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价格和货币、财富(三)
如果发明创造者创建的秩序体系还能够创造价值,例如:自动化机械、机器人就能够创造价值,那么,这些继发创造出的价值应完全归创建自动化机器体系的发明创造者所有。考虑到复制生产自动化机器的工人是继发价值的现实实现者,可以与发明创造者按一定比例(发明者拿取大部分)来分配机器创造的价值。之所以把自然物创造的价值算在发明者头上,是由于自然物(机器)完全按人设计的程序运动变化,造成的结果也是人预先设计好的秩序体系,归根到底还是发明创造者的劳动,是他将自然的力量纳入到人类的活动中来,为人类服务。但实际经济运行中,自动化机器创造的价值都被机器购买者无偿占有,并没有返还给发明创造者。如果,购买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那么自动化机器创造的价值就不作具体估算,也不必返回给发明创造者,因为我说过,人可以享受自然创造的价值,剥削自然合情合理,发明创造者发明了自动化机器,他的价值只体现在这个机器本身,至于机器再创造出价值,那是自然规律自己的“劳动”,消费者直接享受自然提供的服务,不必为自然或发明家再付钱;但如果购买者买回自动化机器后的目的不是自己消费,而是投入生产,生产出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这就等于把自然创造的价值算作是购买机器者创造的价值,去和别人的劳动价值交换,等于剥削别人的劳动(购买机器者未进行任何创造价值的劳动)这显然不公平。所以,一定要把机器创造的价值拿到市场上去交换,只能把它算作是发明机器的人创造的价值,不能算成是资本家创造的价值,资本家什么劳动也没付出,创造价值从何谈起?个人的消费行为,是唯一不考虑价值的环节,因为不存在交换。例如:买回一台全自动洗衣机,自己用就无所谓价值,也无所谓剥削其他劳动者,但若用这个洗衣机开个洗衣店,别人洗衣服,就要考虑价值转移问题
在经济领域,只有两种劳动存在无形价值,一种是创造发明型劳动,另一种是决策型劳动。决策型劳动实质也是创造型劳动,因为它也是根据现有信息对未来进行探索、预测。创造型劳动是为复制型劳动提供模板,决策型劳动是为复制型劳动提供方向,一项正确的决策,可以让许多具体劳动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不白干。但是,坦率地说,在一个理想化的社会系统中,决策型劳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系统高效、协调运转的最佳方案早已由客观规律决定好了,不需要决策。人所要做的,只是去创造性地寻找,接近这一最佳方案,即:发明创造,像管理机制的创新就是典型代表。决策型劳动的现实价值只体现在社会博弈、斗争性活动中,并不真正创造价值,这一点与创造型劳动不同。发明创造过程中肯定包含决策环节,但决策过程中却不一定包含发明创造环节,很多决策只是在现成的答案中作出选择。
在劳动创造价值方面,还经常提到直接创造价值和间接创造价值。直接和间接该如何区分呢?从劳动的定义看,凡是满足消耗能量建立起某种秩序的活动都可以创造价值。但经济学中所说的价值主要指能够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价值,这个生存需求主指肉体需求(包括一些心理、感觉需求)。人类社会这个系统内部大约又可划分出三个子系统,一个是自我生存系统,即:经济系统;一个是调控系统;大体相当于政治系统;还有一个征服系统,即对自然规律进行认识、改造的系统。三个子系统间当然不是孤立的,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保障,征服是目的,征服又会反馈服务于经济。所以,政治和征服对经济起到了一种间接作用,这样说,所谓直接创造价值就是指直接或间接改造自然以满足人类生存需求而建立起的秩序体系,主要针对创造满足衣、食、住、行、玩等消费需求的价值而言,包括物质产品、精神类产品和人工服务三大类。间接创造价值主要指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建立人与人之间秩序体系,以及认识探索客观规律的活动,专职建立社会秩序和宇宙秩序体系,包括:政府、军队、律师、理论科学家、企业人事管理者、经销商、促销员等。人毕竟不是机器,有意志自由,因此难免会有磨擦、冲突,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方向。文学艺术作品主要作用在于供人欣赏,而不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法律书籍有本质区别,所以,属于直接创造价值。
区分直接和间接创造价值的意义在于说明社会是一个系统,而非舞台,要实现一定的功能必须协调配合。经济只是社会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不能把一切社会活动都经济化。像科学探索、国防安全、社会协调等劳动相较于生产劳动而言,就是纯粹的付出。但是,主观上经济又离不开这些劳动,怎么办?只好从直接创造出的经济价值中抽出一部分用以维持这些劳动。间接价值的估量,理论上说也是以所建秩序体系的复杂程度为指标,实际上,由于间接价值在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特性上更加间接、抽象,更加不确定(一个是劳动量本身的大小不确定性增加,另一个是效果上的不确定性增加,如:国防安全、社会安全到底能让国人的安全感升到什么程度,很难具体估算,这种不确定主要由人的主观意志自由导致),对间接价值的估价更难作到客观,人们只好根据劳动付出和对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的总体作用效果两方面的情况,主观评定间接价值的大小。所以,间接价值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价值,而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相去甚远,对它的衡量,主观因素占的比例更大,也就更难找到公平,只能持相对公平原则,大家经过协商讨论,制定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共同方案。当然,对间接价值的评估并非一点儿客观依据都没有,毕竟,劳动的付出和对社会的贡献都以客观现实为基础,一位教师上两堂课总比上一堂课付出的劳动要多;一个官员按步就班执行制度,其工作的价值就不大,而如果辖区内总出事故,更不能说明他的管理有成效。在对间接价值的估价上,除了协商讨论外,还可以采用类比法,即寻找一个离直接创造价值(经济系统)行业比较接近又比较规范的社会职业,参比邻近的经济行业,根据劳动付出情况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定价,然后以此职业作为其他社会职业的标准参照职业,其他社会职业与之比较来确定自己的价值大小,这些都是追求公平、公正的作法,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存在博弈,甚至斗争,人们在本性的支配下,争权夺利,根本不想要公平,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的社会价值到底有多大?和他的实际收入符合吗?
