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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1
批判了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之后,谈谈“成交价值论”,所谓破立并举,而不能只破不立,更不能认为“破字当头,立在其中”。

第一种情形:事物”不稀缺“,没有交换,便没有交换价值或价格,便没有价值。
范例是“阳光”。阳光很有用(对于腿寒、缺钙者),但是阳光一般情形下是不稀缺的。同时,我们观察到,没有人去卖它,也没有人去买它。为什么没有“阳光的交易”呢?一般人会说,阳光很充裕,“不稀缺”,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得到阳光。这么说是没错的。但是,对于理解价值问题,则无帮助。我们要换角度看问题。假设有一个人叫卖阳光,理由是阳光有效用,所以,谁要拥有阳光这种有效用的东西,就要用另一种(不是阳光的)有效用的东西来换。这种要求看似有理,但是,其他人并不买账,也就是其他人会对叫卖阳光的人嗤之以鼻,表示“你歇菜吧,我们不会买阳光的”。正常情况,前面那个假设是不成立的,头脑正常的人,不会去叫卖阳光的(也就是说,正常人不是效用价值论者),但我们先不分析此问题,而是继续问:其他人为什么不买阳光?第一个答案,是因为这些人认为阳光没有效用?显然不是,否则,这些人就同卖阳光的人一样不正常了。那么,既然其他人认为阳光有效用,但也不从叫卖阳光的人那里购买阳光,这又是为什么?第二个可选答案是:原来,所有的人,获得阳光,是不用耗费丁点儿辛劳的,对于A如此,对于B、C、D、E。。。。都如此,这时,A叫卖阳光,其他人既然可以不费力气获得阳光,为什么要用自己的他种辛劳去购买A的”阳光商品“呢?只要A不能强迫其他人,其他人就不会理睬A的疯言疯语的。当然,A这种叫卖阳光的人,不是正常人,我们几乎看不到这种人。阳光的交易都没有,哪里有阳光的价格?没有价格,阳光的价值是多少?正确的结论是,阳光没有价值。(说阳光价值是零,或说阳光是零价值,是很诡异的说法)再次表明一个命题:没有交换,便没有价格,便没有价值。


第二种情形:事物”稀缺“,有交换,于是有交换价值或价格,于是有价值。
范例是地下原煤。原煤很有用,但是,原煤不像阳光那样充裕,不是到处俯拾皆是的事物,但也不是绝对稀缺,而只是在地理空间上分布极不均匀而已。这时,占据在煤炭资源相对富裕地区的人们,同远处的人们之间,就有了分别。对于前者,原煤相对不稀缺;对于后者,原煤相对稀缺。假定产煤区的人们拥有原煤的所有权(其实不论是谁,只要假定有人拥有原煤所有权就可以了),那么,远离产煤区的人们(更一般地,目前不拥有原煤所有权的人),要得到原煤,就要向所有权人购买。买卖的存在,看似是相对稀缺原煤地方的人向相对富有原煤地方的人进行购买,是我无你有,迫使我向你购买,也即”互通有无“,其实,根本的原因不是这样。根本原因是,远离目前已知的产煤区的人们,自己在本地去勘探、挖掘和输送煤炭的成本代价(或劳动生产率)高于(低于)产煤区的所有权人相应的成本(劳动生产率)。这时,购买就是一笔划算的决策。同时,这也对出售者,是一笔划算的决策。这时,即便所有权人没有为勘探付出代价(比如煤矿是露天的)、没有为挖掘和输送付出代价(只是做为原煤的主人而非采矿者和运输者),买者同样也会对原煤这种”天然资源“做出估价,因为有省去的勘探费用(在别处要勘探,有费用和找不到矿藏的风险),因为有省去的开采和输送费用(在他处发现的矿藏可能更深、距离消费地更远),价格定在零到某个正数(可以是个有穷数,也可能是个无穷数)之间,对原煤的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价格离零近,有利于买者;离正数近,有利于卖者。至于到底价格是多少,双方的谈判力量、技巧、原煤供方的竞争程度、需方的竞争程度,等等,这些影响供求的因素,都在起着作用,价格形成过程,随因素变化而变化。但这时,原煤的价值肯定是有的,只是在价格不定时,也就是没有成交时,我们无法断言它是多少。只要通过市场过程,价格最终由双方确定,成交了,这成交价格,就决定了价值量,也就是斯密所说的”一货物的价值,是该货物可支配或可购得的‘他种’劳动‘量’“。成交一次,便决定价值(量)一次;成交第二次,便决定价值(量)又一次。。。。当我们引入完全竞争(即买方内部、卖方内部的竞争程度都很高),那么,成交价格便有收敛为一个统一价格(斯密稀里糊涂地称这个统一价格为”自然价格“,他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有这个东西存在,所以用了”自然“这个高深莫测的说法)的趋势,这时,我们可以用这个价格表达:一吨原煤值若干元(能够购买的劳动)。将之做为自用或尚未出售的原煤的影子价值,自用的原煤影子价值,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成本概念;尚未出售的原煤影子价值,就是预期价格概念。
显然,所出售的商品是否经由劳动获得,并不重要,如原煤就未经过人类劳动;重要的是,无所有权人要获得它成为所有权人,需要比较从其他途径获得同类商品的代价(比如自给式生产,或者,从卖者的竞争者那里购买),其他途径的代价高于购买,购买就是最佳决策,交换就开始,价格就要在双方博弈下制定,价值最终通过成交价格体现出来。


