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定律
说明:本文定义价值是商品的量,那么如何测量这个量呢?一是直接测量,这要求找到一个标准商品充当法码,显然此路不通;二是间接测量,即通过测量与商品有因果关系的东西的多少来测量商品的多少。本文是通过测量生产商品这个事件的多少来间接测量商品多少的。
应该说,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属于间接测量法,他们的根本问题在于不知道自己是寻求间接测量法,甚至连“测量”这个理念都没有。他们都是为研究价值而研究价值。
从系统上看,商品整体只能是人、劳动工具、劳动组织之和的创造,而不可能是它们创造的和。其过程是,劳动中各要素按结构关系相互作用,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我们不妨称这种合力为生产力。显然生产力在时间上的积累便是生产事件的量。
依照马克思的抽象分析法也将得出同样的结论。此时,将不同商品生产活动间的各种有差别的因素抽去,只剩下两种共通物,即生产力﹝或劳动力﹞和劳动时间。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生产的实质就是生产力在时间上的延续,所以生产事件的多少----价值是生产力在时间上的积累,等于生产力乘以生产时间。这便是价值创造定律,其数学表达式为:
Q = f·t
Q ---- 价值,f ---- 劳动力,t ---- 劳动时间。
请注意:此时的价值与价格无关,它将交给分配系统,由分配系统统一分配,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为分配价值。分配价值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等义。只有分配价值才能决定价格,是交换价格的波动中心。
若不考虑生产工具等,则 Q = f·t 便表达马克思的价值。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将劳动力平均掉的结果,这种平均是走弯路的。在Q = f·t下倍加关系将是逻辑上的必然,因为我们可认复杂劳动中支出的劳动力 f 更大。
马克思的根本错误就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从而其价值范畴与商品范畴不一致,这使得以哲学和法律善长的马克思不得不偷换概念,如是前言不符后语。譬如马克思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偷换概念。劳动什么时候既是爹又是妈,能独自生产出产品?劳动是父土地是母,这是他认账了的。显然,如果“劳动产品”没法指证,则其抽象劳动、价值等一系列概念都是悬空的大厦,随时会掉下来。
边际生产论或萨伊虽然将商品的父和母统一考虑了,但是他们打破了系统的整体性。显然任一生产单元都是一个系统,而系统中各要素是按结构关系组成系统的,从而系统的性质与系统中各元素的性质大不一样。如氰化钾分子有剧毒,但是其各原子却没有毒。这就是说系统具有创造商品的属性,但是各要素却没有创造商品的属性。那么,怎能定义各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和(边际)贡献呢?这个定义是不可能有的,自然那n个生产函数也是乌有。不用多说,Q = f·t便表达了那n个生产函数要表达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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