间接价值衡量上的主观性是许多事业单位人员经常为收入分配争斗的主要原因,也是很多官员贪污受贿的借口.就目前的理论发展水平来看,还很难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只能集体讨论决定,一切经过讨论评议解决,不允许在讨论之外私自解决。不论怎么说,集体讨论总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因为相互牵制的结果,必然是利益分配达到某平衡点,才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而这个平衡点最终由客观的公平公正决定。
经济建立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不可能不受环境影响。如何应对这种影响,首先要搞清楚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在研究经济时,往往把自然环境当作一个均匀的基础而加以忽略,一旦环境发生点儿小的变化,人又会束手无策。事实上,自然环境条件参差不齐,对人类而言,属于一种先天不公平。环境的不均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常性的不均匀,如:有的地区盛产石油,有的地区则森林茂密;另一种是临时性的不均匀,主要指各种自然灾害,如;暴风雪、地震、洪涝等。这些不均匀对人类经济影响很大,甚至可以造成按劳分配原则的背反,即:少劳多得。举例说,一块肥田和一块瘦田(土地贫瘠),拥有肥田的农民不用怎么出力就能获得大丰收,比如亩产小麦800斤;而拥有瘦田的农民,费了很大的劳动,才能达到亩产小麦600斤的水平,原因在于自然环境给的基本底线不平,这就好比一个工业品的生产,从原材料到成品,总共需要10道工序,拥有肥田者只需从第8道工序开始生产,所付出的劳动当然少了。这就是环境造成的人之间的不公平。面对不公平,人类该采取什么对策呢?大多数人信奉顺应自然,因为人是自然的产物嘛(一般人这么认为,我不同意)。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会导致什么后果呢?还以刚才的种田为例,既然瘦田多劳少得,肯定被人放弃,大家争着去种肥田,等肥田的肥力降低后,又被放弃,直到没有肥田了,只好再去耕种瘦田,瘦瘦田,直到大家饿死。这种消极的顺应,会造成社会的极端不公平,矛盾冲突剧烈,最终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显然不可取。正确的对策是:人类团结起来,共同与自然斗争,努力消除自然、先天给人类造成的不公平,以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人是作为自然的对立面出现的,就像工人阶级诞生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却要埋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那样。为了让人与自然的斗争在经济中体现出来,可以作如下价值分配转移,将肥田的一部分收获抽提出来,补贴给瘦田。假如粮食价格的决定以中等农田的劳动投入为准,拥有肥田的农民付出较小的劳动就可获取较高收入,这是相当于把自然的功劳算在了人头上;而拥有瘦田的农民付出的很大一部分劳动都用在了弥补自然环境的先天不足上,收入就少。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为了体现人与自然的斗争关系,人与人的团结合作关系,把本不属于肥田耕种者创造的价值转移给那些同自然作斗争的耕作瘦田的劳动者,完全正确。不过,在现实中肯定行不通,因为既得利益者根本不想讲什么客观公平,他只会撂下一句话:活该你倒霉!
对于应付自然灾害这样临时性的不公平,政府一般是从日常创造的价值中抽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储备金,一旦灾难发生,就动用它救助,以弥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私营的保险公司也属于这种性质,只不过它要赢利,就是扣下储备金中的一部分作为自己劳动的报酬,一般,这种劳动报酬比政府公务员的报酬要高。当然,对于人为的风险,不能采用对付自然灾害的办法,比如: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滞销了,是不会得到补偿救助的。总之,作为对立的双方,人不能同自然去论公平、谈条件,我们只能团结合作,互帮互助,用自己的劳动去填平自然的“沟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