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与行人分担,改为机动车全部承担。这导致机动车与行人相遇时,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程度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A 提高;降低。B 降低;提高。C 提高;可能提高可能降低。D 降低;可能提高可能降低。
大家认为这道题应该怎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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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选a
这道题应该把一些极端的情况排除在外,比如行人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来获取赔偿,在排除地到这种因素的情况下,行人的行为应该不受是否赔偿的影响,并不会因为要分担损害而变得更谨慎,因为不需要分担而变得大胆起来,因而,由于造成事故的一方是稳定的,这是由个人的心理因素习惯性格等其他东西决定的,而另一方变得更谨慎,因而可以降低事故的可能性。
c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法规推出使驾驶员谨慎度提高,事故发生率下降;使行人的谨慎度降低,事故发生率上升。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
如果看作一个抢道博弈的模型的话,对于行人来说最优策略是抢道,而司机知道这一情况后必然选择让道,所以我认为司机的谨慎程度是提高的,交通事故可能性下降
答案是几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如何分析拉,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是机动车主,还是行人,在理性的本能下,谁也不愿意车祸发生.而一旦修改后,机动车主应会更加小心,但是,行人的自觉性和心理优势有时候会冲混头脑,因为他们可能认为一旦出事故,车主负责,这就回减轻他们的防范意识.而对于车主,因为他们比较专业,所以即使更加小心,他们所能减少的事故量有限,而行人的安全意识减弱,会大大提高事故量,既边际替代的问题.所以b是比较正确的答案。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对于司机来说, 在办法颁布的初始阶段其谨慎程度会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在一天的小心处事中,成本不断的累积, 其抵制情绪也不断增强, 只要不出现事故,这种成本就会超过小心处事可能带来的效用。办法对于曾肇事的司机会有很好的约束。
对于我们这样的谨慎的行人来说,办法的怂恿还不怎么显著,总是会仔细的考虑出事后的巨大成本。
但是大多数行人是不会经过这样的一个过程, 在如今行人也须负责的环境下,行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尚且居高不下,尤其是在过马路时一时的冲动总是会占支配的地位。
这样看来,c还是比较合适的。
但是从实际结果看选c,政策的一方侧重的是司机,其实事故的本身是两方,如果只是对一方进行约束,而对另一方没有必要的约束的话,那么结果很明显了!个人见解!这个相似的案例在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上出现过!不过情况是对酗酒者的规定,但是我想差不多!看看分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