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规律三种价值规律的关系。 个人的价值规律(1)、社会价值规律(2)和自然(系统)价值规律(3)三者之间的关系是:(1)∈(2)∈(3)。所以,我的价值观就是当我们把人看作为一个自然控制系统或者耗散结构时,那么,人的价值规律就是自然(系统)价值规律。但是,自然(系统)价值规律不是人的价值规律,她是所有以系统形式存在的宇宙不同的万物所共有的价值规律。个人的价值规律(1)和社会价值规律(2)与自然(系统)价值规律本身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因为,人本身就是自然之中的一分子,当自然(系统)价值规律的参与者之中的主体是人自身时,那么,人的价值规律就是自然环境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价值规律。这种宇宙、自然环境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规律。这个类似于(或者可以说就是)道家学说的“天人合一之道”。这种价值规律即是自然(系统)价值规律也是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的价值规律,它是自然(系统)与人的价值交集。所以,我们应该顺应这种宇宙、自然环境对于自身的价值规律——“天人合一之道”而行,而不是自然规律。 天人和谐合一之道 一个人,首先必须是为了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存在活着;其次才能追求生理与心理(精神)上整体的需要使自己活得更好;由于自身整体能够活得更好而且在使用更加先进的生产工具之后,劳动生产力得到大大提高有剩余的生活物品,这时就有可能去与别人分享这种活得更好的感觉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人类都活得更好,这就是从个人的生物学向社会性转化的过程,其实这也是一个需要层次发展上升的过程;但是,这个还不够,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必须和谐相处,因为人类始终是大自然的产物,人是自然之中的人,自然环境系统是人类的根本,因此人类所有的一切都是来自于自然环境系统,又最终要回归于自然环境系统。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输出、输入的交换,这种交换的目的不仅仅是只有人类才为了自身结构功能的有序、合理、优化的需要,其它生物甚至许多非生物形式的耗散结构物质系统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需要和规律。所以,人类不能只是为了实现自身的需要而对于生态环境系统一味过度的索取和破坏的两者之间的和谐。当这种和谐关系的界限受到人类的违反时,自然生态环境系统自身为了调整这种因为人类的违反而破坏的两者之间和谐的落差或者涨落,就会产生一些对于人类来说是不和谐的自然现象,比如地震、水灾等等自然灾害。 曾几何时,我国流行着一句名言:“违背自然规律,必会受到惩罚” ,这种说法有点不妥,其实,这个“自然规律”应该更改为“人与环境系统的价值规律”或者“天人合一之道”。这正是我国国学之中强调人的行为不要违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和谐相处的价值关系,人与环境系统之间和谐相处的价值关系正是“天人合一之道”。 因为,人类永远不可能违背自然规律,可以违背自然规律的人就不可能是一个自然之中的人,而是超自然的人,人类自身的所有行为绝对都是按照自然规律运行的,任何人的行为以及其结果都是有其背后的自然规律在支配的。所以,人的行为不可能违背自然规律。在我看来,人所违背的只不过是环境系统与人和谐相处的价值规律,所以,当人违背这种环境系统与人和谐相处的价值规律时,自然生态环境系统自身为了调整这种因为人类的违反而破坏的两者之间和谐的落差或者涨落,就会产生一些对于人类来说是不和谐的自然现象,比如地震、水灾等等自然灾害。比如,我们人类由于过度排放二氧化碳、甲烷等方面导致地球环境室温升高,当地球环境室温升高导致南北极的冰雪板块加剧融化减少而引起海平面升高等等室温效应时;因为过度砍伐森林而导致水土流失、甚至洪水泛滥的时;就单方面从室温效应导致地球环境室温升高与引起海平面升高,水土流失、甚至洪水泛滥等等结果来说,谈不上受不到到惩罚的问题,如果是在冰寒纪的时代,环境温度上升甚至可以说是有利于当时那个年代人类生存的好事,可见,惩罚不惩罚的问题,是相对于这种环境状态是否违反适合那个时空之中人类自身对环境系统需求条件的情况下而言的,现代的人类就因为已经不需要地球环境室温升高与引起海平面升高等等结果,因为这样会把有利于人类的生态环境与居住环境破坏,所以,破坏自然环境系统与人和谐相处的行为就是违反人与自然和谐、违反天人合一之道的行为。所以,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和谐合一之道,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人与自然之间相互联系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及其有序、合理、优化发展,实现真正的天人合一,世界大同。现在已经有许许多多关于电影在表达这种思想。比如,电影《后天》等等。 