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初涉经济学,关于科斯定理,有不少疑问。承蒙聂辉华博士指点,但心中疑问仍难消除。周其仁老师给我们发的阅读材料中,张五常把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为零”放宽到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认为只要产权清晰界定为私有,市场就会发挥作用,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我对此有几个地方想不明白,因此再次讨教于诸位高手前辈。此篇和前篇《浅析》内容差不多,但稍微作了修改,更清楚表达我想说的意思,如果版主感觉重复,可以删了前篇。希望各位高手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批评得越多,我能学到的就越多,实在是万分感谢!!
关于科斯定理的质疑
一、 概括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以下命题:“如果假定价格体系无成本地运行,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即产值最大化)不受法定权利的分配影响”。1966年,斯蒂格勒在《价格理论》中将其表述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将会相等”并命名为“科斯定理”。按照新帕尔格拉夫经济学大辞典的总结,现在对科斯定理的理解,主要有三种理论,分别为“自由交换论”、“交易成本论”和“完全竞争论”。三者的结论完全一致: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而成立条件各异,分别为:(1)、权利能够自由交换 (2)、交易成本为零 (3)、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市场进行交易。张五常进一步推进科斯定理,将交易成本为零条件放宽到交易费用为正的客观世界,断言在市场相对价格不变条件下,“不管权利谁属,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利的买卖者互定合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1]]
二、 质疑
科斯定理实质上指出,只要权利清晰地被界定且能够无成本地自由交换,市场交易会矫正法定权利的初始分配。科斯定理暗含了几个层次的假定:首先,假定存在权利市场,即有权利供给和需求;其次,假定人们会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再次,假定权利供给和需求能够在市场条件下达成交换协议。
1、权利市场无法形成
交换的前提,必须存在权利的供给和需求。既然权利能够自由交换,那么供给就不存在问题,但是权利需求可能缺失。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无法支付购买权利的价格。如,科斯论文中所举的例子,如果牛从3头增加到9头增加的收益超出农民能够支付的限度,则交易不可能达成。当然这种情况很少见,但是考虑另外一个例子:工厂污染造成居民损失,但滤污设备价格高达几十万元,这种情况下愿意购买的一方无力支付,于是权利的需求缺失了。
第二种情况是有能力支付的一方未必愿意支付,尤其是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例如,假设农田种麦的固定成本为1万元,由于存在市场和天气的风险,1/2概率卖得4万元,1/2概率得1万元。而如果允许牛吃麦,会吃掉所有的麦子,但牛肉价值增加1万元。由于种麦的期望纯收益为1.5万元,那么,从社会角度考虑,最优配置应当是禁止牛吃麦。但是,考虑如果牛吃麦的权利界定给养牛人的情况。(1)、如果农民已经投入了固定成本1万元,那么,他宁愿继续投入1万元(给养牛人)换取牛不吃麦的结果,否则他会白白损失已投入的1万元。(2)、如果他尚未投入固定成本,他会愿意付给养牛人1万元以让牛不吃麦吗?[[2]]考虑这时他的决策:继续种麦,意味着投入2万元,换取1/2概率的4万元和1/2概率的1万元结果;不种麦,2万元攒在手里至少收益还是2万。尽管投资的期望回报大于2万,但风险规避的理性人会选择放弃种麦而转向其他,或者干脆放弃麦地的使用权,如下表。心理学的实证分析表明,人们决策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凯尼曼(Kanhnman)指出人们往往对收益持风险规避的态度(risk-aversion),而对损失持风险偏爱的态度(risk-vowing)。这种决策是常见的,是更接近现实的状况。实际上,购买牛不吃麦的权利相当于在投资中追加投资,如沉没成本无法收回,则常追加投资;如果预先知道要付出额外的代价,则投资未必会形成。[[3]] 简言之,权利的不同配置通过影响风险投资方的投资成本,从而可能使投资变得不可能。因此,在存在风险、固定成本尚未投入的情况下,有能力购买权利的一方,未必构成权利需求。
| | 有沉淀成本1万元 | 无沉淀成本 |
| 决策1:付出1万元购买让牛不吃麦的权利 | 1/2概率白赚2万块,1/2概率损失1万块。 | 1/2概率白赚2万,1/2概率亏损1万。 |
| 决策2:不付钱,让牛继续吃麦 | 亏损1万元。 | 无损失。 |
表 1。研究和实证表明,有沉淀成本时人们倾向于选择决策1,无沉淀成本时选择决策2。
