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53)劳动价值论重生再造要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交换原则;比较利益
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续)
设有劳动生产力不等的生产者1及2(可以指个人如猎人甲和乙或指经济单位)。他们生产单位产品A及B(例如猎杀海狸和鹿)所费的劳动量(综合以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量表示)分别为L1A、L1B及L2A、L2B。同时假定他们的劳动生产力的差别表现为(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现导入一些基本概念:
机会成本:当把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用于或增加某种特定用途时,它便放弃或减少了用于其他用途可能获得的收益。这种被放弃或减少了的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是某种特定用途的机会成本。它可以用产品的数量或货币的收益等表示。就上述模型来说,生产者1生产单位产品A需耗费劳动量为L1A。该劳动量若用于生产产品B可得到产品的数量为L1A/L1B。当生产者1用L1A劳动量生产单位产品A时,就是放弃了L1A/L1B个产品B的生产。所以,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1A/L1B。同理,其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1B/L1A;对生产者2来说,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2A/L2B,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2B/L2A。前面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这就是假定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
在人类初期日常需要的物品中,就人类的劳动能力来说,完全可以由自己生产来满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如果商品交换的原则仅仅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交换的双方并没有得到什么额外的好处,何必多此交换一举?实际上,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是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到底采用哪一种方式来满足更为有利,就要进行比较选择。人们的比较选择是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实现机会成本最小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最重要准则,即所谓的“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在上述模型中,生产者1应选择生产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A来满足自身对产品的需求,并通过产品A与生产者2的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B的交换来满足对产品B的需求;同理,生产者2的选择正相反。在这样的分工生产与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个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产品的收益,都有可能超过该生产者所让渡出去的产品的机会成本,其间超过的差额特称为是该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并以C表示之(C>0)。在上述模型中,设生产者1的产品A与生产者2的产品B按比例为XA∶XB进行交换时,交换的双方都有比较利益可得(C>0),即生产者1所让渡的XA份产品的机会成本为XA·(L1A/L1B),它与所换到的XB份产品之间的差额为C1=XB-XA·(L1A/L1B)>0,这就是生产者1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这里是以产品B的数量表示比较利益)。若将此比较利益换算为生产者1生产该数量产品所能节省的劳动量来表示,记为C1AB,则
C1AB=C1·L1B={XB-XA·(L1A/L1B)}L1B=XB·L1B-XA·L1A>0 (1)
同理,生产者2通过商品交换可获得的比较利益为
C2AB=XA·L2A-XB·L2B>0 (2)
现在探讨交换比率XA和XB的取值区间为何时,式(1)与式(2)才能成立。为方便讨论可设XA=1,由式(1)及式(2)可知:(L1A/L1B)<XB<(L2A/L2B) (3)
或设XB=1,就有:(L1B/L1A)>XA>(L2B/L2A) (4)
先前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所以式(3)和式(4)可以成立,因此XA和XB都有一系列解,即XA与XB的取值只要在式(3)或式(4)限定的区间内,交换的双方就都能获益,交换得以进行。所以商品交换实际上有一个平衡的区间,并非只唯一的按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
由XA=1所得的式(3)意味着: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相交换的生产者2的产品B的数量XB,应当大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L1A/L1B(即生产者1亲自用L1A劳动量生产产品时将会获得的数量),但XB却要小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因为只有这样,生产者1和2才同时都有比较利益可得。若XB小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L1A/L1B,那么生产者1还不如自己直接生产产品B更为有利;若XB大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的机会成本L2A/L2B,那么生产者2也是不如自己直接生产产品A更为有利。由XB=1所得的式(4)可作同样的分析。至于实际交换比率的确定,还受商品交换双方相互需求程度以及供求能力等市场因素的影响。
