?劳动要素如何参与负值 ...

        您说:2、公有制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是否受到“剥削”?要“占比”多少才能说“没有受到剥削”?!
     再对您谈点个人看法:
     您这里提了“两问”,从前一问来看,您似乎对公有制的初次分配中是否存在剥削现象表示存疑。而从后一问来看,您又似乎认定在公有制的初次分配中还存在剥削现象,只是“占比”多少而已。个人以为前后似乎多少有些自相矛盾。这样的问题,希望您能有自己的主见。
      个人以为,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认为,公有制在分配中不存在剥削。
      本人认同这种观点。原因在于,与私有制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归个人私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公有制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剩余价值、利润)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私有(不会落入私人腰包),并且收益(剩余价值、利润)不会转化为私人资本(即不会转化为私人用来作为剥削的工具),因而本人认同这种观点。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有制改革的发展,不少公有制改成了股份制,而已经股份制了的公有制中,有些已经有私有制资本参与其中,这些公有制在进行收益(剩余价值、利润)分配时,同股同利嘛,必然有部分收益归私有制资本所得——落入私人腰包,这样再说公有制在分配中不存在剥削就有些说不过去了,至少应该承认被私有制资本拿走的部分属于剥削所得。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之于公有制企业,对调动、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巩固、壮大、发展公有制经济,无疑具有积极作用。所以,在下认为:在分配原则上,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杭州国资委在收益分配方式的探索、尝试,是新的收益分配论——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的实践探索、尝试相比于收益分配历来与劳动要素毫不相干的资本要素独占收益,无疑在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史上开启了伟大变革、创新。      至于公有制生产经营实体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占比”该是多少,个人以为,即使同为公有制,但具体情况却千差万别,能用于自主分配的收益(包括上缴后的“返利”、“提留”等)也情况各异,因而各路“专家”大可不必太操心,也无须过于忧虑,更不能“一刀切”,要鼓励、相信并依靠广大劳动群众通过实践探索,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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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6 11:11:20
zhengyr 发表于 2022-6-25 11:23
请明确几个概念:1、公有制企业收益指的是什么?它是否可以有正值、零、负值三种情况?劳动要素如何参与负值 ...

        答这位网友一:
       很感谢这位网友查看了拙帖并提出问题。
      1.关于收益指的是什么。      帖子中对收益个人将其界定为:剔除生产经营全部成本和各项“社会扣除”后,每年度(即一段时间内,当然也可以以月、季度、半年计)实际可分配收益。也就是说,这里的收益,指的是生产经营实体内部可分配的剩余劳动成果或者称利润。至于您问到的“公有制企业的收益”,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可分配收益显然只能是全部收益中的一部分——除完全自负盈亏的外,主要为完成上缴后由内部自主分配的“返利”、“提留”部分。
    2.公有制企业(收益)是否可以有正值、零、负值三种情况?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别的什么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主体,无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当然都面临这三种情况。
       杭州国资委“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的实践探索与尝试,应该就是公有制生产经营实体中的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实践探索、尝试。本人在帖子中认为:杭州国资委的探索、长期“虽然进行得不一定很顺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仅就其能“在分配原则上,明确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而言,相比于收益分配历来与劳动要素毫不相干的资本要素独占收益,无疑在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史上开启了伟大变革、创新。
    年景有好有差,收获有丰有歉,历来如此,尤其是科技落后,完全靠天吃饭的时代。中国历来有积谷防饥,以丰补歉的理念和传统。不同地区、行业、领域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收益既然由生产经营实体自主分配,那么,如何防止、避免零收益特别是收益为负值的情况下的无收益可分配,我想这个完全用不着“理论家”们过于操心,共产党历来讲相信和依靠群众,还是相信和依靠群众吧,在社会主义(尽管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群众一定能在实践中探索并找到比非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制企业更好的解决途径、办法。
    以上都是个人看法,今天就先谈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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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6 11:15:01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2-7-1 16:01:46 |只看作者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认为,公有制在分配中不存在剥削。
      本人认同这种观点。原因在于,与私有制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归个人私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公有制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剩余价值、利润)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私有(不会落入私人腰包),并且收益(剩余价值、利润)不会转化为私人资本(即不会转化为私人用来作为剥削的工具),因而本人认同这种观点。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有制进行“股改”、“混改”的进程,不少公有制改成了股份制,而已经股份制了的公有制中,有些已经有私有制资本参与其中,这些公有制在进行收益(剩余价值、利润)分配时,同股同利嘛,必然有部分收益归私有制资本所得——落入私人腰包,这样再说公有制在分配中不存在剥削就有些说不过去了,至少应该承认被私有制资本拿走的部分属于剥削所得。
      公有制中尚出现了收益落入私人腰包的现象,占“半壁江山”的非公有制呢?对此,即便劳动者并不心甘情愿,又能怎么着、该怎么办呢?——走社会主义道路、走共同富裕,必须变革初次分配中旧的收益分配“游戏规则”,创建新的、能逐步消灭剥削的“游戏规则”。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初次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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