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1960)<社会成本问题>到底说的是个啥意思,困扰了很久-也许半年之久,昨天似有所得:他的意思是说,如果相互交往的参与人能够毫无摩擦力地交往,那么他们一定会达成一个对各参与人都最有利的合约,该合约一定能使所涉及的资源达到最优的利用,既然这样,那么法律如何配置资源,对于效率来讲就没有关系.但现实世界是有正的交易成本的,因此,被法律所配置的资源就有可能无法通过合约达到最优用途,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在配置资源时使自己好比是站在交往者双方的立场上,设想他们如果能够无摩擦地签约的话,合约内容将是怎样的,这样,交往者就不用亲自签约了,这样就节约了交易费用.
这样理解对吗?至少还不全面吧?我还没有想通的是,(1)法律怎样通过不同的资源配置改变交易费用,前面是说,法律通过消除交往者亲自签约的需求从而消除了交易费用,但法律怎样降低(而不是消除)交易费用呢?把权利配置给糖果商和把权利配置给医生对交易费用有何影响?不管是医生向糖果商购买“安静”,还是反过来,糖果商向医生购买“容忍”,交易费用有什么区别呢?而且,在所有这样的案件中,法院似乎不应当只是简单地判决某一方享有权利,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存在,法院应当判决能够使该资源产生最大收益的那一方“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向“不享有权利”的一方支付该权利的价款(以赔偿金的形式),因为在当事人自由、并无摩擦地签约时,内容应当是这样的。但法院似乎并不是这样做的,为什么?这里逻辑上又有问题了:如果法院(应该)判决不能使资源产生最大收益的一方不享有权利而是得到补偿,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得到补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享有权利”,那么是不是说法院判决胜诉(获得赔偿金)的一方实际上(应当)是经济上不能使资源最优的那一方呢?上帝啊~~~~,这到底是咋回事?
(2)即使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吧,至少否则合约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是这样吗?
把资源分配给评价最高者,就不需要交易了。
零交易费用意味着什么?所有合约时完全的,所有交易达成所需要的时间是无穷的小,接近于零。
要法律来制约合约,其实就假定了交易费用的存在。完全合约建立于人的完全理性和没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基础上,因此不需要法律。
把资源分配给评价最高者,就不需要交易了。
零交易费用意味着什么?所有合约时完全的,所有交易达成所需要的时间是无穷的小,接近于零。
要法律来制约合约,其实就假定了交易费用的存在。完全合约建立于人的完全理性和没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基础上,因此不需要法律。
谢谢你的指教。还是觉得太高深,完全合约是什么意思,按我粗浅的认识,完全合约是把一切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都考虑到了,都约定好了防止的方法,但这也只是约定好了呀,你不还得去监督,去执行惩罚吗?我的认识的症结是:是不是那些穷尽了一切可能的合约还算不上完全合约,要成为完全合约,还得是缔约人都完全自觉地履行的合约?请指教.
