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只要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社会价值”来决定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用商品本身所实际凝结着的“个别价值”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则产生这个问题就不可避免。
社会必要劳动,就是行业劳动。行业劳动,就是个别劳动。
个别劳动之和=个别产品之和=行业产品=行业劳动。
那么,为什么不说个别劳动,而说行业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亦即价值)呢?
这是为了理论上的便利。
譬如,在面包行业,企业1是100人年的劳动=100吨的产品,企业2是230人年的劳动=360吨的产品,五花八门,各各不同。
所以,进行整体化、平均化、均匀化、标准化的处理,得到整齐划一的行业劳动,这样就便利。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不是社会必要劳动(即行业劳动),而是个别劳动。个别劳动量=个别产品量。这是基础,基石。
人们的劳动,本来就是个别的。这是你的劳动,那是我的劳动,这个企业1有劳动,那个企业2有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