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应该这么写
“工资决定商品的价格”这一教条,用它的最抽象的说法来表示,就是“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这种同义反复只表明我们实际上对价值一窍不通。要是接受这个前提,有关政治经济学一般规律的全部推论就都变成空洞的呓语了
根据以上所说的,就可以看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第76页◎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或者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对另一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相当于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对另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的关系。
我们已经知道,实际上,劳动的价值无非是劳动力的价值
第一,严格说来,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无意义的名词,但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面上却很像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
以下使用的“劳动的价值”这一用语,我不过是把它作为表示“劳动力价值”的通常流行的名词罢了。
为什么是以下而不是以上呢?因为上面的劳动是有价值的,而下面要开始生产剩余价值了。为了剩余价值的生产,不得不如此。
当你有权在你自己的逻辑中为所欲为的时候,任何奇迹都是可以创造出来的。你完全可以宣布,你穷尽了世界所有的真理。
我家火车门前过,况且,况且。这是未来大师的语言,却得不到一个小学老师的认可。
马克思 工资、价格和利润(之一)
5.[工资和价格]
我们的朋友的一切论据,如果化为最简单的理论形式,就是这样一个教条:“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决定或调节的。”
我们说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决定的,这是什么意思呢?既然工资是劳动价格的一种称呼,就是说,商品的价格是由劳动的价格来调节的。既然“价格”是交换价值,——我说的价值都是指交换价值,——即用货币来表现的交换价值,于是这一原理就归结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或“劳动的价值是价值的一般尺度”。
但是,“劳动的价值”本身又是怎样决定的呢?这就使我们为难了,当然要为难,因为我们总是想依照逻辑来推论。可是,这个教条的维护者是很少从逻辑上考虑的。就以我们的朋友韦斯顿来说吧。起初他告诉我们,工资规定商品的价格,所以,工资增加了,价格也要提高。随后他又反过来向我们证明,增加工资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商品的价格也要随之提高,因为工资实际上是由工资所能买来的那些商品的价格来测量的。总之,我们在开始时说商品的价值由劳动的价值来决定,在结尾时却又说劳动的价值由商品的价值来决定了。我们真是在瞎兜圈子,始终得不出结论。
总之,我们把一种商品的价值,例如劳动、谷物或其他商品的◎第65页◎价值作为价值的一般尺度和调节器,显然,我们只是躲避了困难,因为我们决定一种价值,用的是其本身又需要被决定的另一种价值。
“工资决定商品的价格”这一教条,用它的最抽象的说法来表示,就是“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这种同义反复只表明我们实际上对价值一窍不通。要是接受这个前提,有关政治经济学一般规律的全部推论就都变成空洞的呓语了。所以,李嘉图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彻底粉碎了“工资决定价格”这个流行已久的陈腐不堪的谬论,这个谬论已被亚当•斯密和他的法国前辈们在自己著作的真正科学的部分中驳斥了,但是又被他们在其著作的比较肤浅和庸俗的章节里再现出来。
6.[价值和劳动]
所以我们便得出结论:商品具有价值,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它所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也就是说,取决于生产它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所以各个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耗费于、体现于、凝固于该商品中的相应的劳动数量或劳动量决定的。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各种商品的各相对应的数量,是相等的。或者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对另一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相当于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对另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的关系。
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7.劳动力
那么,劳动力的价值是什么呢?
劳动力的价值,也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
根据以上所说的,就可以看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第76页◎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马克思 工资、价格和利润(之二)
9.劳动的价值
现在我们应当回过来谈谈“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这个用语。
我们已经知道,实际上,劳动的价值无非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来测量的。但是,因为工人是在他劳动完毕以后领取工资的,并且知道他实际上给予资本家的正是他的劳动,所以他以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获或价格必然就是他的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假定他的劳动力的价格是3
先令,这是工作6小时所得的,如果他工作12小时,他必然以为这3先令就是12小时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虽然这12小时的劳动体现了6先令的价值。由此就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严格说来,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无意义的名词,但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面上却很像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
第二,虽然工人每天的劳动只有一部分是有偿的,另一部分是无偿的,这无偿的或剩余的劳动正是产生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基础,但是看起来就好像全部劳动都是有偿的劳动。
这种假象,就是雇佣劳动和历史上其他形态的劳动的不同之处。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甚至无偿的劳动也好像是有偿的劳动;反之,奴隶的那部分有偿的劳动,却好像是无偿的劳动。奴隶因为要工作,自然必须生活,他的工作日的一部分就用于抵偿他自己维持生活的价值。但是,由于他和他的主人没有订立合同,双方又没有什么买卖行为,所以他的全部劳动似乎都是白干的。◎第79页◎
另一方面,再以农奴为例。可以说,农奴在整个东欧直到最近还存在着。农奴在自己的或分给他的田地上为自己劳动3天,其余3天就要在主人的领地上从事强迫的、无偿的劳动。所以,这里劳动中的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都显然分开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分开了,于是我们的自由主义者就义愤填膺,认为强迫人白干活的这种意见非常荒谬。
其实,一个人无论是一周中在自己的田地上为自己劳动3天,再在主人的领地上无报酬地劳动3天,或者是每天在工厂或作坊中为自己劳动6小时,再为他的雇主劳动6小时,结果都一样,不过在后一例中,劳动的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是不可分割地混在一起的,整个交易的实质完全被合同的存在和周末付酬所掩饰了。这种无偿的劳动,在后一例中似乎是自愿的,在前一例中似乎是强迫的。全部区别就在于此。
以下使用的“劳动的价值”这一用语,我不过是把它作为表示“劳动力价值”的通常流行的名词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