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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在一座荒山中,有一棵果树挂满了野果(无主物)。
人们说,这些野果是自然赐予人类的礼物(教徒也可能说,这些果实是上帝恩斯的礼物,然而随便怎么说,无所谓啦),那么,这些果实就是人类“共有”的。
所谓“共有”,就是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独自占有并享用的意思,也就是无主的意思。
但是,这个礼物还是要由人来享用,而且不是由这个人,就是由那个人享用。所以,无主物向有主物转化,就势在必然。
顺便说一下,中国古代的慎到子很早就意识到无主物向有主物转化的必然性。他说了一个事情:一只野兔(无主物)来到一座城门外,城里的人看见了,纷纷跑出来追赶野兔,最后,某个幸运儿抓住了野兔(现在野兔是有主物了),别的人则悻悻而去。
洛克进一步问:无主变有主的规则是什么?
洛克认为,谁对无主物施加了劳动,进而使其增加了效用,谁就是这个物的合法占有者。物因人施加劳动而成为人的所有物,因此,任何形态的所有权,实质是劳动所有权。
过了些年,洛克的老乡休谟又提起了这事。
休谟对洛克嗤之以鼻,认为,无主物变成有主物的规则,不是看谁把劳动加于该物,而是看谁先占有该物。
休谟讲了个故事:两个部族远离不宜于居住的家乡去寻找宜居之地。某一时间,两个部族几乎同时发现一座被原住民弃置的古城(无主物)。两个部族约定,哪个部族的勇士的投枪先击中城门(占领、占有的象征),该城就是哪个部族的财产,另一个部族自行离开。
这个故事,同中国慎到子的故事是一致的,就是无主物转变为有主物的规则是先占先得。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洛克规则与休谟规则的不同:一个是施加劳动规则,一个是先占先得规则。
但我们要看到,在动物界及人类早期,建立所有权的规则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有规则也只是丛林法则、暴力规则。
比如,某人采摘了野果,放进自己背篓,而另一个人上前夺取背篓,并将摘果人放倒,在事实上,野果就成了拳头最大的人所有物。又比如在慎到子的例子里,没有抓到野兔的人,从别人手里抢夺已被抓住的兔子,最终将之据为己有;又比如在休谟的例子里,没有投中城门的部族,撕毁协议,倾全族之力攻打对方,打败对方,从而将古城据为己有。这样建立的所有权的规则,就是暴力规则,它既不是劳动规则,也不是先占规则。
那么,休谟怎么描述这种规则呢?休谟认为,暴力规则表面上可以建立所有权,实质上却是破坏所有权的,用休谟的话来说,暴力规则的运用,会导致“所有权不稳定”,今天我强我是主人,明天你强你就是主人,互相掠夺何时休?关键问题在于:所有权稳定可以激发人们更多地进行合作、分工和互助,而所有权不稳定正相反,在此种情形下,人们处在霍布斯自然状态里,你争我夺、斗死方休,哪里还有什么经济可言、有什么进步可言?
所以,不论洛克还是休谟,都是反对丛林法则的。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事物的吊诡的一面。
生活中,总有人坚持丛林法则、暴力规则,那么,不论以劳动法则还是以先占法则建立的产权,在受到暴力掠夺的威胁时,最终还是要用拳头说话的,即所谓“武器的批判”。制止暴力还是需要暴力的,需要必要的恶。这就是洛克的积极自由观、以及对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的规定。
当然,这已经是更深刻的问题了。这里,只是提醒大家,不论洛克的劳动规则还是休谟的先占规则,都是文明的规则,有利于社会整体和个体福祉的规则,任何反对这些规则的奇谈怪论,都不过是披着看似合理合法外衣的丛林法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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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0 01:05:56
洛克和休谟法则的一致性,以后再谈。
只是简单说一下。无主物转变为有主物,并且产权稳定,有助于两个方面:一、有助于人们对资源持续利用的积极性;二、有助于人们有积极性实行合作、分工和互助,有助于人们通过交易实现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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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0 01:24:50
这两位大家说的对不对另说,楼主可曾想过,既然所谓丛林法则在历史和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大量存在的,那么不管是谁提出的理论都应该尽力解释这种现象,而不是像教师改试卷一样画个叉了事。那不成了掩耳盗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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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0 01:26:22
简单说一下洛克和休谟的一致性。
技术专利是一个最明确的例子。
新的技术发明,总是有一小部分人做出的。这项技术归属于谁?
按劳动法则,归发明人;按先占法则,依然是归发明人。
发明人将之上了专利,也就是取得了公权力的承诺,协助保护其知识产权,这就是以暴制暴的很好体现。
科学发现,则是一个难以界定产权的例子。
科学发现,需要汗水和心血的付出,科学发现第一时间为发现者获得,但是,科学发现并不直接能够被人类利用,因此,即便给科学定律上了专利,人们也不会来购买,而是普遍侵权,侵权了也没有证据让专利局去追究。科学发现并无直接的生产力,而只是技术发明中的一种原料,一种中间产物。所以,技术多可明确产权,而科学多为共有。
那么如何激励科学发现呢?只能依靠追求更高层次需要的私人投资以及公权力主导的公共投资,以及全社会对科学工作者的精神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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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0 01:28:04
zazheng 发表于 2016-7-10 01:24
这两位大家说的对不对另说,楼主可曾想过,既然所谓丛林法则在历史和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大量存在的 ...
你愿意遵从丛林法则是你自己的事。
再说,我已经告诉人们,暴力要以暴力制止,文明的暴力必须加于野蛮的暴力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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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0 01:33:46
人们总以为文明社会就没有暴力了,其实那是犬儒主义,对于崇尚暴力规则的人,它们唯一能听懂的语言就是暴力。
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力,就要靠恢复社会秩序的暴力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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