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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12)——劳动力是商品吗?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所有权;劳动力商品

马克思为了解决李嘉图难题并建立他的剩余价值论,引进了劳动力商品概念。那么劳动力真的是能购进行买卖的所谓商品吗?前一贴指出“通过市场交换的所有权明确的经济事物才可称为商品。”即商品交换或买卖最重要的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的全面转移。所以我认为现代社会(不是奴隶社会)的劳动力根本是不能出卖的商品!

首先,在劳动价值论中劳动力一词通常有三个含义:1、泛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2、泛指与人共存亡的人的劳动能力,是蕴藏在人体中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人们在实际上还往往忽视了智力);3、特指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时所实际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量,是流量的概念(以后会指出所谓以自然尺度劳动时间计量的劳动的量的局限性)。它和社会认可的实际表现为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量还是有区别的。

其次,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所谓交换或买卖关系正确地只能如马克思所说:“工人所出卖的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暂时转让给资本家支配的他的劳动力。”[16,144]这只是劳动者劳动能力使用权的有限时间出让(类似于租赁交换类型),并不存在劳动力所有权的全面转移,这只能算是劳动力的租赁使用,而不是出卖!

第三、劳动作为劳动能力使用过程其有效付出劳动量的多少只能由劳动的成果来表现出,而且还要经过社会评价认可才能最终确定该劳动的社会有效性的大小。一般说来,劳动者获得的报酬是在劳动过程结束后才取得的,这正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有限时间使用所取得劳动成果的评价结果表现(无论是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并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结果表现。因为一个劳动者具有的劳动能力,只是具有了获得报酬权利诉求的前提,但是能不能得到以及能得到多少报酬,则要视其劳动成果的社会评价而定。当然,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强,劳动成果多,其劳动报酬可能就多;劳动能力弱,劳动成果少,其劳动报酬可能就低。因此,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并不是所谓的劳动力的价值(价格),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有限时间使用取得劳动成果的评价结果表现!资本家与劳动力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建立在一种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的,是一种博弈过程,其取值有一个互动(浮动)范围。在这里不存在劳动力是按所谓自身的价值进行买卖的所谓的等价交换。

综上所述,劳动力并不是所谓能进行买卖的商品!

欢迎挑错补漏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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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7 11:09:36
既然劳资之间是在“博弈”和“互动”,这何尝不是商品买卖的过程?你到市场上去买个菜,跟菜农不也是这般讨价还价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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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7 11:42:57
he_zr 发表于 2022-5-7 11:09
既然劳资之间是在“博弈”和“互动”,这何尝不是商品买卖的过程?你到市场上去买个菜,跟菜农不也是这般讨 ...
谢谢你的关注与评论。在你看来,“租赁”与“买卖”是一回事!这也算是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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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7 16:29:49
     交换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为履行“付出-得到”契约而实施的行为,在此行为发生过程中始终伴随双方的是债的关系。交换行为分双方同时得付完毕和非同时得付完毕两种。租赁实际上是非同时得付完毕的交换行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交换主体。
    交换客体可以是具完整物权之事物,也可以是仅具有单独使用权或收益权之事物,单纯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在金融界并不奇怪,那么仅具收益权的劳动力,也可属于交换客体---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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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8 09:27:17
zhengyr 发表于 2022-5-7 11:42
谢谢你的关注与评论。在你看来,“租赁”与“买卖”是一回事!这也算是一种观点。
物品的使用权交换就是一种买卖,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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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8 17:52:27
马克思说了,劳动力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什么是商品呢?就是可以用来交换,由市场进行定价的产品,那么劳动也符合这个主要特征,就是它可以用来买卖,它的价格也是由市场定义的。当然了,它和正常商品是不一样的,商品是所有人之间的买卖,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是劳动力自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它压根就不存在博弈,所谓的博弈,是指一种胜负,只有竞争对手之间,才存在博弈,而买卖是互利,不是胜负。劳动力的价格,根本就不是取决于评价,而是取决于市场,你给高了,老板不干,你给低了,劳动力不干买,所以它就是买卖关系。一旦签了合同,就不能违约,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和普通商品不同,劳动力做为特殊商品是有使用期的。马克思在这种基本定义方面,是不可能有什么错误的,完全没有必要和马克思唱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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