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7-4-17 12:33:00的发言: 在劳动量上的进行分析时,两人合作劳动1小时的劳动量难道仅仅是两人不合作时的两倍吗?——这个问题就是劳动合作程度改不改变劳动量(价值)?不用多说,马克思根本就没有看到或者是不愿意看到这变化。从个人看,在马克思逻辑下劳动量应该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即Q=FT,可是马克思不知为什么就是认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决定,与劳动力无关。考虑到劳动力对劳动量的决定后,我们可以认为倍加关系是由于劳动力大小不一样造成的,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倍加关系统一于一个原理之中。不仅如此,从Q=FT我们还可以对劳动的合作进行分析。个人分析的结果是:n个人的合作劳动时总劳动力往往大于n个人分开劳动时劳动力的加总。这就是说两人分开劳动时的劳动力都为10单位,那么两人合作抬石头时的总劳动力往往大于10单位。造成这种变化在于合作劳动中肯定也必定要加入新的组织因素,它使劳动内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总劳动力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展现出来。就好比碳,在一种组织方式下是石墨,在另一种组织方式下是金刚石;好比一群人,再一种结合方式下产出低下,再另一种结合方式下产出极高。
我为什么说合作劳动时所产生的产品或使用价值(这可能就是你所谓的劳动量吧)不一定等于(但包括)合作系统的各劳动者的劳动力之和,大于、小于、等于都有可能呢?
假设在一个只有甲乙丙三个人的工厂生产同种螺丝和拉链的劳动生产事件中:甲的生产螺丝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8个,生产拉链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8条;乙的个人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6个,生产拉链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10条;丙的个人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10个,生产拉链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6条。
那么,该工厂螺丝的平均生产率为:(8个/每小时+6个/每小时+10个/每小时)/3人=8个/每个人每小时;螺丝的平均生产率为:(8个/每小时+6个/每小时+10个/每小时)/3人=8个/每个人每小时;
该工厂拉链的平均生产率为:(8条 /每小时+6条 /每小时+10条 /每小时)/3人=8条 /每个人每小时;螺丝的平均生产率为:(8条 /每小时+6条 /每小时+10条 /每小时)/3人=8条 /每个人每小时;
如果你是老板,甲乙丙三个人每天都工人8个小时工资都一样每天30元,螺丝和拉链批发给客户的价格相同都是1元。那么,你如何分配甲乙丙三个人的工作才能使产量或收益最大化?
其实这就是个劳动时间量或劳动费用一样,求产量最大化的题目。
已知甲的生产螺丝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8个,生产拉链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8条;可见,对于你来说,甲生产螺丝与生产拉链的数量一样,因此,不管甲8个小时的劳动是生产螺丝还是生产拉链对你的收益都一样;即都是8×8×1元=64元。
已知乙的生产螺丝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6个,生产拉链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10条;可见,对于你来说,乙生产螺丝与生产拉链的数量不一样,因此,乙8个小时的劳动是生产生产率较示高的拉链对你的收益最多,即乙8个小时生产拉链总产量是:(10条/每小时)×8小时×1元=80元;
已知丙的生产螺丝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10个,生产拉链的生产率为平均每小时6条。可见,对于你来说,丙生产螺丝与生产拉链的数量不一样,因此,乙8个小时的劳动是生产生产率较示高的螺丝对你的收益最多;即乙8个小时生产螺丝总产量是:(10个/每小时)×8小时×1元=80元;
因此,你最高收益肯定是:64元+80元+80元=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