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也有价值――就价值内涵问题再回靳毅民
就价值内涵问题再回靳毅民
以下【】为本人所作――黄焕金
就价值内涵问题再回黄焕金
靳毅民
黄焕金是有思想的人,非常愿意与黄焕金先生进行交流
综合你的《关于价值问题回靳毅民先生》一文,我认为你的价值内涵就是价格,比如你认为价值不过是费用及其补偿而已,而你也承认费用表现为价格。另外,从你所提出的:“马克思最后用价格来定义价值”都表明你实际上就是把价格当作价值了。尽管你提出了,“‘费用及补偿’”这个机制。在假设完全没有货币与价格的原始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存在,至于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作用,不仅没有否定这机制,而是使其具有了更高级更复杂的形态了。”但是,在没有货币的情况下,商品交换存在商品交换的比例,商品交换比例同样属于一种价格的形式,只不过货币是一种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把所有的交换比例折射到这种特例的商品上去而已。所以即使在没有货币存在时就存在你的“费用及补偿”,但仍不能否认你的价值内涵实际上就是价格。
【虽然我认为价格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与价值本没有本质差异。但我仍然认为我的价值论――代价补偿――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价格论,其中的价值意义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价格。对于我的价值论来说,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先生还没有了解到。我经常认为,当价格与价值存在偏差时,便反映出价值与这个自身表现形式的价格之间具有量上的差异性了。当价值小于价格时,则存在一笔超额利润,相反,当价值大于价格时,则发生了亏损。如果我的价值等同于价格,就不会存在这种偏差的情况了。另一方面,在商品生产中投入的费用,是需要商品交换中获得相应的价格来加以补偿的。因此,价值在实现方面又与其价格形式密不可分的。这样,对于交换中的“代价补偿”价值系统来说,价格是价值实现所采取的必然形式。但对于自给自足的“代价补偿”价值系统来说,价格就不再存在了。另外还有第三种“代价补偿”价值系统,即‘白白腐烂报废的产品’的价值问题,其代价补偿也不再通过价格来进行,因为白白腐烂报废的产品根本不能交换,当然不再有价格了。但是在代价补偿价值论那里,白白腐烂报废的产品也有价值,因为它已经凝结着耗费,只是不能实现这种价值而已。之所以说它仍然有价值,是因为它耗费了代价而同样需要纳入“代价补偿”价值系统来运转。我们假设,一个人投资一笔钱(不管这笔钱来源于何处)设厂生产某产品,但生产出来的产品白白腐烂报废了,既不能用于市场交换,也不能用于自给自用。但是这堆白白腐烂报废的产品却凝结着这个人的这笔投资,这笔投资在这堆废物身上浪费掉了。那么,这种投资钱财的浪费并不能就此算了,一笔勾销了,这个人还需要为此承担亏损责任。假如他的这笔钱是向银行贷款的,则他需要想方设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是不管你的投资是否白白浪费掉的,银行是不会替你承担亏损责任的。假如钱是他自己的,是他过去积累的,那么就等于他以过去劳动的辛劳来补偿现在的亏损。假如他现在没有钱填补亏损,那么他需要将来更加辛劳的工作以补偿现在的亏损。假如他既没有过去的积累,又不想以后辛劳,跳楼自杀了,那么亏损责任只能由借钱给他的人或者银行来承担了。可见,白白消费的亏损并不是就此算了,一笔勾销了。同样道理,工厂中的生产免不了产生废品,但废品所凝结着的成本耗费却必须要由工厂所生产的能够卖出去的正品来承担。从这个意义来说,废品也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不能由它自己来实现,需要借助于正品来实现。于是正品的价格就必定高于其单纯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了。】
