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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五.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不完善性
马克思说:“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9]48
那么什么是使用价值呢?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37[9]48
可见,这种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不是别的。这意味着只有生产商品体的生产率从而产品量(如果同质的话)的变化才表示劳动量的变化。
然而我们知道,情况绝非如此。当铁矿石埋藏于地下时,它并不能为人们所用——尽管它具有作为这种矿石本身的自然属性。它如果为人们所用,就必须被开采出来,这意味着它必须脱离那种自然存在形态——这显然是因为人的劳动。这种劳动使矿石这种物的纯粹的自然属性中具有了新的元素——正如之前已经指出的,我们把那种纯粹的没有任何人类活动加诸于其上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把有人的活动加诸于其上并进入社会过程且受到这个过程的影响而具有了社会评价从而以之进行交换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社会属性或社会使用价值;而把虽然有人的活动加诸其上但并不因人的评价而改变其自身的技术状态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那么显而易见,物的前一种和第三种属性与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前者绝大多数不能对人们有任何直接的或现实的有用性(那些例外如阳光和空气),而后者则具有了至少是对劳动者的某些直接的或现实的有用性(如果这种不交换的物的状态受到使用者的评价,则这是一种个别使用价值)。后者的这种有用性的直接性和现实性本身就是对我们有用的,所以使这种直接性和现实性成为可能的行为对我们就是有用的;而这种行为赋予物的属性显然不同于物的那种自然属性。
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对铁矿加入人类的劳动,我们就得不到铁矿石这种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属性;而如果我们不进一步地加入新劳动,我们也得不到铁这种新的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属性。铁矿石和铁的一切物理的和化学的特性都是自然的,但是我们对它们的使用或得到它们的使用属性却是因为我们的劳动,于是这种劳动对于我们有了一种现实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凝结于物的现实形态中——在这里或是凝结于铁矿石中,或是凝结于铁中。显而易见,我们作用于其上的劳动愈精细,其有用性的直接性与现实性就愈大;不消说,这种精细性一方面(主要地)表现为劳动的质,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的量。
因此,我们绝不能说物的使用属性与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物的使用价值只应当是我们这里的物的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而不应当是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
马克思认为:“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9]103-104
证明什么呢?是仅仅证明商品能够对人们有用吗?还是包含证明这种商品对人们有用的水平?如果说证明的是前者,那么只要这商品是有用的,生产该商品中的技术劳动就被认为完全是一种社会劳动;而那种因为对人们有用的水平的不同而产生的供求变化,则只是影响其价格而不是价值。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物的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绝不是其自然属性,而其至少首先是凝结着人类劳动的技术属性。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只与商品的客观的自然(其实应当是技术)属性有关,而与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无关。尽管马克思说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有用性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毫无疑问,这是实践中的必然,但是,这种有用性我们且当不是由消费者来判断的,而依旧仅仅是决定于这种商品体的自然(技术)属性,从而来自于马克思的观念的规定。因为如果说是由消费者判断的,那么如前所述,消费者既然能够判断这种商品的有用性,就有理由判断这种商品有用性的水平——二者同样依赖于消费者的主观判断。这意味着,如果这种商品能否使消费者获得满足是决定于消费者的主观评价,那么这种商品的价值立刻就取得了一种效用意义,从而作为商品价值尺度的就不再是生产商品体的劳动效率从而某种产品量,而是这种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显然,这事实上是不能见容于马克思的。因此,我们把所谓“能否满足别人的需要”38这一说法同样且当只是一个用语问题,而不是出于马克思的把商品的有用性由消费者来判断的意图——尽管这是一个很容易找到其逻辑矛盾的路径。这也就是说,对于马克思的那种“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9]102的观点,我们也仅仅把其 “一致的意志行为”,当作不过只是认可这种商品所包含的自然属性乃至于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因此,这意味着只要某种使用价值作为商品进行了交换,那么其价值就是由生产它所消耗的与消费者主观判断无关的劳动所决定了。因此,与效率价值相对应,我们把这种劳动称为效率劳动——这显然是一种生产技术使用价值的劳动,所以也可称之为技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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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16:24:56
这样,那种受到供求影响的商品交换,显然不会按照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即效率价值进行交换。
于是,到此我们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并不具有完善的社会性——因为这种价值决定于不考虑消费者体验的所谓的社会过程或社会关系。显然,不管消费者是否在商品中获得了什么样的体验,对于马克思而言,他们皆获得了相应的价值——我们承认,这种价值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但是,消费者绝不会因为这种效率价值的真实性而必然地获得相应的积极体验。这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福利绝不会与商品的这种效率价值必然地正成比。毋庸置疑,消费者的体验对其自身同样是真实的——任何他人也不能代替消费主体说明这种体验;换言之,任何人也不可能代替消费者从商品中体验到满足与愉悦。这样,劳动价值论者与效用论或者说边际效用论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立,则只能是一种概念上的对立,而无法是事实上的对立——二者基本上皆从各自的视角出发描述了他们所看到的东西并为之命名。因此,二者任何一方把自己的价值概念强加于对方的企图都是毫无意义的。
这样,情况似乎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也就是对部分效率价值的占有——就是完全可能的了。对此,我们应当考虑,作为生产者的资本家是否果然就能够把这部分效率价值据为己有。
