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论述交换时提到三点:
第一,肤浅的表象的认识:“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後,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因而,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这中间环节又是二重的,因为分配被规定为从社会出发的要素,交换被规定为从个人出发的要素。”“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人(注:人的消费)中,物主体化;在分配中,社会以一般的,居於支配地位的规定的形式,担任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媒介;在交换中,生产和消费由偶然的个人的规定性来媒介。分配决定产品归个人的比例(分量);交换决定个人对於分配给自己的一份所要求的产品。”
第二,生产与流通、交换的关系。
“既然交换只是生产以及由生产决定的分配一方和消费一方之间的媒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当然也就当做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
先很明显,在生产本身之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直接属於生产,并且从本质上组成生产。第二,这同样适用於产品交换,只要产品交换是用来制造供直接消费的成品的手段。在这个限度内,交换本身是包含在生产之中的行为。第三,所谓企业家之间的交换,从它的组织方面看,既完全决定於生产,且本身也是生产行为。只有在最后阶段上,当产品直接为了消费而交换的时候,交换才表现为独立於生产之外,与生产漠不相干。但是,(1)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本身已经是历史的成果,也就没有交换;(2)私的交换以私的生产为前提;(3)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例如,城乡之间的交换,乡村中的交换,城市中的交换等等。可见,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当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
第三,在总结中。
“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著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著其它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是不能支配作用的东西,那是自明之理。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於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著分配的变动,例如,随著资本的集中,随著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著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著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总之,他认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无法分割开来,都是人类活动及社会化(“劳动”)同一的东西。
注:上面有错别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