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楼主真是一个高人,剩余价值这一概念关于劳动力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表现在在楼主帖子里被表述得十分清晰。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是生产主体,其生产力表现为即个人劳动与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相互结合的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人)劳动是生产主体,其生产力表现为即企业劳动与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相互结合的构成。其剩余价值说到底无非就是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为社会提供新增的社会财富,一方面它既是企业追加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同时也是社会公共福利增长的源泉;另一方面它既是保证劳动工资与企业生产力同步增长的源泉,同时也是满足企业所有者自身消费需求的源泉。
什么叫劳资关系的本质?马克思认为,无非就是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所产生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形成了相互隔离、相互独立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所具有的对立和对抗的性质,不过是表现为资本形式与雇佣劳动形式之间的对立运动或对抗运动罢了。
为什么说马克思十分清楚劳资关系的本质?因为他说:“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当他为了自己的生活目的对自然物实行个人占有时,他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后来他成为被支配者。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
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后来它们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
马克思进一步解释说,“起初,为了有足够的同时被剥削的工人人数,从而
有足够的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数量,以便使雇主本身摆脱体力劳动,由小业主变成资本家,从而使资本关系在形式上建立起来,需要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单个资本。现在,这个最低限额又表现为使许多分散的和互不依赖的单个劳动过程转化为一个结合的社会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 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资本论卷一)第367页。也就是说,马克思是将“剩余价值”这一概念置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二者关系之中解译分析的。换句话说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劳动,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在一起”的个人劳动,而在资本社会条件下,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
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二者之间有多大仇恨,非要我整死你,你整死我;或我吃掉你,你吃掉我?竟然形成了截然对抗的“三观”即核心价值观,我不信!例如,自由、民主、和谐与自由、民主、博爱到底有多大区别?
脑力劳动所产生的价值到底有多大?举例,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下有个小村落,名字叫“薛家村”,全村人以平谷区盛产的麻树的疙瘩做原料,雕刻手工艺品。该村有个李老头雕刻40多年,工艺精湛,在他的带动下全村人都靠挖麻树疙瘩(即树根)和雕刻麻梨手串及其工艺品为生,按照李老头的原话说,每天全村都有100多万的收入。
每天净赚100万人民币呀,额的娘呀!为啥这么赚钱?因为薛家村人的设计构想既现代又乡土,原料纹路漂亮,雕工手艺精细,设计喜人。就拿李老头来说,一件麻梨疙瘩的粗坯,他要摆放在书柜上,端详琢磨好久,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都不动刀,因为头脑中构想不出好设计,怕货主不喜欢不要了,反而糟践了一块好料,你说薛家村人的脑力劳动值不值钱?(详见:北京卫视财经频道——“玩”出来的民间高手。
http://tv.sohu.com/20141217/n407034587.shtml?fid=779&pvid=4d4db6d26aa0a4ec)
如果我们稍加总结一下的话,那就是企业的劳动表现为资本(家)的劳动即脑力劳动,而雇佣劳动表现为工人的体力劳动。企业资本可以“
使许多分散的和互不依赖的单个劳动过程转化为一个结合的社会劳动过程”。所谓剩余价值就是指,在资本支配和组织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通过集约劳动、集中劳动、协作劳动和规模劳动等新的生产方式,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从而生产出新财富。资本作为脑力劳动,作为社会劳动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处于生产力的强势一方,而雇佣劳动作为体力劳动,处于生产力的弱势一方,此消彼长,财富分配比例上,偏重于资本一方即脑力劳动一方。为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这种财富分配方式不合理、不公正,含有资本一方具有故意侵占雇佣劳动一方的正当权益的剥削成分,究其产生根源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出了问题,但同时这一社会制度又是无法自我修正和自我完善的,唯有革命推翻或暴力砸碎这一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个人认为,马克思关于“革命推翻或暴力砸碎这一社会制度”的观点,有些武断和绝对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