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22)——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时间;简单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这个论坛上,对马克思在经济学中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很多的解读!我曾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议》[郑怡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议[J]。江汉论坛,1998,(4)。14—16。]及《再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郑怡然:再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J]。江汉论坛,2001,(4)。10—12。]的文章中,讨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与量的两方面的重要规定性,现在加以补充修订概括起来主要有:
1、在马克思的理论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无差别的同质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表示的是有经济意义的有效劳动量,不具有自然尺度时间的那些内涵与特性。它只是生产领域中的作为出发点的起点形态的自然尺度的个别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经过社会评价化为后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经济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理论上只是事后用这样的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有效劳动量)来表现商品价值的!
2、现实中生产资料、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等都不相同的各个别生产者在生产同种同质商品时的具体活劳动耗费是有很大的质与量的差别的!有人说把这些劳动进行“加总、混合、”成所谓的“混合化劳动”就成为无差别的同质劳动,这要认真加以辨析!不同质的具体活劳动耗费的平均值是和三匹马与两只牛之和的平均值一样,是无任何新意的数值,和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本义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3、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以及商品价值是状态量的观点来看,各个生产同种同质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时的流动状态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活劳动时间都只是过程量,经过加权平均后所得的值不会变质为状态量,或马克思的凝固状态或物化形式上的劳动量。
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各个别劳动时间的关系是化为的关系,而不是求平均值的关系。化为的本质是将不同质的量转化为同质的量,而求平均值的前提则必须是同质的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平均化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自然尺度时间是受限的(一天只有24小时),而计量劳动量的经济尺度时间是不受限的——“例如一日较高级的劳动化为X日简单劳动”[23,224]。
5、各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马克思的原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仅是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众多生产者的竞争所形成的结果,它还应该是社会上所有生产部门之间的众多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商品之间进行比较与交换的结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体现着各个生产者通过互相交换商品来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所以,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是同质的,它绝不是“部门内的”概念!只有当全社会所有部门的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同质的,即都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互之间才能进行量的比较与交换。
这里特别提供姜启渭先生在《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的“对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双重含义问题的再探讨 ——重审译文引发的思考”一文中谈到,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全集版中译文不妥。在它译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时,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3,52]他认为其中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译法不妥。而我国最早著名翻译《资本论》的两位学者郭大力、王亚南于1953年和1963年在此处则译作生产“任一个”[马克思:《资本论》,中文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11页]或“任何一个”[马克思:《资本论》,中文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0页]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任何一个”是指全社会的各行各业的不同商品,而不是局限于某种行业的单一商品。因而郭、王译文是准确的和正确的。姜启渭先生的这一译法上的说明,说明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绝不是部门内的概念。
6、马克思说“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23,51]这就指明,主、客观生产条件以及自然条件,都决定着自然尺度劳动时间以及经济尺度劳动时间的变化。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就包含着生产资料、土地等要素对商品价值的确立是有贡献的重要含义了,也就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量的确立过程中是有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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