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选 社 会(治国n计,下)9~21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九、政策性法律
当今的发速度极其迅猛,将来会更迅猛,此时,法律由于其特有的隋性己不能适应这种迅速变化,这决定了我们在推行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应强调人治的作用。人治的优点就是其灵活性,能弥补法律的不足。我们真正要做的不是彻底取消人治,而是行政法律化。人治在我国有几干年的历史,我国应保留人治的优点。但是我国人治中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政策指令不能落实,或落实的代价大高。这是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的。这里要解决的是政策本身的原因。我国的政策指令一方面是太粗矿,不细腻,从而不好理解,不好执行;二是缺乏保护条例,执行好怎么样,没执行好怎么样,大多没有说明,从而失去约束力。这二者中,前者要求政策指令像法律一样条理化,而非口号化;后者要求政策指令附带“军令状”,以明晰奖惩办法,将责权义划分清楚明白。没有附带奖惩条例的政策指令在实质是欺骗老百姓的口号,如过去几年里的禁止乱收费就是一句这样的口号,我们很少见收费的官员被处罚。国家放救灾款时,就应规定挪用、贪污救灾款怎么处理;应规定抢窃、偷窃救灾款怎么处理;应规定延期发放救灾款怎么处理;应规定冒领救灾款怎么处理,等等。再如,在禁止教育乱收费的政策指令中就应规定,乱收10元怎样处理,乱收100元怎样处理。自然奖惩办法应具有法律效应。
也许一般政策指令不宜附带具有法律效应的奖罚条例(不是不带奖惩条例),但是重大政策必须附带具有法律效应的奖惩条例。此时,如果政资性法律与常规法律相冲突,应以政策性法律为准。如若常规法律规定贪污10万元坐牢15年,而中央在抗洪时规定贪污抗洪款10万元判坐牢30年,那么对贪污抗洪款的应以后者为标准量刑。
政策指令面对的总是具体事宜,这往往超出常规法律的的覆盖范围,所以用政策性法律补充常规法律将是一种趋势。在我国法律还不健全的今天,充分发挥政策性法律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如政策规定医生向病人收红包为受贿,并规定具体惩罚标准,便立即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当然,由于政策性法律的制订的随意性较大,所以不能让任何政府机构都有制订政策性法律的权力,也不能让任何政策指令都能携带政策性法律。因此,政策性法律应由相关法律部门审查盖章,且规定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