实现天人合一之道的阶段是“真我”实现的逐步扩充那么,如何去实现“天人合一之道”呢?我认为这可以根据价值主体的思想层次境界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去实现:①生理价值的意义;②心理学价值的意义;③社会价值的意义;④自然生态价值的意义。从①→②→③→④,这是一个从修身养性到齐家、平天下、天人合一的过程,从主观的角度出发,这个过程就是从①→②→③→④。实现交集的过程。第一阶段,是个人的本我与自我、形神合一是:①∩②;第二阶段,是个人(本我和自我统一)与超我(社会的我)合一是:①∩②∩③;第二阶段,是本我、自我与超我(社会的我)和客我(自然系统,主要是生态系统)合一是①∩②∩③∩④;这是一个与社会甚至和自然系统帕累托改进或者多赢、互惠、和谐的过程,也是人类应该进化发展、优化提升的过程,越往后面越艰难。我是把国学的天人合一观融化进来了。我把这个过程之中的与环境帕累托改进或者多赢、互惠、和谐的个人称之为“真人”,如果以第一人称就可以称之为是“真我”,也就是说这个过程的实现是“真我” 的实现,比马斯洛的“自我实现”更加高级,美国心理学家提出的“自我实现”往往只是一种追求个人主要是在社会意义方面的心想事成,而“真我” 的实现,却是一种追求个人全方位意义上的心想事成之外,也影响自身所处的环境并且使它们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这是一种自身与环境整体上的优化。有人看到这里可能就会说,你这是一种天真的一厢情愿的说法,哪里有什么为别人而活的人存在,每个人都是为了自己自私的人,正所谓,人不为已,天诛地灭嘛。我想,说这样的话的人应该是误解我的意思了,我没有说叫人去完全为了别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是提倡个人与(社会和自然)环境之间应该和谐、协调,最好是使个人与环境利益一致、同态。 实现天人合一之道的条件事实上,严格来说人与环境系统相互之间的价值关系的系统之间从罗辑学的角度来说有5种状态:(假设人与环境系统是:A和B)①A与B相交;②A与B相切;③A与B相离;④A包含B;⑤A被包含于B。从两者的价值目标方向来说,看两者各自的标准以及现状是什么,如果这两个系统之中人所处的是社会环境系统,这个人是某种专业,在该专业中他己走在这个社会环境系统中人们的前列,而这时,也刚好社会发展也需要这门专业,那么可以肯定在这个社会环境系统中他是成功的,或与所处的社会整体将会获得最优化或多赢,这可以是是两者的价值目标方向一致或同态的表现。但如果不是甚至相反,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系统不需要这门专业甚至排拆,那对所处的社会整体与他来说都不利。可见,道不同也是不相为谋的!孙子兵法说,“道者令民与上同意(欲)也”,说的正是只有人与人之间志同才能道合,这个其实就是我所说的两者的价值目标方向一致或同态的表现。这个道理从自然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说整体与他的价值关系也是如此。 极端偏离“真我”的自我与超我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已经明白这个“道”就是个人与社会环境系统之间价值都是为正时的集合范围或者轨道!所以,只要两者之间没有价值为正时的集合范围或者轨道存在,这种个人和社会环境系统帕累托改进或者多赢、互惠、和谐的社会之道的“真我”就不可能实现,就会退而求个人的本我与自我、形神合一:即①∩②这种比较低层次的“真我”。当然,除非这个人真正牺牲或者放弃自己的生命而追求纯粹实现精神上的超我(社会意义上的我),这种人也是存在的,但是我们一般不盲目提倡这种价值观,因为这种价值观要么可能对于受益者是会产生极端的好,要么可能对于受害者是会产生极端的坏。比如,戊戌政变当日(1898年9月21日),梁启超劝谭嗣同一起逃往日本公使馆,但谭嗣同不愿逃走,表示甘愿为变法而流血牺牲,最终就义,充分表现了他高尚的民族气节和变法的决心,这无疑是对顽固派的有力冲击,这对于其他志同道合的仁人志士的变法救亡来说更加坚定了他们进行到底的决心,是一种“好”的推动力;.比如,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客机撞击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的历史事件。这就是9.11事件(又称“911恐怖袭击事件”、“美国911事件”等),这对于美国人甚至世界上的其他和平国家来说是一种“坏”的破坏力和恐怖力量。所以,我们一般不盲目提倡这种价值观,而是要提倡和环境系统帕累托改进或者多赢、互惠、和谐的“真我”的实现! 所以,不仅仅是单独指生理学方面或者心理学的个人价值量、社会价值量,而是个人与社会甚至应该考虑自然生态环境。但是,西方传统的经济学的主体眼中只看到“钱”(社会价值的表现)和自身的效用价值,至于别人的、社会的利益与自身毫不相干,甚至完全对立起来,这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提出一种对于传统的西方经济学来说是全新的,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却是本来就存在过的天人合一的经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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