这里的合约还真的不能就当作法律的合同来看,我认为这个合约就是彼此双方所达成的一项综合利用开发以及分配的交易,使得双方通过交易付出相对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样,社会整体利益因为局部的最优,没有被破坏。
但是,这样的合约要形成有时候不容易,交易费用是个泛泛的所有理想中可量化的困难的代言辞。比如,双方的不信任,相互找不到对方,分配的方法一方因为不相信对方的真诚而过分的贪婪,这时候要达成这个和约就很麻烦,各自的理性不能最佳形成。
法律就是强制二者以一种自以为最优的方式来调停,让其立刻实施。但是因为法律裁判者是第三方,没有对本身私产的最优边际的理解,容易导致失偏形成社会的浪费。如果法律真的能让人最优,那么那些不必要的困难就免掉了。
即使法律裁判者有“对本身私产的最优边际的理解”,法律的强制执行也不是免费午餐,仍需要成本。
只要我们假设当事人是“理性的”,就可以同义反复地说:
无论相互交往有无“摩擦力”,当事人都可以达成各自认为是最好的“合约”。(不达成“任何合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合约的达成。大不了各方不进行某种交易。所谓“强迫交易”仍是“各自最优的”,“强迫”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交往摩擦力”,或者说,选择中的既定约束)
法律并非免费午餐(仍是一种有成本的合约),法律的存在只不过改变了“交往摩擦力”的具体状态。
“真实世界经济学”的意义就在于找到当事人现实的具体的约束。
抽象地说,这是一个有关模型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的问题。
我隐隐约约觉得科斯最后一句话,可能是虚拟语态,此君最著名的是其对自由市场的看法,对法律的介入也是不屑的。
最后一句话,科斯的思想就是法律无法正确计算每个人的边际。
你要是去wilipedia查一下法律的经济解释,你能看到类似的评论。科斯认为在私有产权界定明晰,交易费用为无限小,理性人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顺利地达到合约形式。
1,私有产权的界定中,有含有私有产权的使用权力范围一说。
2,对于很多无形的东西,科斯都认为可以界定私产,类似音频波段之类的东西。
3,科斯不认为法律会有一个对双边最有效的边际判断。
请指正我的认识不足。
芝加哥学派对于经济问题,向来不需要政府介入,科斯更是一个纯自由市场者,市场的唯一原则就是私产界定明晰和保护。
这里有些原话,摘自网站:
Today's proponents, such as Richard Posner from the so called Chicago School of economists and lawyers, are generally advocates of deregulation, privatization, and are hostile to state regulation, or what they see as restrictions on the operation of free markets.
The most decorated economic analyst of law is 1991 Nobel Prize winner Ronald Coase. His first major articl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39] argued that the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firms (companies, partnerships, etc) is the existence of transaction costs. Rational individuals trade through bilateral contracts on open markets until the costs of transactions mean that using corporations to produce things is more cost effective. His second major articl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40] argued that if we lived in a world without transaction costs, people would bargain with one another to create the sam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regardless of the way a court might rule in property disputes. Coase used the example of a nuisance case named Sturges v. Bridgman,[41] where a noisy sweetmaker and a quiet doctor were neighbours and went to court to see who should have to move. Coase said that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judge ruled that the sweetmaker had to stop using his machinery, or that the doctor had to put up with it, they could strike a mutually beneficial bargain about who moves house that reaches the same outcome of resource distribution. Only, the existence of transaction costs may prevent this. So the law ought to pre-empt what would happen, and be guided by the most efficient solution. The idea is that law, and regulation, is not as important or effective at helping people as lawyers, and government planners, believ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2 3:08:45编辑过]