上面的分析表明人们进行劳动比较与交换显然有多种思路。现实劳动的质是很不相同的,是交换双方进行统一计量后进行绝对比较呢?抑或是各方自身进行劳动比较就可以了!马克思的思路是把所有的现实劳动都预先“转化”为同质的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然后按等量的同质劳动相交换原则进行交换。不过现实中各种各样不同质的劳动,特别是重复性的以简单体力耗费为主的劳动和创造性的以复杂智力输出为主的劳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如何“转化”为同质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与捍卫者既说不清,也无法操作,只能笼统地说是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即市场交换过程)决定的。实际上一个具体的商品交换者可以丝毫不关心别人的商品包含了多少劳动,而且他根本也不可能知道别人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因为商品生产都是私人活动,往往还要进行商业保密。购买者关心的只是要估计出若亲自生产对方这样质量、性能的产品自己需要耗费多少的劳动量(甚至自己根本无法生产,相当于耗费无限大的劳动量),而通过交换可以节约自己多少劳动量。这就是另一种思路:承认不同质劳动的客观存在,不刻意追求各种各样不同质劳动的统一计量与比较,而是着眼于自身的劳动比较,追求比较利益。在上述模型中,式(1)表明了生产者1只要用自己较小的XA·L1A的劳动花费来生产XA份产品A,就能通过商品交换获得自己要用较大的XB·L1B的劳动耗费才能得到的XB份产品B所带来的需要的满足,从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花费,获得了比较利益C1AB=XB·L1B-XA·L1A>0。根据本(13)中分析的恩格斯关于效用的概念可以用劳动量来表示的思想,特将XB·L1B定义为XA份产品A的效用(这是效用的全新定义);对式(2)可作同样的分析,并定义XA·L2A为XB份产品B的效用。这样,对于一个人或经济单位来说,不同的物品尽管有不同的具体有用性,但也存在着同质的东西——都能为一个人或经济单位带来需要的满足,这就是物品的效用。这样,物品的效用是可以,而且事实上正是被按照某种客观的尺度——劳动花费加以衡量的,即XA份产品A的效用表现在(等效于)若生产者1亲自生产它所交换来的XB份产品B时所必须的XB·L1B劳动花费上。它并不像流行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纯主观的。
从式(1)以及式(2)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实际交换中,人们是拿自己所提供的产品的劳动花费(生产费用),与交换来的另一商品可以等效于自己的多大的劳动花费(即效用,想象的或现实的)进行比较。只要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的量)大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的生产费用(劳动花费),他就能在交换中获得比较利益,而完全不必顾及对方所提供的商品的实际劳动花费有多大——而这在许多情况下是无法精确知道的。在股票、期货、期权等等的过去时态的劳动与将来时态劳动的交易中,人们应用的就是比较利益原则——商品交换的比较是发生在同一个人的所得和所失之间。因此,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传统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只是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的特例。
所谓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在上述模型中就是要求:
XA·L1A=XB·L2B (5)
则有XA=XB·L2B/L1A或XB=XA·L1A/L2B。若设XA=1,则XB=L1A/L2B (6)
或设XB=1,则XA=L2B/L1A (7)
由于商品交换双方必须都要能获得一定利益,交换才有意义并得以进行,所以上述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还必须同时满足式(3)或式(4)的要求。现将式(6)及式(7)分别代入式(3)及式(4)就有:L1A/L1B<L1A/L2B<L2A/L2B (8)
及L1B/L1A>L2B/L1A>L2B/L2A (9)
但是在现实商品生产中并不是普遍能满足式(8)或式(9)要求的,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只是特例。若不能满足式(8)或式(9)要求时,例如L1A/L1B≮L1A/L2B,而是L1A/L1B>L1A/L2B,则有L1B<L2B。不等式两边都乘以XB就有:XB·L1B<XB·L2B (10)
若用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式(5)代入式(10)就有:XB·L1B<XA·L1A或XB·L1B-XA·L1A<0,即生产者1的比较利益C1AB=XB·L1B-XA·L1A<0。也就是在这样的等量耗费相交换中,生产者1不但没有获益相反的还有损益,因而这样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反而是不合理的,是不会进行的。商品交换反映的是交换双方的平等利益关系——劳动收益率相等的关系而不是其它关系。
因此,以生产者之间的劳动生产能力不存在差别(均以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为前提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有极大的局限性,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而以生产者之间的劳动生产能力存在差别为前提的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其中包含了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这一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