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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续2)——没有强调经济尺度的经济时间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时间二重性,自然尺度劳动时间,经济尺度劳动时间

三、没有强调经济尺度的经济时间

一百多年来马派对马克思在《资本论》等等著作中所说的“劳动时间”的解读都认为指的只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是现成的出发点。表现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不过是这种性质的劳动时间的某种“平均值”等等……。

其实自从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之后,在政治经济学中实际上就出现了两种不同内涵的劳动时间[《对政治经济学中劳动时间的新看法》[J]。福建论坛,经社版,1996,(3)。25—27。]:一种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具体劳动时间,它用以计量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不同质的私人劳动付出量;另一种是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经济尺度劳动时间,它用以计量交换结果的表现为同质的终点形态的抽象人类劳动的量,这是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私人劳动量经过交换过程社会评价转换化为结果的经济尺度时间,它才是和说明商品价值量的多与少有关的劳动时间,它计量的是经济关系。严格的说,经济尺度时间已经不具有自然尺度时间的那些内涵与特性,它只不过是一种计量抽象人类劳动量的计量方法。表现商品价值量的经济尺度时间不是生产领域中的现成的出发点,而是自然尺度时间经过交换过程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23,58]也就是说只能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在千百万人次的商品交换中逐步地形成。尽管马克思说过:“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同把一切有机体化为气体相比,并不是更大的抽象,同时也不是更不现实的抽象。”[13,19]但是,在理论分析中,如何把生产领域中的自然尺度时间转换化为交换领域中的经济尺度时间还没有找出可操作的方法。马克思认识到这个困难,为克服理论分析中定量转化的困难,马克思就想把只有在交换领域中才出现的不同质的劳动转化为同质的劳动问题直接变为在生产领域中就已经只是同质的劳动求平均值的问题,因此在他的理论分析中就设置了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假定前提——供求一致和简单劳动。马克思的不足与失误在于:马克思没有把他的劳动二重性进一步发展到劳动时间二重性。马克思只在手稿中留下关于“经济时间”[48,494]以及“经济尺度”[46(下),114]这样的用语,没有进一步的阐述和强调。恩格斯在谈到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人类劳动时也只是顺便指出:“一种是技术意义上的劳动,另一种是经济意义上的劳动。”[21,273]马克思也没有强调他们的论述是有前提的,这就使得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在主要取材于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所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及辞典中,都毫无例外地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既然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的有用劳动和抽象的人类劳动,那么,计量劳动量的劳动时间也必然具有二重性。这使许多学人由此产生了较大的误解,以为根本不存在商品市场交换对于劳动“凝结”的影响。马派在转述马克思的观点或举例说明时,就直接地把一切具体劳动所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具体劳动时间,想当然地当作就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抽象人类劳动时间了。关于如何计量劳动量,竟然有人指着手表说就是这种劳动时间!似乎不同质的各个私人劳动用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在经济意义上天然就是同质的、等价的,不存在“化为”的问题。欢迎挑错、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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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 13: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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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 17:55:54
1993110 发表于 2018-6-2 13:28
劳动价值论很简单

劳动交换和劳资交换等问题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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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 18:05:15
教科书全错。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法定的劳动时间或契约约定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论述的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作为剩余价值的一个被减数而出现的。没有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得不出剩余的劳动时间,从而就得不出什么剩余价值。

编写教科书的那些人根本就不懂《资本论》论述的是什么。瞎编罢了。都属于盲人摸象,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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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3 11:22:13
qi509 发表于 2018-6-2 18:05
教科书全错。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法定的劳动时间或契约约定的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法定的劳动时间或契约约定的劳动时间。”——奇文共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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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3 11:45:38
zhengyr 发表于 2018-6-3 11:22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法定的劳动时间或契约约定的劳动时间。”——奇文共欣赏!
这正说明你根本读不懂《资本论》!

我告诉你: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篇,第一章的《商品》第三页里已经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里论述的很清楚了:“劳动的量则由劳动所历的时间去测量,劳动时间又有以定的时间部分,例如小时,日等等,作为它的测量标准。”。

去读读吧!

它的这个测量标准就是:在《资本论》里是12小时。这个就是法定的劳动时间。或契约约定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之所以提出这个论据,就是作为剩余劳动时间的被减数来使用的。

看了你回帖,才知道,闹了半天你什么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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