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42)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失误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商品价值;创造
2、“劳动创造价值”提法的缺陷与局限性(续)
(5)、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实际上暗含着耗费等量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会“创造”出等量的商品价值来。但是,马克思又明确地说过:“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商品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明显很不相同的),并不是先有相等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预先“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马克思并没有进一步说清楚,他们在交换中是如何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但马克思明确的认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正因为流行观点忽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一直片面强调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它在实际上就把劳动价值论浅化为耗费劳动价值论,甚至只是活劳动耗费价值论。流行的这种观点产生的原因之一,还因为马克思研究的仅是那些已生成出的劳动产品正好能满足社会现实需求这一特殊情况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在这样的供求一致状态下,生成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正好等于生成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需要的劳动,因此实际消耗的劳动都是有效用的,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如果无视马克思上述在特殊前提条件下所得出的结论,把特殊当作一般,就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每一种商品被生成出来时,它的商品价值就已由其所消耗的劳动形成了,市场销售只是实现这种商品价值而已——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就被分离了。
(6)、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在把商品价值当成是“物”的同时,就必然会把商品范围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并坚持所谓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商品价值;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承认服务等劳务是无形的商品并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换。根据商品交换表现的就是不同的劳动相交换的原理,服务等劳务无形商品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正是“服务劳动”本身与生成其他商品的劳动相交换,即“服务劳动”本身就可以表现为商品价值。这还说明商品价值并不是一定要以商品体为载体并与“创造”相联系;若把商品价值看作只是各种劳动在市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一种统一表现,则商品范围就不会只局限于实物商品,而可以是劳动(活动)本身了,而且社会所要评价的劳动可以有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所以,如果从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观点出发来看待商品价值,只要是不同职能的劳动相交换,相互交换的劳动则都可以经过社会评价后表现为一定的“商品价值”的。这样就不涉及“创造”商品价值的问题。
(7)、马克思所研究的商品交换,多是指在物质生产领域中已经生成出的实物商品之间的交换,其所包含的劳动都是过去时态的劳动,这是过去时态劳动之间的交换;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承认服务等劳务商品是无形的商品并进入了商品交换领域。服务等劳务无形商品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正是“服务劳动”本身与生成其他商品的劳动相交换。服务等劳务商品中的劳动是现在时态的劳动,这是现在时态的劳动与过去时态的劳动相交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甚至延伸至已生成出的劳动产品与将要生成出的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也就是劳动交换可以发生在三种时态的劳动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的各种组合之间的交换。诸如分期付款为主的各类信用方式的商品交换。在这里,已经售出的商品包含的是过去时态的劳动,而将来才付清的货币则代表以后才付出的将来时态的劳动,这是过去时态的劳动与将来时态的劳动之间的交换。在期货、期权的交易中,过去时态的劳动与将来时态的劳动之间的交换表现得更加突出。如果货币代表过去时态的劳动的话,那么他们交换的是将来的劳动产品。这时,将来的劳动还没有发生,何来的“创造价值”的活动?如何能衡量并评价其“创造价值”的活动?(但用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观点来解释,则一切都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因为三种时态的劳动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都可以表现为商品价值!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要点在于,生成商品的劳动到底能表现为多大的商品价值是由包括主、客观在内的多种的因素由市场社会过程评价决定的,它和生成商品时的劳动耗费量并无直接的关系。)这典型地说明了商品价值不是脱离市场交换的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实体,它绝不是马克思所谓的抽象人类劳动在交换前就先“创造”出来的。况且,马克思的抽象人类劳动也不是现成的出发点。在过去的商品和将来的商品的交换中还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所谓的等量劳动交换不仅技术上是无法实现的,而且在进行等量劳动交换的动机上已不复存在了(动机只是为了获得比较利益!)。
(8)、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说法还受到产品价值论者的责难。流行观点认为只有生成商品的劳动才会创造出商品价值,生成非商品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但上述两种劳动的区别仅仅在于其劳动产品是否用于交换上。这样,产品价值论者就责难道:既然讲劳动创造价值,则生成非商品的劳动就也应该创造产品价值。否则,如果认为生成非商品的劳动是不创造产品价值的,那岂不是说商品价值的创造就不在于劳动而在于交换了,那不就成为交换价值论而不再是劳动价值论了!但是,如果我们说劳动表现或不表现为商品价值,就是又科学又正确的了。因为就单个孤立的劳动产品来讲,它根本就无商品价值可言。它一定要通过与其他劳动产品相交换,而且只有当交换成功了即所谓实现了商品体的“惊险的跳跃”,生成它的劳动经过市场社会过程评价后才表现为某一定量的商品价值。如果没有商品交换,也就是在纯粹的自然经济和实行产品分配的经济中,生成产品的劳动的确就不必“迂回”表现为商品价值了。
(9)、根据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观点,人类的活劳动只能有一个去向,即“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不断由动的形式转为存在形式,由运动形式转为物质形式。”[23,214]活劳动变为物质化或对象化在物质产品中的死劳动并表现为商品价值。但根据马克思的另一处观点,就是已经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仍然可以重新表现为另一量值的商品价值。马克思举了原有机器设备的增值或贬值的例子指出:“增值和贬值的意思是不言自明的。它们不外就是指:现有资本由于某些共同的经济情况(因为这里说的不是任何一个私人资本的特殊遭遇)在价值上增加或减少了”。[25,127]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每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5,158]既然商品表现的价值不是原生“价值”,而是现在再生“价值”,这就又一再说明了劳动创造价值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实际上人类的活劳动还可以有其它三种去向,这要用下一篇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