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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9

我不理解为什么大家总是要说货币是通过商行发放(发行)的,并拿出赫赫有名的货币乘数这一重要原理。显然,这与借贷基本原则相违背。在商行与一般公众的借贷关系中,必须服从“还款-借款-商行成本-商行利润=0”这个等式,不管商行与央行的关系是什么,在这个环节不可能增加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量(人们放弃实际财富而持有的货币)。这里唯有死账可以增加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量,因为商行是收不回死账的。死账也是无偿发放货币的一种途径,但是这是意外,而不是常态。看来我们有必要检查货币乘数原理,为了从新的角度检查这个原理,这里创造两个例子,通过对两个例子的并列分析我们能看清货币乘数的实质是什么,不是什么。

 

(1):商行有原始货币存款1万元(本金为0),现在A从商行借出这1万元,但是没有买商品,又存入商行,于是商行又有1万存款,这样商行可以再贷出1万。A再将贷款存入商行,……最终存款10万。

(2):商行有原始货币存款1万元(本金为0),现在A从商行借出这1万元,但是买了B的商品,B再将这1万存入商行,于是商行又多1万存款,这样可以再贷1万给C,……最终存款10万。

 

上面两个例子的区别是,(1)中的贷款没有买商品,而是贷出后直接存在商行;(2)中的贷款买了商品,由卖商品的人再将贷款存入商行。显然,在商行的存款和贷款额度上两个例子都一样的,似乎都符合货币乘数的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两个例子中都有货币乘数呢?显然,在(1)中后来的1万元存款是虚的,因为这1万的最终所有者是商行,不是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是用商行的钱存在商行了;在(2)中后来的1万存款是实的,因为这1万的最终所有者不是商行,而是B,是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这就是说(1)的10万存款只有1万是原始货币存款,另9万存款是虚的,不能构成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2)的10万存款中都是原始货币存款,虚存款为0。

 

那么,这两个例子中哪个能算作是货币乘数?据个人掌握的知识,(1)能算作是货币乘数,(2)不算。好了,现在我们可以看看(1)中的问题了,既然(1)中没有发生货币兑换商品的行为,即货币没有出银行的大门,那么它是如何增加流通货币量的?相比之下(2)中发生了货币兑换商品行为,增加了流通货币量,但是这又能算作是货币乘数吗?

 

也许(1)中过于抽象,掩埋了“贷出额小于或等于存入额”的基本原则,所以再将(1)实际化一点,假设是A从甲商行贷款再存入乙商行,B在乙商行贷款存入丙商行,……最终各商行总存入10万,总贷出10万。现在A、B、C……突然全部取出按乘数增加的存款买商品(也可理解为提取自己的贷款买商品),自然共取出存款9万,于是流通货币量突然增加9万。可见,按乘数原理的确能增加流通货币量,但是:一、此时流通货币量增加取决于“突然取款”,而乘数只是限定“突然取款”的最大额度;二这个途径不能增加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量,因为这9万是借的,等它流通一圈后它是要回它的主人——商行那儿去的。自然由于一般公众还贷的货币必须是实的,而不能是虚的,所以商行的本金也不再是0,而是9万。

 

当商行通过乘数放贷完成了货币由虚变实后,自己的货币财富增加了9万,对此我们不能不追查这9万的来龙去脉。商行为什么突然能多出9万呢?没有人会相信这是无中生有,因为除央行有权通过印制货币做到无中生有外,没有第二人有这个权力。

 

我们不妨直接追查贷款者的还贷钱是从那儿来的,为此我们假设是A一人贷出9万,那么就有这样的交换回合,A买B的商品,于是A有商品,B有货币9万。B再买C的商品,……最后Z失去商品,但是有货币9万。由于这9万的所有权是Z的,所以系统的原始货币多了9万。但是A用什么钱还贷款呢?他要么出卖自己的商品,要么向别人借10万。显然,不管怎么弄来还贷的钱,只要不是向商行再贷款,那么A归还贷款后,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减少9万。这样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又减少9万,总体是不增不减。这么分析下来,那不是说商行因乘数增加的货币真的是无中生有?过细考虑就会发现:如果A是向别人借钱还贷,那么一般公众中就有9万的借据,表现为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少了9万;如果A是用出卖自己商品换得的钱还贷,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没有表现为减少,看来二者结果不一样。但是这里忽视了一个问题,即后者方式还贷中有商品交换,它使得“原始货币是人们持有的财富票据”得到体现,所以还是表现出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少了9万,只是此时的“少”要等到商行用那9万购买时才会体现出来。

 

可见,货币乘数只是给商行自己创造了货币,没有给一般公众系统创造货币,且还是以一般公众系统的原始货币消失为代价。这与透支贷款没有本质区别,是对一般公众财富的掠夺。

 

透支贷款是:如果商行吸收的原始货币存款为1万(假设本金为0),那么由于信用保证,商行在发放贷款时可以不支付现钞,而是支付现钞凭据——支票、电子货币等,这样在“一般公众通常不会取出其全部原始货币,贷款者通常不将支票全部兑现”的条件下,那么商行就可以贷出1万以上的支票、电子货币等。这里仍假设透支贷出9万,显然在“一般公众通常不会取出其全部原始货币,贷款者通常不将支票全部兑现”这个条件下,这9万支票、电子货币等货币与现钞有完全同等的兑现能力,贷款者和其他公众不会对这9万支票、电子货币等有任何不信任。于是商行同样创造货币了,货币同样乘数了。但是这个货币在本质上是商行为自己创造的,因为贷款者还贷后商行自己的本金就是9万,而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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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9 21:33:00

可见,货币乘数只是给商行自己创造了货币,没有给一般公众系统创造货币,这一句非常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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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4 04: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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