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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刘先生于一月四日《中国金融家》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中国股市发展中争论的几个焦点问题》,不同程度地触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当前股市制度环境下,投资者收益在本质上是否是增值性收益?这的确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焦点问题,因为股市和股票具备增值功能是和赌场最重要的区别”。

   文章说,“股市的增值功能主要体现在股票的增值功能上。股票有三种价格,即票面价格、账面价格和交易价格。在论证股票的增值功能时,票面价格无意义,交易价格不能自身证明,唯有论证账面价格最能说明问题。股票的账面价格又被人们称为股票的含金量,一个公司的总体含金量是通过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反映的,而净资产是由股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组成的。股份公司的分配制度决定了其年度利润分配,必须要先完成盈余公积金的提取,而这一基金的提取又决定了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含量的提高”。

   由此,作者得出了国内“股市和股票具备内在增值功能”的结论。遗憾的是,作者使用了循环论证。

 众所周知, 股民取得增值性收益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上市公司的业绩又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素质及其制度环境。假设上市公司本身素质没有问题,都是“逐利”的,那末剩下的的就是制度环境问题,即何种制度才能激励上市公司提升业绩,在业绩与票面价格、交易价格以及帐面价格之间建立真实的、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呢?答案是:只有分红派现才能直接和真正体现上市公司的业绩或盈利能力,才能切实保证投资者的增值性收益。道理很简单,一个人怎麽样要听其言观其行,一个公司业绩如何,同样不能光看其票面价格、交易价格和帐面价格,换言之,事实胜于雄辩,吹牛要交税!国际惯例也正是把分红派现作为衡量上市公司业绩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标准。对此,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教授曾做过比较分析:在国际股市,包括我国香港股市,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分配模式是“按季分红”,而且一般都是“四季等分”,并且,国外投资者一般不喜欢“送股”。因为送股也基于真实业绩,与股民取得增值性收益没有必然联系,无法论证股民是否取得了增值性收益。刘先生既然看到“论证股票的增值功能时,票面价格无意义,交易价格不能自身证明”,为何认为“唯有论证账面价格最能说明问题”?是对国内的“审核”制度推崇使然?还是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们都是说实话、办实事的?----以帐面价格代替票面价格和交易价格,对于论证股市和股票的内在增值功能”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罢了。

行文至此,不言而喻。“焦点”就变成国内股市有无分红派制度及其现状了。与规范的国际惯例相比,国内股市恰恰存在这一根本上的制度缺陷:分红派现还停留在可怜的可有可无状态,能按利润比例、经常性分红者几可谓零!上市公司的账面价格或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仅仅依赖于某个部门、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某独立董事!与市场化、法制化的要求相去甚远!正是这种不得要领的“游戏规则”或制度环境,使得“上市公司除了你把钱送给它外,不会真正给投资人任何有利的回报”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正是这种不得要领的“游戏规则”或制度环境,为“王小石”之流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客观上助长了暗箱操作、恶意欺诈或内幕交易;正是这种不得要领的“游戏规则”或制度环境,导致5年来一直没有任何一家A股公司退市,垃圾股满天飞;正是这种不得要领的“游戏规则”或制度环境,使得上市公司的一切似乎与股民无关只管炒,有差价就有得赚,赔了自负。这是纯粹的“炒”又是什麽?这在本质上不是存量资金的再分配又是什麽?

综上所述,在“焦点”问题上使用循环论证会得出极其错误和有害的结论。换言之,刘先生的错误就在于假设帐面价格就是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反映。这还了得?当前,照搬照抄西方股市的所有制度固然不是我们所倡导的“拿来之义”,但我们也绝不能抽象地看待股市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作用,进而盲目唱多,认为唱多就是爱民爱国。股市也是一把“双刃剑”,要发挥股市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作用是有前提条件的。要树立国内股市的正面形象,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管理层必须在制度环境上找原因,尤其是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按利润比例分红派现制度,还投资者以增值性收益权,激励上市公司把精力放到提升业绩上,形成责权利对等机制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赢乃至多赢的良性格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9 9:51: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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