实际上把价值内涵当作价格从本质上也并不代表就是错误的。比如斯密就认为他的价值就是价格,即是一种“真实价格”,如在其《国富论》中在谈到价值时提出:“‘价值’一词有两种不的含义:有时表示某一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占有该物品时所带来的购买其他货物的力量。前者可以称为‘使用价值’;后者可以称为‘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构成了一切商品的真实价格。”每一件东西的真实价格,即每一件东西对于想要得到它的人的实际价值,是获得它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每一件东西对于已经得到它并想要处理它或用它来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它实际所值,是他能为自己省去的并能加诸他人身上的辛苦和麻烦。┉┉财富的价值,对于拥有它并想要用它来交换某种新产品的人来说,正好等于它能使他们购得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我国也有人有类似的认识,如白暴力认为:“价值是商品的内在所值”。斯密的理论是错误的吗,也未必,我认为斯密的理论是正确的,即然他把价值明确说成是真实价格,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他有权就这么定义价值,谁又管的了呢(你可以提出意见说,这种定义不太贴切,不太合乎语言习惯,但不能说是错误),那么我们只要分析在他的价值内涵下他的理论体系是否正确。斯密能明确说他的价值就是真实价格,他是伟大的经济学家。然而白暴力明明说他的价值是“商品的内在所值”,实际上就是“真实价格”,或者是“公平价格”,却偏偏说他的理论是在维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内涵必定不是价格(否则的话问题就简单的多了),因此白暴力的理论就是一种错误的理论。你没给价值一个清晰的定义,但从理论描述来看,也是属于价格的范畴。从你的理论体系来看,如果你明确你的价值就是价格,你的“代价与补偿”理论没有错。但如果你硬要把马克思绑在你的战车上,那么对不起,我就说你的理论是不正确的。
【我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论实际上就是代价补偿价值论,他的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名称应该是“必要劳动价值论”。其中的价值与价格的关系,就象我前面所说的情况。对于马克思与我本人来说,与其说是价格论,不如说是费用论(成本论)(劳动价值论不过是最小化的费用论而已)。但在这种费用论里面,价格并且完全不存在、一无是处。因为费用需要价格来实现补偿。但这种价格补偿完全是动态的,因为价格总是以费用的大小为核心上下波动。而这种波动本身又说明价格与费用在量上又是不同的。这反映了价值与价格在量上的差距。】
马克思从来是将价值与交换价值(价格)相区别的,马克思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消耗,如《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到:“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这里再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价值就是消耗的人类劳动力。
【我发现马克思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将价值混淆为交换价值了。尽管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思想。】
你认为价值既是一种劳动成果,又是一种耗费,这是不正确的。价值就是劳动力消耗,它就不能成为劳动成果。如粮食既可以作为种子,成为耗费,也可以作为收成,成为劳动成果。但是种子就是指消耗的粮食,而不是指收成的粮食,种子已经烂在地里了,是不可能收回的,收获的是新的粮食,但已经不是种子了
【对于种子与粮食来说,变化的只是种子的使用价值形态,种子作为耗费并没有变化,只是承担这种耗费的物体从种子转移到粮食身上去了。因此,尽管种子已经“烂”在地里了(严格来说不能说种子“烂”了,否则就无粮食产生了),但这只是其使用价值的变化,获得种子时所付出的费用仍然需要补偿回来的。在此,不能将物品的使用价值与所凝结着的耗费混淆不分。】
。同样,价值就是指商品生产中消耗的劳动力,他们不可能是新的劳动成果,我们可以用新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补偿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但这不是一码事,不是原来消耗了的劳动力,因此不是价值。我们举一个交换的例子,A商品和B商品交换,A商品生产中花费了1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相当于消耗了工作1小时的劳动力,简称1小时劳动力消耗,而B商品生产中也花费了同样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消耗了同样多的劳动力。那么1个A可以1个B交换。对A商品的生产者来讲,它付出了1小时的劳动力,这个1小时劳动力就是劳动力的消耗,只是支出的代价,就是价值,因此,毫无疑问,价值体同为劳动力的消耗,这一点黄焕金先生想必是同意的。