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和使用价值(二)
妓(男妓、女妓)。妓提供性服务,这种劳动与动物本性靠得近而与人的理性相去甚远。性是一种先天的本能,虽然妓也要研究如何讨客人欢心,付出一定的脑力、体力,但关键还在他(她)们的相貌、身体状况,所以,与其说是一种劳动,不如说是生理上的一种自发行为,这种劳动除了会威胁人类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况且,性怎么定价?完全凭主观协议,何谈等价交换?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再花到妓的身上,等于拿工人的血汗钱再去养一群新的寄生虫。正义的社会都不会把妓当做正当职业。
房屋出租。一套房屋的价值是固定的,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出租相当于让租房者分期付款,付够房屋的价值后,房产即应归租房者(有人说,分期付款要计利息,可别忘了,房子还会变旧呢)所有。但事实并非如此。这里有个秘密,一所房屋,质量合格,不出意外的话,可以使用百余年,百余年的房租加起来远远超过房屋本身的价值,没有等价交换,存在剥削。许多出租房者仅靠房租就能维持生计,原因正在于此。更不必说那种因城市扩展、地价上升而借机提高租金的数字游戏了。城市建筑、道路交通扩展到房屋出租者家门口,并非房屋出租者的劳动,有什么理由提高房租价格?租房者即使应该额外支付一些费用,也应该交给城市建设者,而不是房东。房东剥削房客有一个很充分的理由:房屋能用百年,那是它的自然属性,我就算剥削,也是剥削自然。且慢,请问,自然界中有砖、瓦、水泥吗?自然界中有房屋吗?这些都是人发明创造出来的。再说,明明是房客交房租,怎么能说是剥削自然呢?实质是将自然的价值与人的劳动价值交换,剥削别人。房东的行为实际上是剥削发明砖、瓦、水泥的人,直接表现为剥削租房者,我前面说过,自然创造的价值不能算在人头上。房屋的使用价值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消耗能量建立某种秩序才可能创造价值),房东只是钻了耐用消费品寿命长的空子,把使用价值人为转化成价值和别人交换。我们知道,时间只影响价值形成速度,并不参与价值形成,或者说,并不创造价值。把使用价值中的寿命元素转化成价值,无疑是剥削。剥削自然,其实是剥削其他人的劳动。例如:一座大山,风景秀丽,纯属大自然的造化,若几个人在山口设卡收费,这与抢劫有何区别?
遗产继承。子女作为父辈生命的延续,接受遗产理所当然。问题是:如何使用遗产才不违反经济原则。所有的劳动成果,要么被消费掉,要么投入第二次等价交换,没有其他公平出口。投资显然是个不公平的出口,它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玩钱生钱的游戏,不劳而获。所以,遗产宁可被挥霍,也不应该去投资,继续剥削劳动者。
教师。教师和歌星、演员的情况有点儿类似。如果一个教师在知识领域或教育方法上有创新,属于创造性劳动,那么,他去讲课,听的人数越多,其无形价值也越大;如果他只是传播别人发明、发现的知识,就属于复制性劳动,其价值只取决于他讲得质量好坏,内容多少、讲课次数,而与听众人数无关。给一个人讲课和给一百个人讲课,劳动付出没有任何差别,收入应相等。所以,当今社会上的许多培训班、补习班,按参课人数给教师抽提成不公平,无形价值部分应归属于创造知识的人,而非教师。
野山参与人工养殖参的价值差别。野山参是自然生长的,其价值只取决于寻找、采挖它的人工劳动,养殖参的价值当然是人工养殖劳动的价值。但有人认为:野山参价值高是因为它体内的有效成分含量比养殖参高,药用价值更大。我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自然创造的价值不能算在人头上,野山参药用成分含量高是自然的功劳,与人无关;其次,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两个概念,尽管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但使用价值肯定不能参与自身价值的确定,很明显的一个常识是:自动化机械创造的价值与机械本身的价值毫无关系。从满足需求的程度、范围看,价值大而使用价值小,或者价值小而使用价值大的例子比比皆是,钻石价值大,但使用价值小;许多中草药,价值小而使用价值很大,如:甘草,性平味甘,可调和诸药,药理作用广泛。由野山参与养殖参的区别,我联想起土地的价值问题,一块荒地,未经开垦或其他任何人工改造,怎么会有价值呢?把自然创造的价值掺入到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实质是剥削别人的劳动成果,不劳而获。自然是生命改造的对象,野山参创造的价值,人可以剥削享用,但不能把它算在人头上去和别人的劳动交换,那样不公平。至于物以稀为贵,人为哄抬市场价格,纯粹是在玩钱的数字游戏,更不公平。
