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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3

       斯密说:“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国富论》上卷,第25页)。从效用的角度上看,价值是使用价值的简称;从购买或交换的角度上看,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简称。然而,九十年后,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价值不再是交换价值的简称了。

       马克思说:“例如一夸特小麦,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等等交换,……小麦有许多种交换价值,而不是只有一种。既然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那末,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就必定是能够互相代替的或同样大的交换价值。……。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末……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这些物,……,就是价值——商品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49-51页)。马克思的意思是,价值必须从交换价值中推理或抽象出来,价值不是交换价值的简称。无疑,斯密的使用价值被篡改了。

       斯密只因为“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国富论》上卷,第42页)就把劳动量规定为价值(交换价值)。这种规定简单易懂,符合逻辑。因为“等劳动交换”的规律与“等价交换”的愿望比对后,一定能推理出劳动就是价值(交换价值)。

       马克思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创造了长篇大论的逻辑推理。因为他的推理也是以“等劳动交换”为前提的。一夸特小麦可以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交换就是因为它们耗费了等量的劳动。前提与斯密一样,结论与斯密一样,推理却比斯密麻烦了太多太多。据说,这样显得科学。

     斯密与马克思都没有想到,“等劳动交换”的规律被平均利润率规律破坏了,把劳动量规定为价值还成立吗?他们俩的价值转型(斯密的自然价格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岂不是无源之水?没有价值还转什么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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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3 10:56:28
clm0600 发表于 2016-7-3 09:18
斯密从未把劳动量规定为交换价值。
斯密只是用劳动量去衡量交换价值,即用劳动量作为交换价值的单位,作为 ...
斯密从未把劳动量规定为交换价值。
斯密只是用劳动量去衡量交换价值,即用劳动量作为交换价值的单位,作为交换价值的一个尺度。
规定和衡量,这是天壤之别!
      
          本帖的重点是斯密的交换价值被篡改了。我想看看网友能不能否定我的观点。
        你要说规定和衡量有天壤之别也是可以的。规定与衡量当然不同,但不影响我的主贴。如果斯密不把劳动量规定为商品的价值,他有什么理由用劳动时间去衡量商品的价值?如果斯密把效用规定为商品的价值,他能用劳动时间衡量商品的价值吗?
马克思与斯密的本质不同,就是把斯密的“交换到的劳动量衡量价值”变成了“消耗的劳动量就是价值”。
        斯密说:“二日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日劳动的生产物,两点钟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的生产物,这是很自然的”(P42)。这句话能说明衡量价值应该用交换到的劳动量吗?显然不是,这句话只能证明,耗费的劳动量可以衡量价值。经济学说史早已指出,“他对决定价值的劳动的说明是二重的。首先,他认为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商品时耗费的劳动。........其次,斯密又认为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是由这个商品在交换中购买到或能支配的劳动”。(参见鲁友章与李宗正主编的《经济学说史》上册,第187-188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斯密绝不是你所说的仅仅用交换到的劳动量衡量价值。斯密用交换到的劳动量衡量价值是有目的的,本帖就不说明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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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3 1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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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3 11:35:16
龚民 发表于 2016-7-3 11:16
请论证出平均利润率规律破坏“等劳动交换”的规律,从而劳动量规定为价值不成立。而马克思则论证 ...
        主贴已经论证了呀。
斯密只因为“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国富论》上卷,第42页)就把劳动量规定为价值(交换价值)。
如果不是因为“等劳动交换”,斯密也不会把劳动量规定为价值。马克思也是一样。
一夸特小麦可以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交换就是因为它们耗费了等量的劳动。
马克思的原话在资本论中也有。就是在价值形式第一阶段“一、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这都是政治经济学基本常识,我就不给你找第几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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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3 11: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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