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法律时知道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产权制度,后来又知道<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批准,年限届满后需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会被政府无偿收回时曾想到70年后土地使用权及公民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之间出现矛盾后如何处理?在从事律师工作后也曾接触这类案件,作为个案,自己仍无法从法律方面来理解并解决这样的矛盾,可喜的是中国的法官和政府官员们在稳定压倒一切这一大政方针的指导下经验丰富的运用高超的斡旋技巧回避房屋作为私有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调解的方式息事宁人,,,,,!公民个人又一次为了国家集体利益作出了牺牲!!
我不动经济,只知道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确实应该属于全体国民所有并委托人大代表们选举出的政府官员们代为管理,以设定使用年限的方式保证有限的土地资源可以循环使用,但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希望看到现行的执政党至执政70年(或更多年)后这样的矛盾全面显现出来并,,,,.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就房产作出不同于一般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或在收回土地时就房产给予补偿(当然,严格来说应该是赔偿,,,~~),这样的话就不会给楼主写"私有产权和民主转型的“70大限"的机会,也化解我等学习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们的心结,以后再有这样的案件也可以不再需要因敏感而向"领导"汇报请示了,更不会再让国民们又找到另一个政府又违法的借口和依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