定义明确一点,防止不必要的争论。
对法律的介入不屑=在裁判中,以经济为重,不然双方接受裁判,不申辩也只不过是因为交易费用,再打官司太“贵”了。
法律保护私产,承认的。不是漠视法律,而是法律保护经济。大于经济的法律介入,是被不屑的。
希望不要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呵,我想我没理解错“法律的介入不屑”的含义,倒是有可能我没说清楚自己的想法,让你误会了我所想说的(网络争论似乎总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呵)
1、如果承认法律保护经济,这种保护难道不是介入吗。
2、个人不大关注科斯定理的前半部分。因为,现实世界就是交易费用不为零。问题是,初始产权界定如何进行。是否纯粹的市场机制、自由交易就真的可以完成所有资源的产权有效界定。比如水之类的流动性资源。市场和政府应该是互补的,而不是替代的。
3、有本书《无需法律的秩序》,忘了作者。我好奇的是,如果法律不存在,秩序是否还能建立。或者这样说,我觉得霍布森法则是科斯定理的法律版本。法律规约了行为,增强了选择的预期的确定性,降低了交易费用。
4、如果真地对法律裁决不满,人们未必会在乎使用法律的成本。法律本身节约了契约达成、执行和监督的成本。
5、法律由人来制定,人未必能清楚的知道什么样的界定更有效。用法律保护经济,必然要承担牺牲效率的风险。反之,则要承担无恒产者无恒心的风险。人的有限理性,根本不能保证看不见的手一定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当然,制度介入也是一样。
呵呵,我也不大清楚焦点是什么。似乎是:你认为我认为科斯是同意,或者说支持法律介入经济的。究竟什么是介入,你的定义显然和我的不同,我觉得法律出现就是介入,你可以不使用它,但它的威慑和规约作用存在。就像军队,怎么才叫介入政治。一个事物只要存在,并能凭借其存在影响他事物,难道不能定义为介入吗。那么,怎么才能定义为介入呢。呵呵。
而我是想说,我认为科斯虽然认为法律不可能有一个对双边最有效的边际判断,但是他认为法律对于经济的影响是重要的。因为法律可能界定错误,导致交易费用上升。法律也是滞后的。如果没有记忆错误,他在社会成本里,论及完初始产权界定,就一再的提到了法律、政府等问题。
大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确未必能实现对经济的优化。但,这是在法律存在的环境里去讨论的,而不是法律不存在。我的意思是,如果法律彻底不存在,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威慑规约在行为选择的背后,很多模型所作出来的法律不能实现对经济的优化是有意义的嘛。
出现就是介入的话,全世界的军队都在从政了。
政治的威胁在,到底威胁谁呢,是否威胁到政治了?
你都知道法律在,法律会介入其中制定谁交往吗?因为它存在,它影响了你的判断吗?有没有因为法律的存在,让你去和你不愿意交往的男友在一起?法律有否凭借它的存在影响你的择偶判断?
介入,本身就带着dicision making的意思。英文:Intervention。
我认为科斯是不赞同的,只是说在出现摩擦的时候,双方无法调解的时候,这里面包括权利无法界定,界定标准有问题的时候,法律可以说话,独裁的优势是民主自己的成本太大。
以社会成本的文章里弹钢琴影响邻居为例:说的很明白,到最后两个案例最后都要最后进行私地下的协议,到底谁搬出。法律指令一方搬出,可能吗?双方最后的协调相安无事,是最后的合约形成。
法律存在的环境,未必是法律就为了经济的。我至始至终都没有否认法律的存在,只是不屑。
存在就有介入,因为存在就有影响,这就有点诡辩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2:59:40编辑过]
政治的威胁在,到底威胁谁呢,是否威胁到政治了?你都知道法律在,但是你要非婚和男友在一起,法律会介入其中吗?因为它存在,它影响了你的判断吗?有没有因为法律的存在,让你去和你不愿意交往的男友在一起?法律有否凭借它的存在影响你的择偶判断?
呵呵,如果法律规定未结婚同居犯法,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比如罚款、监禁,或者其他什么,你认为这项规定是否会影响人们的选择。
封建时代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名(不知道有没有写入条文,但似乎有些县官是用这个依据来判案)是否可以强迫人与不喜欢的人结婚,甚至是不认识的。
我认为科斯是不赞同的,只是说在出现摩擦的时候,双方无法调解的时候,这里面包括权利无法界定,界定标准有问题的时候,法律可以说话,独裁的优势是民主自己的成本太大。
说句毫无意义的话,因为是你带出了这样的话,你认为科斯不赞同是否是阁下自己的观点,是否也不可以不说也罢。那么,是否除了科斯谁都该闭嘴呢。呵呵。规则一旦制定,无论正式与否影响都是双向的。
以社会成本的文章里弹钢琴影响邻居为例:说的很明白,到最后两个案例最后都要最后进行私地下的协议,到底谁搬出。法律指令一方搬出,可能吗?双方最后的协调相安无事,是最后的合约形成。
如果双方谁都不愿意搬出去呢?人们是否一定能达成合约呢。据我所知,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很多邻里行为,甚至包括是否可以在家里烹饪辣椒。如果真的可以自然达成合约,需要这样细致的法律条文嘛。空间是有限的。
法律存在的环境,未必是法律就为了经济的。我至始至终都没有否认法律的存在,只是不屑。
法律不是为了经济是为了什么?
