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5-21 14:36 
刚刚还嘴硬“对等只是现象不是理由”,现在立刻拿“单边”来指责我了!
先看看实际情况,资本家有时赚钱,有时赔钱,这是普遍发生的。工人一直是拿工资的,从来都不赔钱。老板赔钱,发不出工资了,工人也就不上班了。另外,工人中拿了工资磨洋工的现象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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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主张 :剩余价值是剥削所得。因为,资本家赔钱是经常发生的,所以,这个主张必须要可以解释资本家赔钱时的情况。
看看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得到什么结论。
1. 剩余价值是剥削所得。
2. 资本家一方,工人一方,共2方。
3. 剩余价值大于零时,是资本家剥削工人; 当剩余价值小于零时,资本家被剥削。
因为,只有2方,所以,(4)只能是工人剥削资本家。
剩余价值改变正负号,双方换位,这才是合乎逻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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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这个论证的结论 (4. 当剩余价值小于零时, 只能是工人剥削资本家。) 是错的,
来分析一下,看看这个论证错在哪里。
在这个论证中,1 和 2 是前提 ,3是说理。在这3个里面,起码有一个错,结论才会错。
3 是基于前提1和2的说理,3的逻辑是正确的,所以,3没错。
2 是事实,事实就是事实,和事实是不能辩论的。所以2也没有错。
这样,只剩下一个可能,那就是 1 剩余价值是剥削所得。这个主张是错的。
综上,如果,结论 (当剩余价值小于零时, 只能是工人剥削资本家) 是错的,则,前提1 (主张 剩余价值是剥削所得)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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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资本家是剥削方,工人是被剥削方”,
这是对剩余价值大于零时,的描述,不是对2的反驳,因为,依然是资本家一方,工人一方。 另外,顺便讲一下,
因为,这只是描述了剩余价值大于零时的情况,没有描述剩余价值小于零时的情况,所以这个描述是不全面的,单边的。还需要描述剩余价值小于零时的情况,“资本家是被剥削方,工人是剥削方”。
完整的描述是:
“剩余价值大于零时,资本家是剥削方,工人是被剥削方。
剩余价值小于零时,资本家是被剥削方,工人是剥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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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 不是在讲道理,是耍赖,所以是无效的。而且,这个讲法对双方都适用: 资本家吃亏时,资本家偷鸡不成蚀把米;工人吃亏时,工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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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的看问题,不能只从一个角度,片面的看问题。这是普遍真理,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守,并不是只在这里才需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