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新加入的、一般会分解为收入的商品价值的分割,会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工资和剩余价值之间的比率上遇到既定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一样,剩余价值本身在利润和地租间的分割,也会在那些调节利润率平均化过程的规律上遇到这种界限。就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来说,平均利润本身就是二者合在一起的界限。平均利润提供一定量的价值由它们去分割,并且也只有这个量能够由它们去分割。在这里,一定的分割比率具有偶然性,这就是说,完全要由竞争关系来决定。在其他场合,供求相抵等于消除市场价格同它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偏离,即等于消除竞争的影响,而在这里,竞争则是唯一的决定的要素。为什么呢?因为同一个生产因素即资本,必须把归它所有的剩余价值部分,在这个生产因素的两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至于平均利润的分割在这里没有确定的合乎规律的界限,这并不会使它作为商品价值部分所具有的界限消失;就象一个企业的两个股东,由于各种不同的外在条件而不等地分配利润,这丝毫不会影响这个利润的界限一样。
因此,如果商品价值中体现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的劳动的部分,会分解成以收入形式取得互相独立的形式的不同部分,但决不因此就得出结论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这样的构成要素,它们的结合或总和会产生出商品本身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自然价格”,“必要价格”),因而,商品价值,在扣除不变价值部分后,不是一个原始的会分成这三部分的统一体,相反,这三部分中任何一部分的价格都已经独立决定,只要把这三个独立的量相加,就形成商品的价格。实际上,商品价值是一个已定的量,不管工资、利润、地租的相对量如何,商品价值总是它们的全部价值的整体。而按照上述错误的见解,工资、利润、地租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它们的总量产生、限制和决定商品价值量。
首先,很清楚,如果工资、利润、地租构成商品的价格,那末,这种情况既适用于商品价值中的不变部分,也适用于商品价值中体现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其余部分。因此,这里可以完全不考虑这个不变部分,因为构成这个不变部分的各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归结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的总和。正如已经指出的,这种见解甚至否认这样一个不变价值部分的存在。
其次,很清楚,价值的概念在这里完全消失了。剩下的只是如下意义上的价格的观念: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货币是什么呢?货币不是物,而是价值的一定的形式,因而又以价值为前提。因此,我们就说,用一定量的金或银来支付这些生产要素,或者说,使这些生产要素在头脑中和一定量的金或银相等。但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本身也是商品(启蒙经济学家以有这种认识而感到骄傲)。因此,金银的价格,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工资、利润和地租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来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因为作为它们的等价物用来对它们进行估价的金银的价值,正是应该首先由它们决定,而不取决于金银,也就是说,不取决于任何一种正好是上述三因素的产物的商品价值。因此,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在于它们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那不过是说,它们与一定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相等。
我们首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即使按照这种见解,我们也必须从劳动开始。工资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即工资的市场价格围绕着波动的那个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不妨说,这是由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但这里说的是对劳动力的什么样的需求呢?说的是资本提出的需求。因此,对劳动的需求就等于资本的供给。为了要说资本的供给,我们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拿它的最简单的表现来说,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的。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种形式。因此,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但是,按照假定,商品价值首先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决定的。在这里,工资是前提,并且被看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于是,这个价格要由所提供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资本本身的价格等于构成资本的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求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有一定价格的商品量的供给,这个价格首先由劳动的价格调节,劳动的价格,又等于交换工人的劳动时付给工人的构成可变资本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个可变资本的商品的价格,首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资本为前提来决定工资,因为资本本身的价值是由工资参与决定的。
劳动者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