我们前面已经证明,雇佣劳动者用来与资本家交换的并不是其劳动力,而是其劳动产品;显而易见,资本家并不是这种劳动产品即效率价值载体的最后消费者。那么,当由于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供求关系变化而使得这种交换出现某种效率价值与价格的差额时,资本家就未必一定能够获得或失去之,这显然要制约于这种产品在另外市场的供求状况。39如果两个市场的竞争是同样的充分,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是资本家占有或失去了这种差额——真正占有或失去者是这种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因此我们可以说,人们是否能够占有效率价值,并不在于他是否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一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一个是一般商品的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最终具有对他人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而人们是否一定会失去其创造的效率价值,也并不在于他是否是一个雇佣劳动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一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一个是消费品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而最终具有对他自己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这里的非正义的垄断性,是指那种为社会当时的普遍观念所认为是不必要的、对于社会发展是不利的垄断。比如恰当的专利保护是一种在观念上必要的、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垄断;特定情况下的某些国家经营的事业在观念上是必要的、在社会发展上也是有利的,比如航天、核工业、交通、邮政和公用事业等。但这种恰当性和特定情况及其项目的判断,必须是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可能是体现正义的。在表面上,人们似乎为这种垄断付出了代价,但事实上,这是人们能够享受社会安定和文明进步所必要的代价。40
我们应当看到,生产者的商品能否在市场上取得较优势的价格地位,除了商品自身的品质之外,还与其对市场需求的正确把握有着直接的关联。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并不因为产品的优异品质而必然从中获得福利;这种产品只有在与消费者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够通过对其消费而获得某种福利。显而易见,如果有诸多生产选项的话,那么生产者的生产决定将决定消费者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商品——这恰恰就是马克思的生产对消费的决定;但问题是如前所述,马克思在此忽视了这种决定并不是生产者的率意而为——尽管他在个别场合的观点表明他并非不完全了解这一点,41它事实上必须约束从而决定于人们需要的产生及其发展的规律。我们不能否认,对这种规律从而市场需求的把握同样需要人们付出巨大的努力。显而易见,不论消费者从商品中得到的到底是什么,也就是不论消费者从中所得到的有多少主观成份,生产者的这种努力都对消费者具有一种现实的有用性——这也就是说,生产者行为具有一种工具性。
这样,那种由于生产者对市场需求的正确把握而引起的对商品需求的增长从而至多是一定时期的垄断高价,就不能断言说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它的合理性至少具有历史性。42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商品体为消费者提供的使用价值中,包含有生产者的对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殊使用价值;而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劳动并不是那种效率劳动,我们把这种劳动称为效用劳动——这是一种研究并满足消费者需求偏好的劳动。同样的理由,对于雇佣劳动者而言,并不是拥有任何一种技能都是能够为社会所需要的,从而其必然提供那种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技能——包括这种技能提供的数量。因此,这种效率劳动最终必然要转化为效用劳动。毫无疑问,在一种商品是为社会所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高的效率和优异的品质当然也是为社会所需要的。于是,一切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最终皆成为了效用劳动。这里即有满足社会需要的水平的差别,也有效率水平和品质水平的差别。在这个基础上,就形成了不同劳动者的收入差别。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我们不能视其包含有这种效用劳动,从而如前所述这是一种不完善的劳动。因此,如果我们同意马克思的那种商品的价值是凝结于其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9]51的见解,那么马克思的效率劳动就不能满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个条件——它未能和效用劳动统一起来从而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或者说它干脆就不包括这种效用劳动者这种“人类劳动”,从而这说明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缺少一种把效率劳动社会化的尺度。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对于劳动价值论而言,一种劳动在实践中必须求助于主观评价才能取得商品形式,从而价值才能够存在;但这种商品形式或价值存在反过来却被认为与主观评价无关。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价值论事实上是绑架了人们的效用观念;而如果我们综观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对人性的忽视、将假设当成事实乃至以劳动力为商品而做出的逻辑判断,我们也可以说这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人类自由意志的绑架。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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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16:35:04
哥们你真是个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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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21:22:44
《资本论》只是哲学推理,不是科学论证。马克思主义理论已经被否定,从实践上也被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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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21:23:03
中国以前只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没有真正的经济学。共产主义否定资本家,说资本家是在剥削工人,自己没有创造价值。可现在连社会主义国家也承认资本家有三种功能:创业、管理和发明创造。创业最难,美国工业发达,依靠不断培养优秀的创业者。管理是重要的生产力,今天已经成为公认的常识,发展成为许多门学科。苏联把资本家都杀光了,没有人管理,所以经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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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21:23:54
问:按照全球化的思路,将来的历史都要重新写,中国的近现代史可能尤其需要重新评估。比如我们一直坚持马克思主义,但这个理论已经被证明失败了。