第三种情形:物品稀缺,专业生产者一定程度缓解稀缺,但由于生产资源稀缺,尤其是人力稀缺,劳动产品依然具有稀缺性,专业生产者与非专业生产者之间就要形成交换,交换就有价值域,各种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通过市场各方的评价过程、讨价还价过程,在价值域内达成成交价格,进而,成交价格明确了劳动产品的价值。这个价值,接近专业生产者成本时,对卖方不利而买方有利(只是相对意义上的有利、不利,因为是增益的分割,而非得失所系);接近非专业生产者或竞争者的高成本时,对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若卖方内部竞争相对买方内部竞争更残酷,商品价值(价格)将低于一部分卖方的成本,迫使这部分卖者退出市场;反之,将迫使一部分买者退出市场。


第二、第三种情形,都揭示着:交换,才有交换价值价格 可言,成交价格(特殊情形下买卖双方中的个体无法改变的统一成交价格)决定着 价值。


这个价值概念,我用一个名字表达:成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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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04:17:35
所谓自然资源价值,还是源自购买者获得它要付出劳动。自然资源的存在无需劳动,但获得它,需要发现它,开采它,运送它,在这之前,自然资源,(对于买方)仅仅做为间接效用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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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04:58:31

效用价值论说,某些自然资源,无需人类生产但有效用,人们交换它,有价格,价格背后的价值是什么?当然不能是”劳动价值“,因而是”效用价值“。此说的逻辑虽然有问题,但举的例子却将劳动价值论击溃。
但是,”阳光“范例,同样击溃效用价值论。
这里的逻辑是什么?价格的存在,主要决定于买者对生产率的考量:是自制还是外购?外购,便决定了要有价格。外购,所购物一定有效用,不用效用价值论者操心;外购,卖者未必为所卖物劳动过。外购的决定,建立在自制的劳动耗费超过了外购的代价(他种劳动量)的基础上,或者说,建立在自制比外购贵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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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2:17:43
赞一个!研究的方向很对。对第一种情形(物品”不稀缺”,没有交换)的分析思路很清晰,很有说服力,基本上可以让把物品稀缺性作为价值基础的效用价值论破产了。对第二种(物品”稀缺“,有交换)和第三种情形(物品稀缺,专业生产者一定程度缓解稀缺)的分析也不错。我的理解你字里行间说的都是用有用劳动来衡量物品价值,并且社会有一个在交换过程用有用劳动作为衡量基础的价值域,最终的价值实际上是价值域的中线平衡点。至于你的结论是要用成交价值代替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我的感觉有点不准确。我的看法,有用劳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有用劳动形成价值,有用劳动按比例分配是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劳动价值论被大家误解,是因为这一理论没有把形成价值的劳动是经过效用衡量的有用劳动这一点说清楚。现在已经到了综合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的时代了。我认为,用劳动效用价值论完成这一综合似乎更加准确一点。你的思想已经很深刻了,已经到了临门一脚的位置。我也对此研究多年,希望经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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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3:46:28
新书来了 发表于 2013-9-21 12:17
赞一个!研究的方向很对。对第一种情形(物品”不稀缺”,没有交换)的分析思路很清晰,很有说服力,基本上可 ...
谢谢
价值域是严格从分工论推出的,你觉得价值域的说法不准确,可能是由于我在论述中把竞争引入造成的印象,如果我们先不考虑竞争,而只考虑最简单的模型,按古典的说法就是2x2模型,按新古典就是“双边垄断”,价值域便凸显出来。其他市场结构,不过是价值域的叠加。
这里的要点在于,即便提供商品的人没有为商品劳动,交换的存在,价值域的形成,依然通过购买者节约自己的劳动的决策而产生。这里,劳动价值论的“生产此商品的劳动是此商品的价值”的命题,便被攻破。在此,成交价值论不否定劳动和效用的作用,而是说,这两者都不是劳动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所强调的是价值形成的唯一因素,考察价值,要交换的两头作用都要看。
价值域的概念很重要,否则成交价值论便成为无源之水,对那两个独角兽的批评便没有意义,这就是我在文章开头强调的:破立并举。更重要的是,生产者求取利润和消费者求取节约的客观趋势,便无从说明。那两论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考虑分工及分工带来的增益,从而屏蔽了价值问题必须同时观照生产与消费、卖与买两头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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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4:31:40
有关”对劳动价值论的误读”问题的看法
劳动价值论,不论从斯密本人,还是他的后任李嘉图,以及众多的后来者,都没有误读。劳动价值论,就是强调“商品的价值是生产此商品的劳动”,在这个视角里,消费者对节约的追求造成的对交换价值或价格形成的影响,被有意忽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把将消费者对于价值形成不得置喙的劳动价值论称为“独角兽”。劳价论使消费者不得置喙价值形成,而实际上消费者在影响着价值形成,这种理论不适应实际的自相矛盾,产生了只有这个理论自身才有的“价格偏离价值”,“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价值本身”这种莫名其妙的语言,更重要的是,“等价(值)交换原则”,根本就不是一个原则,而是毫无意义的空谈。现实是,交换了,交换比例形成了,这时才谈得上价值,即我常说的“成交决定等价(值)”。影响交换的各种因素在变动,交换比例变动不羁,价值也是变动不羁的,但它源自成交,也即买卖双方认为大体两不相亏,这(变动不羁)也就无所谓了。成交价值变动,是跟随成交价格变动的,而成交价格变动,正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表现,这根本无需大惊小怪。追求一个万古不变的“价值”,那是斯密及其劳动价值论的徒子徒孙的虚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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