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17)另类解读马克思有两种劳动价值论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效劳动价值论
2、有效劳动价值论
在古典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正确的普适的一面应该是有效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耗费劳动价值论可以看作是有效劳动价值论的特例)。马克思所说的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则应该是指经过商品交换过程的转化变成结果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马克思说:“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19,412]马克思意义上的商品是指已经实现了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服务(劳动产品由于各种原因也可以没有实现交换,即没有实现所谓的“惊险的跳跃”,则仍然只是劳动产品)。因此马克思只研究有效用的劳动(即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都是有效的),即他不研究无效用劳动。因而他所说的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原则上是指,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经过市场商品交换过程的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或抽象人类劳动。马克思是从分析1夸特小麦=a担铁的“等式”出发,认为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必然有一等量的共同的东西,这只是从“物”的角度出发的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这种共同的东西,马克思名之为商品价值。这种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呢?马克思分析后把它命名为是抽象人类劳动。马克思是从交换过程中实际的商品交换(本质是劳动交换)的结果反过来认定交换双方的商品之间存在着比较的共同基础是抽象人类劳动。只有实现了交换的劳动产品才转化为商品而具有商品价值,否则,不必表现为商品价值。马克思明确指出:“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是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的。这种劳动要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变成社会劳动。”[13,22]“在这里,出发点……是私人的特殊劳动,这种劳动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扬弃了自己原有性质后才证明为一般社会劳动。因此,一般社会劳动不是现成的前提,而是变成的结果。”[13,34]马克思这是从商品交换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来说明商品价值的。马克思又明确地说:“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马克思并没有详加说明怎样才能使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不同的质和量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经过交换过程的社会评价最终表现为相等就表示它们都已经在交换过程中转化为某种同质同量的社会劳动了,这种转化只能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进行的,并不是先有所谓的相等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预先“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马克思得出的交换后的终点形态的等量劳动(社会劳动、抽象人类劳动)相交换原则是事后倒推追认的而不是事先确定的!这是和古典劳动价值论完全不同的出发点。抽象人类劳动只是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商品价值的一种形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最后就是由其所包含(凝结)的抽象人类劳动量的大小来说明的。当然,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是来源于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但关键的是本(2)指出的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人类劳动并不是在生产领域中就作为现成的出发点出现的,[郑怡然:抽象劳动不是现成的出发点[J]。江汉论坛,2007,(2)。27—31。]而只是劳动者的起点形态所运用的劳动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经过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的结果。这是商品价值量决定问题。它表现了不同劳动者在生产中所运用的不同质和量的劳动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经过社会评价后的满足社会需要的有效用劳动(即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含量。这一点马克思说得很明白:“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23页。]即抽象人类劳动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而且是对他人有用的劳动。因此,商品价值是社会对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有效用程度的一种评价,或者说是社会对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的社会贡献大小的评价。马克思强调:“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即商品价值的表现绝不能离开市场交换过程而独立地自我表现,商品价值并不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商品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从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到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有一个转化的客观的社会过程,但它不是在人类大脑中进行逻辑思维的抽象过程,这是被人们忽视了的马克思的有效劳动价值论的思想。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和商品价值决定原则上是不同的两回事。只是因为马克思又先验地认定,商品价值是创造出来的,所以才有商品价值是由什么以及怎样创造出来的问题,这样商品价值源泉要解决的问题就变为是商品价值的本质、实体问题;商品价值决定要解决的则是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如何决定、衡量、比较的问题。这和古典的耗费劳动价值论的合二为一的理解是有本质的不同,但是流行的观点并没有注意到这种区别,这两种本质不同的劳动价值论在他们的头脑中和平共处,并且是以耗费劳动价值论为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一说法就是脱离市场交换的生产中的耗费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果;而有效劳动价值论则强调商品价值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在市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社会有效性的表现。影响社会对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有效性评价的因素是多元的多变的,囿于“创造”二字之误导,使得劳动价值论长期裹足不前。对于起点形态的劳动转化变成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可以用[劳动]凝加以标记。在商品交换关系中有意义的只是[劳动]凝,这正是表现了人类劳动的有用效果。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人类劳动是已经过市场交换过程转化变成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即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而不再是私人劳动,即个别劳动者的起点形态的所运用的劳动。它和李嘉图等人所说的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的起点形态的劳动,或者如流行观点所说的各个别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的加权平均值,在质和量两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即[劳动]耗与[劳动]凝在质和量两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劳动]凝只是[劳动]耗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转化变成的结果,绝不是现成的出发点。但是,人们常常没有重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这个有效劳动价值观的思想,在潜意识中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只解释成是脱离市场交换的生产领域中的耗费劳动价值论,把[劳动]耗与[劳动]凝混为一谈,倒退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认识高度上去,重复耗费劳动即是商品价值的古典局限性。而马克思则绝对没有把劳动和商品价值直接等同起来,他明确地说,“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流行观点是以非此即彼的绝对观点看待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劳动产品要末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不形成价值;劳动产品只要有用,劳动就百分之一百地形成商品价值,不再详论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对社会的有效性(贡献)程度以及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滑到耗费劳动即商品价值的耗费劳动价值论的泥沼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