周有光:(马克思主义)从理论到实践,没有一样是对的。我们一直不承认这一点,只说是戈尔巴乔夫不好。苏联垮台的时候,一个美国记者在当地,发现没有一个人表示惋惜。苏联垮台之前大家举手拥护共产党,垮台之后大家又都举手反对共产党,说明之前的拥护都是假的。所以叶利钦宣布俄罗斯独立,说“苏联瓦解是俄罗斯发展的必要前提”。他想清楚了。

根据外国的研究,根本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一个空想,资本主义才是现实,这就像我们说大同是理想,小康是现实。现在有俄罗斯学者提出要重新研究社会发展五阶段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前面四个是现实,后面一个是理想,性质不同,不能成为并立阶段。历史没有终点,以共产主义为历史的最高阶段,不合逻辑。苏联的农业集体化,工业社会主义化,大饥荒,大清洗,证明此路不通。

新中国建立到“文化大革命”,中国人饿死、被杀害的非自然死亡人数七千万,新的国外研究是八千三百万,多出来的一千三百万是什么构成,我还没有找到材料,但是外国杂志上已经这样讲了。就算七千万,也不得了啊。香港曾经有评论说中国大陆很幸运,因为第一毛泽东死得早,第二毛泽东没有儿子,〖不是没有,而是:一个死了,一个疯了,一个丢了。这就是毛泽东自己说的“始作俑者无后”。〗不然像金正日这样中国还要继续倒霉呢。苏联是饿死六千万,但是它人口少,比例比我们高。所以苏联自己垮台了。

我们提的几个东西是对的,拨乱反正、与时俱进,都是很好的。我们的确做了不少好事情,这要承认的。邓小平搞改革开放,实际上是救了共产党。他上台的时候中国穷得不得了。许多人说“文化大革命”使中国到了经济破产的边缘,这句话不对,早就已经破产了。我在北京,是政协委员,应该算是特殊阶级了,但花生米都吃不到。我家里面有母亲、孩子、几个保姆,粮票都不够用。人家说政协有俱乐部,吃饭不用粮票,可以同夫人一起去吃。我们就经常去,很滑稽的是,每天碰到溥仪——皇帝的粮票也不够!这还不是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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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2 06:52:14
百十一 发表于 2010-6-21 22:18
凤兮凤兮 发表于 2010-6-21 17:30
太小儿科了:

雇人拉磨时候,面粉价格波动轴心是 C1 = 磨房地租 + 磨房投资利息 + 投资平均利润 + 小麦成本 + 磨房资产折旧 + 拉磨人工资。
用驴拉磨时候,面粉价格波动轴心是 C2 = 磨房地租 + 磨房投资利息 + 投资平均利润 + 小麦成本 + 磨房资产折旧 + 驴折旧费 + 驴饲养成本。
自已好好看看,你不觉得少点什么么?
-----装神秘没有用,说吧,少了什么?不要故作高深,该不会是看不懂吧!搞文史半路转过来的?如是是这样的话,就饶你了!
    你说对了,凤兮凤兮这个人的确故作高深。你看他那两行公式,俨然一副账房先生的面孔,其实,他根本不懂价格的组成部分。“磨房地租”与“磨房投资利息”根本不是面粉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投资平均利润”的构成部分。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地租与利息都是企业的费用,只冲减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允许企业少缴所得税。如果企业没有地租与利息,那么企业就得多缴所得税。产品价格只由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构成。地租与利息无论高还是低,都不影响产品的价格。因此,面粉价格波动轴心C1、C2都不包括“磨房地租”与“磨房投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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