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推出劳动价值论,已有一个多世纪。在这个理论盛行之时,马克思的支持者们把这一理论奉若神明,从来也未曾想过它有什么关键问题,存在什么主要缺陷。
至此,本文就从常人的眼光,通过常识再来剖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文之所以称“再批判”,是因为跟以往不同,是从另一种角度对该论进行批判。也就是,资本所有者参与生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作为生产者之一来考察。
要生产,就有投入。投入包括资金、设备和技术等。我们把这个投入称之为资本,并设资本为A。有了资本以后,还需人来利用,亦即生产。进行生产的人,我们称为生产者,并设生产者为B。有了资本,有了生产者,便能生产出收益。我们设收益为C。于是:
(1)A+B=C
这里的算术式仅为理解式表达,而非真正运算,也就是说,重在“述”,而非“算”。此外,我们设定是营利情况,即C>A。
生产者既有受雇的工人,也有资本所有者本身,即资本家。因此上述(1)变为:
(2)A+B1+B2=C
B1为工人,B2为资本家。
接下来,我们设工人的收益为W1,资本家的收益为W2,得:
(3)A+W1+W2=0
注意,这里的0表示收益C已转化W,分别分配给工人和资本家,表示工人与资本家一个环节合作和分配的结束。收益在不断分配下去,合作生产一环接着一环,直至结束。但对此,马克思认为收益C除工人工资外,全被资本家占有了,资本家的收益应是“工资加利润”。我们相应设资本家的W2为x和y两部分,得到:
(4)A+W1+(x+y)=0
如果等式(4)成立,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资本家收益(x+y)中的x必须得以确定,然后才能C减x,得出占有的y。那么,x或y能确定得了的吗?也就是说,资本家给自己开出多少的量作为工资,作为生活资料?资本家可以跟工人一样生活得很简朴,也可以花天酒地、纵情消费,把己方收益花光。另方面,资本家又如何确定得了下次扩大再生产需用多少资本,即A+y呢?在生产环节尚未结束之前,y只能是估算、推测,不代表确定,没有应不应该,或合不合理之说。因此,等式(4)不成立,是站不住脚的,只有等式(3)才正确地描述资本家和工人合作生产的一次分配环节或过程。
实际上,工人的收益也已经包含了“工资和利润”两部分,由资本家跟工人共同商定,确定下来提前垫付或预付给了工人。等式(3)演化为:
(5)A+(W1+C1)+(W2+C2)=0
此外,资本家可以用其收益满足其生活资料和投入下一环节的生产,工人也可以用其部分收益满足其生活资料外,剩余的可投资创业,成为资本家。事实上,工人不知,也无需关心资本家的收益将拿去干什么,同理,资本家也不知,也不会关心工人将用其收益干什么。于是:
(6)A+(x1+y1)+(x2+y2)=0
大家用其收益干什么,属于私人领地,谁也无权干涉,干涉私人领地,就是侵权。因此,如果工人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资本家也同样可以说工人剥削了资本家。尽管资本家看上去是拿大头,工人拿小头,但剥削与所得大小头无关。(资本家为何拿大头,属于另外的话题,此文不表。)
世上有没有资本家“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从而确定x呢?有,肯定有,但只有神才能找到,人是找不到的,它跟“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一样,只代表一种虚拟,不代表现实。同时,现实中这种虚拟也仅仅是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家和支持者内心的“剥削”依据有指导意义。此外,就算这个可以找到,也只是一个技术性用途,做不了道德判断的依据。资本家花费自己的劳动所得,是简朴是奢侈,与道德无关。
综上,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占有”除工资外的全部剩余收益(利润)根本站不住脚。
正如很多人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谬误不在运算上,不在逻辑推理上,而在认识事物的方法上。他的运算和推理很完美,如同建造了一栋豪华精致的大厦,但楼基却建在沙滩上,一推就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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