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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续1)——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不必是数学等式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表达式,等式

二、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不必是数学等式

马克思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著名的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5张床=1间屋(马克思的例子是1夸特小麦=a担铁)的解释有一个失误,就是只站在与交换无关的第三者的立场上,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用数学的观点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把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我认为可以不必是数学的等式!),试图要找出那个设想的在商品交换背后的静止的先验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对于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的探讨,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的不同出发点,得出的结论就会完全不相同。亚里士多德曾说,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等,(否则)交往(交换)就不能形成。因而历来人们(包括马克思)总是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设想成是商品体内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认为在这表面上不相等同的交换“物”的背后肯定都事先就隐藏着静止的先验的某种“共同的东西”。它不但使得商品交换结果表达式两边可以比较,还可以判定它们的量是相等的。马克思也是把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他说:“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23,49]他在这里关注的也是交换中的“”而不是进行交换的“”,而且也是用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作这样的推断,其深层原因又是在于他在这里忘记了他曾指出的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以及如何进行交换!其实,如果换个角度从关注进行商品交换双方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思考:进行商品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的所有者,而不是商品本身(物品不会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则站在商品交换当事者各方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与交换无关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只要交换双方都自认为通过商品交换,自己是有利可图的,即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看作是都获得了某种“比较利益”(不必相等,即不必把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它只是表明交换双方是自愿平等的交换),则商品交换就能进行[关于“比较利益”请参阅:《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J]。经济评论,2001,(5)。12—15;《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只是一种特例》[J]。攀登,2007,(2)。149—152]。作为商品的“”只不过是充当了人们交换其所拥有的某种权利的媒介、手段或工具。马克思也曾正确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不涉及商品内在的“共同的东西”。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即进行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监护人!是商品所有者!遗憾的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也包括马克思在内),流行的观点都陷在以“物”为本的框框内,并以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试图找出什么是各种不同商品之间的内在的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价值。当然,马克思也没有深入探讨他自己所说的支配交换双方的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正是马克思的不足——只差一步就达到真理!)。爱因斯坦说得好,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只有准确地提出问题才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因为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研究者(也包括马克思在内)都是站在与交换无关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即不是站在交换当事者的立场上)错误地提出问题,问题就拖至今日(2200多年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欢迎挑错、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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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6 10:23:47
我发现并区分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价格以及劳动价值
楼主  林汉扬 2017-11-30 744 11
社会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简称“社会劳动价值”)是指耗费劳动力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社会贡献价值,它是以劳动力的使用时其具体的劳动能力或给社会带来多少有用性或满足社会需求的具体劳动者体力脑力产生的使用价值量,通过社会同类商品生产平均水平的折算得出的社会价值量[公式L=(个别劳动生产力f/F社会生均生产力)xv'(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其实,也是个别劳动生产力价值,我用“L”表示,相对于劳动者的角度,“L”(劳动价值)与v(劳动力价格)以及m(剩余价值)之间的关系公式是:m=L-v,m有三种状态,m>0,m=0,m<0状态,我五年前《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的提出》写的这个贴中是把资本家付出的预付资本(C=c+v)中的v看作劳动力价值,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取英文“value of labour power”第一个字母“v”)是指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包括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学习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现在看来实际v只是资本家雇佣工人时预付的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资本家给雇佣劳动者的预付的劳动价格评估,并非劳动力价值,而v与劳动力价值v'(最近为了与v区分提出的),所以,这是三个不同概念,有①L>v,②L=v,③L>v之分,①有利润,③亏损,②持平,这是相对于资本家角度,他用资本雇佣(购买)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的交换过程中,包含在商品价值w中的劳动价值L与价格v的波动。而相对于劳动者用劳动力使用权(出售)给拥有资本的资本家时,则以①v-v'>0,或②v-v'=0,还是③v-v'<0中,以①为目标,这样就有两个角度,雇佣劳动者的目的是实现:v-v'>0,底线v=v',即个人绝对剩余价值为0,这个剩余价值是个体的个别剩余价值与作为专业商人的资本家追求的社会剩余价值m有所不同,这个我将在其他文章中说明;而资本家的目的是实现L>v,即L-v=m>0,使利润或社会剩余价值为正为盈余,底线是L=v,即L-v=m=0,这就是说两者的交换只要符合L>v∩v>v'这个区域,就是说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交换最佳区域,起码也得是:L≥v∩v≥v',否则,双方在一个劳动生产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的合作之后,双方就会使生产力系统分道扬镳另寻合作对象。这个发现是我的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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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6 10:27:42
完全信息的交换等价论者把“共同的东西"看作为一个分割点,而主观不完全信息搏弈的交换中却是一个“共同交换区域(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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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6 10:34:19
数学等式是一种表达方式,表达方式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是解释力达到什么效果的问题。

商品交换是人在主导,商品主人的意志在决定交换的最终结果,这毫无问题。但是,光有意志还不够,还得寻找一种交换双方都能满意的依据。在现实中存在两种依据,一是等价原则,另一种则是形式的不等价,内容上的“等需”原则。总之,无论等价还是等需,都必须从交换物或交换人这两者身上找。从物方面找,就是在商品上寻找一种“静止”的“共同东西”;在人方面找,就是在寻找交换人的需求程度达到一个契合点。

因此,就你认为的问题对马氏的论述而言应该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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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6 10:34:50
所以,在我的价值公式中,早就论证过,马克思所说等量劳动交换只是一种特例的“绝对″价值论,而我把这理想状态的特例扩充到现实中不完全信息的“相对”价值论。而这也符合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原理,W/C(c+v)=1是等价交换,而W/C<1,或W>1就是偏离价值了。值得注意的是W/C=1,不一定是原地踏步,可能W或C对应的折算为未来的社会或个人主观使用价值价值却可能因为生产力的提什而使主体或社会帕累托改进了,也可能因为生产力下降而更恶化了。这也就是我常说m有≤0,而批马克思只提及或看到企业的发展盈利使m>0的原因,而因为,生产资料c和劳动力价格ⅴ等由于生产生产资料的原材料资源价格成本上升以及商品价格W由于市场供大于求而下降等,导致了或1>W/(c+v)≥0,以及甚至是剩余价值率(m'=m/v≤0)或利润率p`=m/C=m/(c+v)≤0的状态,这样一来,企业就亏本甚至是使预付成本变成沉没成本。这些都是马克思的“短见”,但马克思在当时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看到的资本家由于得到资本主义制度照顾使雇佣劳动工人常常被不公平的社会契约限制而引起待遇的不平等,甚至连自由选择工作的机会都被堵死,这其实是社会制度与监督机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不对称等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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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6 15:09:09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26 10:27
完全信息的交换等价论者把“共同的东西"看作为一个分割点,而主观不完全信息搏弈的交换中却是一个“共同交换 ...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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