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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7
随着当前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愈显重要。
当前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主要靠业主自发筹建。
而按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标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建是否带有公共产品(服务)性质的活动?如果单由业主自发筹建是否缺乏效率?政府是否该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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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4 21:09:44
必然带有公共产品性质,但未必是非排他性的,因为一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只为本小区的利益服务,对于别的小区居民,他们并不负责保证其利益;也未必是非竞争性的,由于是自发的组织,完全有可能一个小区存在几个类似的组织,或者不同的团体有重复的公共职能,这就可能存在竞争性了。虽然有这些可能,但在一个小区内部,在没有因为某种原因而存在多个类似组织之前,它是符合最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更准确的说,它类似于服务性组织。
既然小区自发形成了这类组织,根据经济理论,这表明这种组织的形成是有效率的,因为只有在效率的条件下,这些形成的组织才能存活下来。
ZF首先要保证不横加干预,让市场的归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既然这种组织形成了,不妨先观察一下,再考虑怎么促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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