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期.1期的专用性投资I,形成专用性资产.
2期,I可以不是沉淀成本(可以收回投资成本I)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敲竹杠问题.
资产专用的价值K减去其他用途的最高价值x就是准租金R。
R=K-X
R是可攫取的。
敲竹杠的可攫取准租金的性质与“I是不是沉淀成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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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是投资成本,可以不是沉没的,也就是说在第二期可以自由转让,且没有损失(相对于投资成本I)。
X一般情形应该是满足: I<X<K
其中X<K表明该资本有专用性。
从而有准租金R=K-X。
这里R与“ I是否是沉淀成本” 无关。
K是专门用途的价值,X是其他用途的最高价值。
R=K-X就是可攫取的准租金。
在这个意义上K是专用性资产。对吗?
而第一期的投资成本I,可以是沉没的,也可以不是沉没的。(第二期,短期或给定时期内,成本I不可调整的意义上是沉没成本,对吗?)
专用性是说,挪作他用的价值较小或为零,从而有损失。也即表明该资产为专用性资产。
与投资成本是否是沉淀成本无关。
提供参考:muthoo,讨价还价理论及应用,78页,5.3.1关系专用性投资,“均衡投资的低效率程度与投资成本的沉没程度无关。”感兴趣的可以详细查看。
注: 上面采用的符号与该书中的 符号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