2、通过非市场手段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由张五常阐发的“科斯定理”过于乐观地假设人们会通过市场重新配置资源,在现实世界中,广泛存在不通过市场解决问题的手段。比如,在火车铁轨溅火星影响农民稻谷的例子中,受影响的农民成千上万,各自对损失的界定如此困难,谈判成本有如天价,如何解决?实际情况是,权利只要界定给了铁路公司,财大气粗的铁老大才不管三七二十一,根本不可能费力劳神去跟农民挨个谈判。又如房地产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的征地纠纷,不常常是强势一方我行我素,最后非闹出事不可么?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基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张五常说交易费用不为零也成立,是过高估计了市场的能量和范围。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也是可能存在的,比如一方为垄断时,或者为了争取差价的租金动用非市场力量时。
3、供给和需求没有均衡
假定供给和需求均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确保了没有阻力阻止两者博弈求均衡,但如同产品市场,双方博弈竞相争夺差价之间的租金,可能导致均衡无法达成。周末书市去买书,常有为了争夺1块钱而使买卖不成的事。博弈论证明,交易当事人大于三个或者存在两种以上的外部性时,协议难以达成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4]]
4、不可买卖的权利
市场交易权利的前提,是权利可以用货币衡量,可以买卖,但实际中有一些权利是“无价”的,如生命权、自由权等。如奴隶的所有权界定给其父母,还是界定给奴隶主,配置结果可能不一样:父母觉得孩子是无价的,出多少钱也不卖。有人说这是基本权利,不考虑就没事了。那什么是基本权利呢?一个百万富翁在我楼顶上唱歌,我无法入睡,怎么解决?通过市场是一种可能性,你出钱给我,买我忍受你唱歌的权利。但我总得睡觉,我觉得睡眠对我来说是不可买卖的,怎么解决?这时候是否允许唱歌的权利界定给谁,对实际的效果肯定大有影响。那么,问题又来了:权利是不是不可买卖谁说了算?我不通过市场是不是也应当拥有某些“基本”权利?
5、一个疑问
科斯定理假设“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这个“交易成本”如何理解呢?它是否单单指阻碍已经形成的供给和需求走向均衡的因素(如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谈判成本等),还是包括上述质疑中的权利需求缺失问题、非市场手段配置问题、不可买卖权利问题?如果说交易成本理解为前者,那么如何解释上述质疑;而如果交易成本广泛到泛指一切让交易不能完成的因素,那么科斯定理不就变成了循环论证的同义反复?[[5]]即使按照条件最强的“完全竞争论”的假设,上述问题仍然存在,更何况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那科斯定理又该作何解释呢?
三、 总结
科斯定理的具体应用中,有一股强调政府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完全竞争而不必在乎权利初始分配的倾向,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万事大吉。这会造成误导。以上分析,也许只是特例,似乎吹毛求疵但不是“责之何患无辞”,它至少表明:在真实世界中应用科斯定理应当注意不同的条件和约束。即使现实世界接近于“无摩擦平面”,阿罗证明,科斯定理不仅要求交易费用为零,而且还要求效用函数必须对收入而言是线性的,这使科斯定理直接应用的现实性大打折扣。
真实世界纷繁复杂,绝不是像张五常说的简单界定权利、私有化就能让市场“应运而起”。市场“应运而起”是一种理想状况,但它需要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和假设,这些假设多大程度上接近现实,是值得研究的。市场的作用范围有多大、需求是否可能缺失、供给和需求是否能均衡、是否涉及不可买卖的基本权利,以及已经被指出的收入分配、财富效应问题,总而言之,市场交易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可能性多大,都是将科斯定理应用于现实世界必须考虑的因素。注重私有化而不注意研究现实情况的约束,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坚持激进私有化改革,恐怕会带来问题,如斯蒂格利茨所批评的,“误导了许多转型国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产权问题上,即私有化上”。[[6]]我坚持认为,不能简单照搬科斯定理的结论而不顾现实环境的因素,私有化、产权清晰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请诸位批评指正,万分感谢!
[[1]] 见张五常,《从高斯定律说起》,《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2]] 实际上1万元是个边界值,现实支付应大于1万元;考虑边界值实质上使限制条件更加宽松。
[[5]] 这时逻辑变成:只要自愿交易真的达成了,资源配置就和法定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每一项自愿的交易都对双方有益,既然所有权利都能真的完成交易,那当然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这不就是同义反复了么?
[[6]] 见p.252, Joseph E. Stigilitz, Whither Socialism? MIT Press,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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