为何我看了你的帖子,总觉得你有那么多的潜移默化的潜台词?为什么那么多虚设的假设?做学问,就在学问的框架中,以3段论的形式,讲一点逻辑,多那么些废话有什么用?
我没有任何潜移默化的台词,可以告诉我哪些是废话吗?又是否可以告诉我那些话是没有逻辑的吗?
另外,君读书是多,但是虎皮大旗的策略是没有用的。不是谁和谁的大作就是有力的证据,学术是争论的,靠那个就变成了诡辩。
存在就有介入,因为存在就有影响,这就是诡辩,你不说也没关系的。
除了我曾说及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以外,我还举出了谁的大作吗?啊,好像还说及了布坎南。问题是我觉得别人说得对,引用不可以嘛。觉得别人说的不对,怀疑一下不可以吗?何谈虎皮大旗的策略,有何来诡辩?
如果即不能谈自己的观点,也不能引用别人观点,我们怎么论述问题。将科斯定理照搬上来好了。照搬都不必了,谁又不是不知道。难道不是吗。
很遗憾的是,我不是说存在就是介入,我是说,如果一个事物存在,并且凭借其存在就可以影响行为选择,这样不叫介入,什么叫介入。请问,诡辩在何处。那么,你认为的介入是什么。或者这样来说,既然法律存在,并且凭借其存在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法律难道不是行为选择的解释变量吗?如果是,难道不是介入吗?
最后一句,讨论,心平气和为好。大家是在交流观点,对错都有收益,有必要惹及他人言辞以对吗?
法律不是为了经济,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体系,其中有政治的成分。我知道你会再说:政治就是经济的体现等等之类的东西,但是觉得累了。
如果法律在那个有明确规定的话,那就不用过堂了,就又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你明白吗,法律因为没有规定你和男友必须如何,所以真有纠纷,才要上法庭,一般私下里就可以协商了。
我都没有说你和男友同居什么的,你把和男友相处直接就联想到那里,那就难办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2:47:35编辑过]
自己替自己先把问题回答了:政治是经济的体现,是一种分配关系的改变,但不一定体现了经济上的优化概念。
对你的一些死缠烂打行为,给一点评述:
1,
说句毫无意义的话,因为是你带出了这样的话,你认为科斯不赞同是否是阁下自己的观点,是否也不可以不说也罢。那么,是否除了科斯谁都该闭嘴呢。呵呵。规则一旦制定,无论正式与否影响都是双向的。
2,
法律不是为了经济是为了什么?
3,
除了我曾说及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以外,我还举出了谁的大作吗?啊,好像还说及了布坎南。问题是我觉得别人说得对,引用不可以嘛。觉得别人说的不对,怀疑一下不可以吗?何谈虎皮大旗的策略,有何来诡辩?
社会秩序和经济没有等号了吗?即使是的,这个过渡需要证明?而且对法律在经济中的介入表示不屑,是否意味着法律没有?这个是添加修改了讨论的框架,不屑不等于没看见?更何况,拿出几个大名,都没有实际的内容。
4,
如果双方谁都不愿意搬出去呢?人们是否一定能达成合约呢。据我所知,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很多邻里行为,甚至包括是否可以在家里烹饪辣椒。如果真的可以自然达成合约,需要这样细致的法律条文嘛。空间是有限的。
这个法就可能是科斯认为的非经济最优化的一个范例。如果一个人在家里烹饪辣椒,他的收益远远大于其他人的损失的话,他可以选择去赔偿周围的邻居,然后继续烹饪辣椒,而且这样的话,整个社会收益增大。
科斯不屑的原因就在这里,法律的所谓公正,不一定经济。经济学者以讨论资源是否被优化使用为考虑依据。
我不喜欢你冠了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那你就是理念上的错,这个经济发达借用过来不能说明什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2:56:08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