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20)对流行的劳动价值论的合理诘难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
(三)、关于等量的“共同的东西”
历史上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著名的商品交换表达式5张床=1间屋(或者马克思的1夸特小麦=a担铁)的理解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用数学的观点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把商品交换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绝对不是数学的等式!),试图要找出“预设”在商品交换背后的那个静止的先验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对于上述商品交换表达式的探讨,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的不同出发点,得出的结论就会完全不相同。亚里士多德曾说,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等,(否则)交往(交换)就不能形成。因而历来人们总是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预设”成是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认为在这表面上不相等同的“物”的交换背后肯定都事先隐藏着静止的先验的某种“共同的东西”(后人把“共同的东西”命名为价值)。它不但使得商品交换表达式两边可以比较,还可以判定它们的量是相等的。马克思也是这样“预设”的,把商品交换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他说:“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23,49]他在这里关注的也是交换中的“物”而不是进行交换的“人”,而且也是用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作这样的推断,其深层原因又是在于他在这里不去进一步考察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以及如何进行交换?其实,如果换个角度从关注进行商品交换的“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思考:进行商品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的所有者,而不是商品本身(因为物品不会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则站在商品交换者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只要交换双方都自认为通过商品交换,自己是有利可图的,即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看作是都获得了“比较利益”(不必相等,即不必把商品交换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它只是表明交换双方是平等的交换。关于“比较利益”请参阅:郑怡然: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J]。经济评论,2001,(5)。12—15;郑怡然: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只是一种特例[J]。攀登,2007,(2)。149—152。后续文章会专文讨论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则商品交换就能进行!作为商品的“物”只不过是充当了人们交换其所拥有的劳动的媒介、手段或工具。当然,马克思也曾正确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而不是商品内在的“共同的东西”。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马克思还说:“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23,124]即进行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监护人!是商品所有者!遗憾的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也包括马克思在内),流行的观点都陷在以“物”为本的框框内,并以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试图找出什么是各种不同商品之间的内在的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价值。当然,马克思并没有深入探讨他自己所说的支配交换双方的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差一步就达到真理!)。爱因斯坦说得好,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只有准确地提出问题才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因为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研究者(也包括马克思在内)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即不是站在交换者的立场上)错误地提出问题,问题就拖至今日(2200多年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这其实也就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者常常挂在嘴上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问题(这里所指的是纯学术的立场、观点、方法,与政治无关)。在后续的文章中,阅者会看到,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提问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答案。
人们常常推崇马克思的找出什么是包含在商品体中的、同使用价值有别的“共同的东西”的推理办法:马克思在“预设”的前提下的推理是这样的:“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23,50]问题在于马克思并没有说明“比例适当”是如何得到的?马克思接着说1夸特小麦与a担铁之所以“相等”,是因为小麦和铁“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第三种东西”。其中的道理,“用一个简单的几何学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为了确定和比较各种直线形的面积,就把它们分成三角形,再把三角形化成与它的外形完全不同的表现——底乘高的一半。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同样要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共同东西的多量或少量。”[23,50]实际上仔细推敲,马克思的上述类比的推理方法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各种几何图形的面积是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客观实实在在的存在,而马克思所说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价值,还是未知的、正是我们要加以探求是否真的有脱离市场交换的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着的事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即商品价值都只能是看不见的、摸不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你必须“预设”商品价值已经是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着的实体,才能作马克思的上面的类比!但是,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许多地方又很正确地不是把商品价值看作是脱离市场交换的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于商品内部、为商品本身所固有的实体,而是认为商品价值只是存在于社会联系(商品交换)中,而且是可变化的。诸如马克思就说过:“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和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25,719]马克思还强调:“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后续文章还会谈到,马克思还特别强调商品价值它所表现的是现在时的经济范畴,是现在生产某种商品的一定量所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的是现在时的人们之间通过其劳动产品的交换来互相交换其各自所拥有的劳动的社会关系。诸如马克思明确说过:“决定价值的,不是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而是现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6(上),78]“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量计量的。”[23,236]马克思所说的原有机器设备的增值或贬值就是例子。就上面引用的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表明马克思在商品价值的问题上是有某些矛盾的认识的,他还处在摸索之中……。总之,商品交换对于交换的当事者来说不必存在什么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或者什么“等价交换”!只要是平等的交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