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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2
总结:
    劳动量要计算的是有效劳动量,鉴别有效与否是根据能否成交来识别的。
所以,效用如果不能计算,有效劳动量也无法计算
      成交之前所计算出来的劳动量不全是有效劳动量,它是个错误值,是无效与有效劳动量的合体。
      成交之后去计算有效劳动量得先计算效用,而效用无法计算,所以根本无法计量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它是指有效劳动量的话)
         因为无法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你就无法指出到底剥削你多少钱,因此无法全盘否定购买你劳动的人,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去剥夺他人财富,也推断不出你的才公平合理,而你权力独断,一错皆错,甚至谬误更大,更为危险

一、无效劳动量是什么?
    我前文指出一个事实那就是:
    劳动量的变化,若不能影响供需比的变化,就是无意义的(不能指导商品交换)。

    此时,这个变化的劳动量其实是叫无效劳动量。而我们就是把无效劳动量当作有效劳动量,所以在计算工资时发生争执,认为存在剥削。

二、有效劳动量是什么?
1、
有效劳动量的定义
    (1)商品卖给顾客这个第2次交易,能叫作有效劳动量的,是由“让顾客需求”这个事实推断出来的,而不是工人辛苦听话工作就铁定是有效劳动,它是工人和老板各自“针对最终交易的有效劳动量”的合体。(当然需求增加也不只是由有效劳动量推动的,也可以是顾客主动增加的。)
    (2)劳动卖给老板这个第1次交易里,能叫作有效劳动量的,是由“让老板需求”这个事实推断出来的,即老板愿意付工资的工人劳动,就是此次交易的有效劳动。

2、有效劳动量的计算

    (1)计算时机:哪些数据该放进来
    正因为有效劳动量是事后反推出来的,所以你无法事先计算它出来。

    没成交谈成工资之前,你根本不能说它有效。 工人的劳动有效,是针对老板来说的,不是针对顾客来说的。
    所以,以工人为例,要老板愿意买你的劳动,你的劳动才叫有效。那价格自然是老板愿意付你愿意接受为准。
    而如果要以工人是否心情愉快地接受为标准,那就变成工人单方面决定了。无论你高兴不高兴,只要接受了,就是合理(在不存在欺骗、暴力前提下)。 老板也不见得会对要付出工资表示满意。
    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公式在成交之前去计算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类),那就会把无效劳动量给算作有效劳动量,把二者混淆了。
    而在成交之后去计算,这是对的。但是,是哪次成交呢?又被搞错了,工人的工资放到第二次成交去计算,这完全错误。
    工人一口咬定,所得工资与付出不相当,证据是其拿最终售价来对比,这完全没道理,因为里面有老板的有效劳动量的回报,你同样无法计算。


   (2)计算结果:并不全是剥削
    而有效劳动量,即便放在正确的成交时去计算,也是算不出来的。
    虽然,因为这个世界还不完美,欺骗或暴力总是存在的。所以你的工资很可能或者说几乎可以说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即剥削目前来讲肯定存在。
    但全部都是剥削吗?这又不对了。 因为老板的有效劳动量也是存在的。
    所以,纠枉过正,这同样适得其反,必须平衡。剥削因为欺骗、暴力、信息不平等之类是存在的但是老板利润全是剥削所得,又肯定不对了

    (3)解决方案

    那我们是要:
    (1)、等公式被验证正确出来,才开始做交易吗?
    (2)、还是为简单化,随便用未验证的公式进行交易?
    (3)、还是用经过验证的不完美但有效的最原始的竞价法进行交易?

    实验:    很不幸福,之前尝试过简单化,用未验证的公式来进行交易,结果失败,最后回归,过程如下:
    【1】工分制:把人分能力等级,生产前先预测,粗略划定品质(根据生产者能力预测产品品质效用)
    【2】生产者互评:生产小组成员民主互评(生产者充当消费者作无责任评价)
    【3】回归市场竞价(直接消费者作切身利害的选择)


    最终,选择了“大概就好”----市场竞价。
    通过努力让信息公开,增加老板间的竞争,自然工资会上升。所以就是要保持自由市场。 而你想通过科学公式事先来精确计算什么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得等成交后才能计算,所以说那就是天方夜谭了。

    公式是要确定哪些劳动量有效的,还要确定有效劳动量数值多少,其数值又是依赖不同劳动间兑换比例的,这就是无法计量的了。鸡生蛋,蛋生鸡,谁先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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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2 16: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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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2 17:10:05
龚民 发表于 2016-5-22 16:28
工人生产劳动主要是养活自巳和家人,所得工资与付出相不相当,这是制度上问题,如果实行现代产权 ...
你想入股共担风险及分红,或者拿固定工资,这得双方协商同意才行。而有效劳动量是计算不出来的,能算出来的会包含无效劳动量,以后者作为依据去分配利益,你说对吗?
要么先验证出来有效劳动量的比例,要么就只有继续市场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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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2 17:27:32
上网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百科,里面有Xuguw的《保卫资本论》,不知他有否参与编写?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 《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2.
这里面说了,是制作某种使用价值时用的劳动时间。
    那我们知道,使用价值可能有人需要也可能没人需要,如果使用价值仅仅指物理功能,如过时的使用价值,那产生它的,是无效劳动时间。
    如果此使用价值是指为顾客定制的物理功能(曾有人说,公有制下生产是先有订单的,是预定绝对有销路的),那产生它的,就是有效劳动时间。
    所以,此话中肯定要指“有效劳动时间”和“为买家定制的使用价值”。

问题来了:
1、如果是在私有制下,可没那么多定制哟?没那么多先拿到货款再生产的事。那么,在私有制下,因此大量无效劳动量会混杂其中,所以是无法计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你就算实时统计更新出什么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没有用。
    所以,在私有制下,你套用这个公式去计算,就会存在混淆,有效与无效都会算进来。
    在第1次交易,工人和老板买卖劳动A,然后依据老板在第2次交易(老板与顾客)的价格来计算劳动A,这非常荒唐。
2、如果是在公有制下,哈,似乎就完美无缺了。这也就是所谓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的根源所在。
    可这是真的吗?能做到完全定制吗?呵呵。



   无论哪种体制下,只要不能做到完全定制,那它就不能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并且与非定制商品之间的交换,更加不能用,会错上加错。


   因此,用这种各项数据绝对可计量的理想状态下才可行的方法,在一个非理想的现实世界里去实践,由于各项数据准确性存疑、条件基本上不具备,无疑,将存在极大风险,远不如原始的市场竞价法。
   所以,我们看得到,经过之前的实验,失败了,工分制、生产小组成员民主互评制都不能成功,最后还是邓小平重新开起了市场,让买卖双方去互相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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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2 17: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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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2 17:42:38
龚民 发表于 2016-5-22 17:34
企业的一定生产期内产品从生产到市场完成资金周转回笼,已经证明其劳动投入都是有效劳动量,又何来 ...
错,这只说明此时第1次交易(工人与老板之间)的劳动对于老板与工人之间来说,是有效劳动量。
而现在的争议是,这个有效劳动量的货币计算,是拿第2次交易(老板与顾客之间)的价格来计量。它在第2次交易里,还未知是否全为有效劳动量,而且还有老板的有效劳动量会参与进来。
所以说,老板也经常干亏本生意,找工人生产出来的东西,卖不出去,比比皆是。这不是要拿固定工资的工人也来承担责任,而是说明,有效劳动量是针对不同交易要重新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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