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可能没有料想到,他对资本主义所做的分析居然会因为“个人所有制”这个名词,使后世学者争辩的不可开交,许多学者振振有词地说,马克思并不是要否定私有制,因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的倒数第二段中的最后一句是这样说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仔细看后面一句,“重新建个人所有制”。
一些专家以此欢天喜地说:“瞧,马克思不是说了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吗?这不是说明他是希望用另一种私有制来代替以往的私有制,即对私有制作出某种改良,而不是消灭私有制吗?”当代学者中最早在“个人所有制”上大放厥词的人,可能当属辛子陵。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的确没有针对“个人所有制“做详细讨论,因为《资本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最后一部杰作,是珠穆朗玛峰的峰顶,但是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并没有把“个人所有制”说清楚,从《资本论》出版以前的马克思经济学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
人类社会的财产所有制只有两种,共同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不同的所有制通过什么体现出来呢?通过成员在劳动中发生的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表现为完全的独立行为,不依赖其他的成员,那么显然,他是自己劳动产品的主人,这时候的财产所有制就是私人所有制。
如果劳动者需要彼此协作,整个劳动过程表现为共同体的行为,每个成员只是共同体中的一个份子,那么劳动成果就归整个共同体所有,财富不是表现为某个人的财富,而表现为整个共同体的财富,这时候的财产所有制就是共同所有制。
除此之外没有其余的所有制,即使会出现某种带有混合状态的所有制形式,那也只是处于过渡状态,最后必然会归结于两者中的一种状态。
那么“个人所有制”这一概念,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呢?
不论是共同劳动还是私人劳动,都是由劳动者来进行,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劳动者都是单独的个体,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独立的意识,从这一角度来看,共同劳动和私人劳动都体现为个体的劳动,即劳动者有独立意识的劳动。
如果劳动个体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这种个体劳动就是私人劳动,如果个体之间要通力协作,这种个体劳动就是共同劳动。
区分私人劳动和共同劳动的依据,是考察劳动者在劳动时是否发生关系,这两种概念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确定,而个体劳动是从生物学的意义上确定,因此个体劳动不能和私人劳动或者共同劳动放在一起讨论。
明白个体劳动的含义,我们也就明白与之对应的个人所有制的含义了,“个人所有制”这一名词不带有社会性,它是“所有制”的全称,在私人劳动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个人所有制表现为私人所有制,在共同劳动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共同所有制。
只要认真阅读消化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价值部分,我们就不会在“个人所有制”这个名词上兜圈子,这只是马克思的写作文法引起的争吵。
让我们把这场吵闹抛开吧。
来源:论“个人所有制”_刑天归来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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