下面一步,虽然他与对方1个B商品相交换,对方产品消耗的也是1小时劳动力。但是,对方(B商品生产者)的1小时的劳动力消耗是否是A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成果呢?我们说不是,因为等量劳动力消耗进行交换是竞争造成的,而不是说价值是人们要追求的劳动成果,试想B商品生产者消耗的1小时劳动力,既不能吃也不能喝,都已经随着劳动的结束消失了,A商品生产者要它何用。不是的,A商品生产商换取对方的商品是为了得到B商品的使用价值,享用它的使用价值,这是它唯一的目的,进一步说是为了获取商品的效用,效用本身是属于使用价值的范畴(效用的基础是使用价值,但与使用价值是有差别的)。因此,劳动成果是使用价值,进一步说是效用,而不是价值。因此,价值不是劳动成果,只是劳动力的消耗。
【耗费并没有消失,消失的只是使用价值形态。因此说“劳动耗费消失了”是不正确的,那怕劳动者劳动过后死掉了,他刚刚付出的劳动作为耗费也不会消失,只是这种耗费可能再也得不到补偿了。】
明确了价值内涵,我们再进一步分析价值量与价格,既研究价值的大小与价格大小的关系,马克思价值论认为商品交换按价值进行,因此价格与价值相等(价值与价格只是大小相等,而不是一个事物,价格是用货币表现的商品交换比例)。也可能正是这一点,也是黄焕金先生错误地认为马克思后来是用价格定义价值。
【马克思和我本人都非常清楚,价格绕价值上下波动。可见我们并不认为价格与价值在量上是直接相等的东西,因为存在货币形态的不确定性。另外,“价格是用货币表现的商品交换比例”并没有否定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前面说了,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量上是有偏差的,并且是波动的。这与你所批评的“价值与价格相等”恰恰相反。】
再此我提出两点:第一,数量相等不等于内涵一致,如A与B相等,用A可以度量B,但你不能说A就是B,如果价格与价值相等,那么价值与价格最多就是这种关系。第二,人们认为价格与价值相等,是因为商品按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但是我认为商品按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并不能推论出价值与价格一定相等。价值与价格的一致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在《劳动价值论的新认识》一书中有详细的论证,经济学家网站刊登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的严重缺陷和矛盾》一文中也探讨了价值与价格存在的脱离。在这里我们只简单地说明这个过程,如太阳照射物体有影子,影子长度与物体高度成正比,我们视为一致,但这种一致只是相对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太阳移动,影子长度与物体高度的比例会发生变化。假如太阳变成电灯,虽然时间推移,但影子长度与物体高度始终一致,这种一致才是绝对的。这个例子只是说明,虽然价值相等价格也必然相等,但也没有排除这种相等不是相对的,如果要证明价值与价格相等,必然证明两件事,一是证明等价交换,即价值相等时价格也相等,这一条马克思价值论已经做到了,二是证明价值与价格的相等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任何时候价格与价值都将保持在固定的比例。这一点并没有有力的证明。实施上,无论是人民币、美元、甚至是金属货币的金、银,这些单位货币包含了多少价值,一元人民币的价格后面有多少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谁也不知道,更何况自动保持。但价格与价值是否一致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在此不做进一步的讨论,本篇文章及本人在经济学家网上刊登的《劳动价值论的深度研究》主要是希望明明确价值的内涵,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后面一切问题都好办了。
另外,我与晏智杰先生只有一面之缘,但他对我的理论非常赞赏,因此写了热情推荐的序言,我知道他的地址。如果相信我,可以把你的书寄给我,我会寄给他。如联系可发邮件,我的邮箱是anscjym@126.com。如感兴趣,希望把地址告诉我,我将把我的《劳动价值论的新认识》寄给你,共同交流。
【最后非常感谢先生的热情。我们虽然有些见解上的差异,但我欣赏你所提出的那个“劳动耗费”与“劳动成果”的问题,因为它使我能够发挥自己的观点。――黄焕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