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
第一,商品的“自然形式”或“自然形态”是“产品”;
第二,价值的“自然形式”或“自然形态”是“社会劳动的耗费”;
第三,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交换价值”【注1】。
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出版发行后,却修改了这一观点。他指出:“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 详见:《马克思致路德维希·库格曼》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的“......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不是指“同质且不等量”的“社会劳动”(价值),是指“各种不同”且“不等量”的“社会劳动”(交换价值)【注2】。
可见,社会需求具有结构性。为此,社会需求的内在结构以及数量上的差异,要求社会劳动具有相应结构性以及不等的数量限界。同时,社会劳动的结构性以及不等的数量限界,表现为社会产品具有相应结构性以及数量上的不同比例。
马克思在这里,最终把“社会劳动”(交换价值)与“抽象劳动”(价值)区别开了。“抽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特殊形式。
【注1】:我以为,“价值”和“交换价值”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或则说,“交换价值”不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注2】:一旦,马克思将“不同的劳动”,与“不等量的劳动”,一起并入“社会劳动”中,则“社会劳动的实现形式”中隐蕴着社会劳动的“同质性”随之消失,“价值内涵”——“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也随之消失。正因如此,马克思指出,“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价值”。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二字之差”,可谓是“天壤之别”。尽管,保留了“社会劳动的联系”和“实现的形式”等限定词,但此时马克思清楚,“不同的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注:不同的生产要素)与“同一的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注:劳动力要素)相比,前者(交换价值)比后者(价值)更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