名人字画与古董。这些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关键是,它们的价值大小与人的名气,历史时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先说名人字画儿,一个人成为书法家、画家,他的笔下一定有功力,或者说,建立起秩序的精细,准确、复杂程度比一般人的要高很多,所以才成名成家。可见,名气是虚的,笔下功力才是实的,名气依实力而生。假如两个画家画功相当,风格也类似,只是一个已出名,一个还默默无闻。两人分别作画,不署名,外人肯定分不出两幅作品的高下,所以,从经济学角度讲,两幅作品应该价值相当,名气不能转化成经济价值。现实中,人们追求名人效应而自愿多掏钱,完全属于主观行为,与作品的客观价值并不符合,损害了等价交换原则。对艺术品价值的估量,本来受主观的影响就很大,再把什么名气、地位掺进来,更无公平可言。英国拍卖行就曾闹出将一幅3岁婴儿的涂鸦之作当成某位抽象派大师的旷世佳作而竞相叫价的笑话,实在耐人寻味。古董的原有使用价值已丧失,即便还能用,人们也不会去使用,而是把它当作艺术品、历史纪念品来定价收藏。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讲,作为艺术品,古董的价值应由古人的劳动价值确定,由于时间并不会创造价值,因而不存在什么价值增值。但是,大家都知道,古董的价格很高,而且,随着年代的久远,价格不继攀升。我认为,这纯属人的主观行为,与古董本身的价值无关。如何理解这种主观行为?可能是人们看中了古董的价格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值的特性与把钱存入银行生利息的效果相似,于是,将古董当作一种财富贮藏手段,人为定价,进行收藏、买卖。如此说来,盗墓者无疑是借古董来剥削今人的劳动成果。
治理环境的价值问题。环境治理也是消耗能量建立某种秩序,也能满足人的生存需求。但是,严格说,环境治理是还原秩序,即:将由于人类活动而被干扰的环境秩序复原。当然,这种复原不一定是完全回到原初状态,只要不对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生存构成威胁即可,完全恢复原态毕竟成本太高,也不可能。尽管治理环境可以满足人的生存需求,它终究是对人为破坏的恢复,因此不会为这种需求支付价值,一切只能是人类自己的纯粹付出。不论厂家玩什么花样,将治污费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最终必定是整个人类为环境治理埋单,就像工人养着政府那样。谁占有的财富多(不管是否消费了),谁出的环保费就应该多。治理环境属于全人类的行政事业,非企业行为。整个循环经济圈中,所有的环节都服务于消费环节,除了消费不估算价值,其他环节全部要付出劳动,计算价值,因此,社会消费品的总价值就是其他所有环节劳动价值之和。
科研成本与风险成本。科研成本属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成本实质上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科研是人主动征服自然,其间难免遭遇挫折、失败;风险则是自然主动给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社会内部的风险(如:产品积压卖不出去)不会计算成本。科学研究在取得成功,被社会认可前,都是纯粹的付出,这种纯粹的消耗,只能从人类创造的价值中抽提出一部分垫付。而当科研成果转化成社会生产力后,该成果的价值只由包含在其中的秩序体系复杂程度决定,不能包括先前挫折、失败所付出的代价。当新成果在社会推广,不断创造价值时,也谈不上补偿以前失败的代价。因为政府、企业始终在给科研人员发工资,始终在投入科研经费。成功以后创造的价值该归谁就归谁,政府或企业不会从中抽出一部分来补偿以前的投入,而是作为新的科研经费。实际运作中,就是不应该将科研经费计入成本,而是算作支出。风险也类似,一旦发生,只能是人类用储备价值去弥补,属于纯粹支出,不能计入成本,让别人为你承受的自然灾害埋单,等于转嫁风险,不公平。
产品外观样式及装饰的价值问题。时尚、新潮的外观和精美的装饰能够扩大产品销路,是不是它们的价值就由扩大销路的贡献决定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论销路如何,产品的外观样式和装饰的价值只即决于本身秩序的复杂程度,与受消费者喜爱的程度无关。现实生产中,就是由这些样式、装饰所耗的原材料、能量和人工决定。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装饰简朴的产品大受消费者欢迎,但这些装饰的价值仍然很低;相反,一些繁锁、华丽的装饰虽不讨顾客喜欢,价值依旧很高。卖不出去是卖不出去,不能因此将相关劳动贬值,只能说明相关劳动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